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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制定本制度法律依據;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責任制;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區人防辦行政執法責任人;維管所受區人防辦委托,負責對全區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各承擔人防行政執法職責的科室和維管所,應當將本部門的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每個執法崗位及人員,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內容、執法職責、執法標準、執法權限和執法程序;行政執法實行考評制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進行講述。其中包括:全面貫徹實施人防法律、法規,健全人防行政執法制度,規范人防行政執法行為,明確執法責任,提高執法水平、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為保障法律法規正確、有效的實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實行行政執法考評、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成員由綜合科、通信指揮科、工程科的負責人組成。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并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行政執法崗位的執法人員是具體執行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任務向部門負責人負責、維管所的負責人,就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分管的辦領導負責、人防行政執法包括人防行政許可、人防行政處罰、人防行政收費、人防行政檢查、人防行政聽證和人防行政復議、執法人員應當自覺規范自身的執法行為,切實履行好執法職責、對執法人員的考評結果應當公開,并作為其年終工作考核、評優評先考核、政績考核和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內容等,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人防法律、法規,健全人防行政執法制度,規范人防行政執法行為,明確執法責任,提高執法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和《**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三年行動計劃》、《**市依法行政考核試行辦法》的要求,結合我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區人防辦、區人防工事維護管理所(以下簡稱維管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為保障法律法規正確、有效的實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實行行政執法考評、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區人防辦成立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由區人防辦主任任組長、其他辦領導任副組長,成員由綜合科、通信指揮科、工程科的負責人組成。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并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區人防辦主任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人防行政執法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辦領導為本辦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向主任負責,協助主任組織、指導和協調人防行政執法工作;各承擔人防行政執法職責的科室的負責人是本部門的直接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分管的辦領導負責;各行政執法崗位的執法人員是具體執行法律法規的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任務向部門負責人負責。
第六條維管所受區人防辦委托,負責對全區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具體承辦人防工程拆除、報廢、改造和影響人防工程安全的施工作業以及開發利用的審批工作。維管所的負責人,就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分管的辦領導負責。
第七條人防行政執法包括人防行政許可、人防行政處罰、人防行政收費、人防行政檢查、人防行政聽證和人防行政復議。
人防行政許可,必須按照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程序、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審批程序,人防工程拆除審批程序、人防工程報廢審批程序、人防工程改造審批程序及影響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作業審批程序分別進行。新晨
人防行政處罰,應當按照《**市人防辦行政處罰有關規定》實施。
人防行政收費,按照人防建設經費籌集程序的規定進行。
人防行政檢查,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等設施的監督檢查程序進行。
人防行政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人防行政處罰聽證和按照《**市人防辦行政許可聽證制度》實施人防行政許可聽證。
人防行政復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實施。
第八條各承擔人防行政執法職責的科室和維管所,應當將本部門的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每個執法崗位及人員,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內容、執法職責、執法標準、執法權限和執法程序。
執法人員應當自覺規范自身的執法行為,切實履行好執法職責。
第九條行政執法實行考評制度。考評工作由區人防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考評采取執法人員自評與上一級執法責任人對其考評相結合、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考評與群眾評議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對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和考核。
對執法人員的考評結果應當公開,并作為其年終工作考核、評優評先考核、政績考核和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按照《**區人防辦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國家、省和市新頒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后,負責承擔其中相關執法職責的部門,應在其頒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就如何貫徹落實、切實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和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向區人防辦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