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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省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辦字〔〕137號)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省、設區市監管以外的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機械、輕工、紡織、電力、城市燃氣、旅游、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適用本制度。
上級政府和部門授權、委托、指定本市監管的中央、省、市(地)屬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大型企業集團及下屬生產經營建設相對獨立的基層單位等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管理制度是對存在嚴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及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實施社會綜合監管,督促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的制度。
第三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堅持依法監管監察、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按照分級監管和屬地監管、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政府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生產經營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單”:
(一)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重大以上職業病危害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及以上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違反“三同時”規定,且未按有關監管監察部門要求按時改正的;
(三)礦山企業以整合、技改、基建名義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重大職業病危害隱患,且未在規定期限或未按生產經營單位承諾進行整改的;
(五)在規定期限內未達到安全標準化要求的;
(六)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的;
(七)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處罰;逾期不繳納經濟處罰的;
(八)故意謊報、瞞報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發生工傷事故不積極履行法定義務的;
(九)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
(十)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五條 “黑名單”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群眾舉報、上級交辦,行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等途徑,對符合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收集,并記錄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要提前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要采納。
(三)討論審定。對擬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單位和組織,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討論確定,報請市政府同意。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名單,由市安委會辦公室通過市新聞媒體及安全生產信息網對外。
(五)信息刪除。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煤礦企業除外),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屆滿時,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組織驗收,對已整改并未再發生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情形的,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報請市政府審核同意,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
(六)由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收集上報列入“黑名單”的煤礦企業,管理期限屆滿時,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對已整改并未再發生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情形的,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并經市政府審核同意,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并在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
第六條 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半年或一年。列入“黑名單”管理和從“黑名單”中刪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為準。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繼續延長其“黑名單”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隱患。對于企業(煤礦企業除外)整改積極,確有特殊情況申請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審查意見后,報請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由市安委會辦公室通知有關部門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涉及到由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收集上報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煤礦企業,其整改積極,確有特殊情況申請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審查意見,報請市政府審核同意后,由煤炭安全監管部門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七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除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從重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監察措施:
(一)生產經營建設單位須每月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由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收集上報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煤礦企業,每月須向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并報請上一級部門每季檢查一次。對于被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收集上報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煤礦企業,市煤炭安全監管部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追蹤整改情況,直到整改達到要求,并報請上一級部門每季檢查一次。
(三)對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建設單位,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保險、工會等主管(監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嚴格限制新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暫停其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不得評優評先。市新聞媒體根據市安委會辦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時反映相關限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 本制度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