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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總則;申報條件;審批程序;補助和獎勵標準;管理與監督;附則;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努力構建以高新技術產業為先導、支柱產業為支撐、都市型產業為特色的現代化工業體系、依托大都市獨特的信息流、人才流、資金流等社會資源,位于本市城區內,與城市功能和生態環境相協調,有就業、稅收、環保、形象等社會效益、產業園區(樓宇)建設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在每年市政府批準的工業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用于扶持都市型產業促進中心的發展及中價服務體系的政府采購服務、根據扶優扶強、集聚產業的原則、各區發改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市經委和市財政局上報申請加快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建設財政資金補助計劃一式兩份(見附表)。同時,須上報以下附件的復印件、根據本辦法對上報的財政資金補助和獎勵計劃予以審核、篩選、財政補助資金、園區管理主體收到財政補助資金后,按國家財務規定處理,專款專用、財政補助資金由市經委、財政局負責管理、建設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年度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產業和布局結構調整,努力構建以高新技術產業為先導、支柱產業為支撐、都市型產業為特色的現代化工業體系,積極引導各城區、企業(集團)、研究所以及其它社會資本利用工業企業在主城區內的優質存量資產投資興建或改建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大力發展都市型產業經濟,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都市型產業是指依托大都市獨特的信息流、人才流、資金流等社會資源,位于本市城區內,與城市功能和生態環境相協調,有就業、稅收、環保、形象等社會效益,符合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現代綠色產業。鼓勵發展的主要業態有:
都市型工業:是指以大都市獨特的信息流、人才流、現代物流、資金流等資源為依托,以產品設計、技術開發和輕型加工制造為主體,以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為載體,能夠在本市城區內生存發展、與城市功能和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有就業、有稅收、有環保、有形象的現代綠色產業。
創意產業:是制造業充分發展,服務業不斷壯大基礎上形成的新興產業,是
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結果。創意產業主要包括文化產業、與通訊和網絡相關的軟件、游戲、動漫等產業、與傳統產業相關的各類設計、咨詢策劃、會展等產業。
生產性服務業:是指為生產、商務活動而非直接向個體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一種中間需求性服務業,其內涵同時融合了部分創意產業的內容。它既包括為生產過程提供各種投入要素的服務,也涵蓋了為各種要素組合轉換成產品過程的諸多服務內容,以及為產品實現價值活動的服務和勞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加快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建設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在每年市政府批準的工業專項資金預算中安排。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市加快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建設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達到《**市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認定標準》要求,取得市經委組織的認定授牌的都市型產業園區建設項目,引導和鼓勵企業實質性啟動和推進都市型產業園區項目建設,用于扶持都市型產業促進中心的發展及中價服務體系的政府采購服務;財政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獎勵園區建設和招商引資達到目標進度,服務體系完善,已具備一定規模,形成產業聚集和一定品牌效應的都市型產業園區和樓宇。
第五條根據扶優扶強、集聚產業的原則,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需滿足以下申報條件:1、申報財政補助資金條件:符合《**市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認定標準》要求,取得市經委授牌;2、申報財政獎勵資金條件:園區建設和招商引資達到目標進度,服務體系完善,已具備一定規模,形成產業聚集和一定品牌效應的都市型產業園區和樓宇。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六條各區發改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市經委和市財政局上報申請加快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建設財政資金補助計劃一式兩份(見附表)。同時,須上報以下附件的復印件:1、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建設規劃;2、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土地證;3、園區(樓宇)管理公司營業執照、有關管理制度;4、所在城區環保、安監部門出具的環保、安全證明;5、園區(樓宇)內入園注冊的都市型產業企業名單及其營業執照復印件;6、園區(樓宇)內入園注冊的都市型產業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新晨
第七條市經委根據本辦法對上報的財政資金補助和獎勵計劃予以審核、篩選后填制《**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審批表》,與市財政局共同審核共同上報市政府審批。再由市財政局按計劃辦理具體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補助和獎勵標準
第八條財政補助資金:對達標授牌的都市型產業園區一次性安排50萬元、都市型產業樓宇30萬元,對都市型產業促進中心的成立和啟動給予資助;財政獎勵資金:對園區建設和招商引資達到目標進度,服務體系完善,已具備一定規模,形成產業聚集和一定品牌效應的都市型產業園區和樓宇一次性安排獎勵資金50-100萬元,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管理實體。專項用于園區(樓宇)的調研規劃、專業性招商、服務體系建設、業務培訓、公用設施建設和環境改造等,不得用于它項開支。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園區管理主體收到財政補助資金后,按國家財務規定處理,專款專用。
第十條財政補助資金由市經委、財政局負責管理。
市經委負責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計劃的組織和編制,并對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的建設實施監督管理;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根據下達的資金補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建設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年度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將財政補助資金全額收繳財政部門,且該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市級財政資金補助。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委、財政局共同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一條建設都市型產業園區(樓宇)年度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將財政補助資金全額收繳財政部門,且該單位三年內不得申報市級財政資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