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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和諧發展,須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簡稱“三資”)的管理。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的通知》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農村集體“三資”屬于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三資”由村經濟合作社經營和管理,由街道“三資”服務中心會計業務,被村的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并對其實行統一登記核算、統一審核監管、統一“三資”公開、統一建檔。
自然村、隊(組)、老年協會等村級下屬組織資產委托村經濟合作社管理,“三資”服務中心可對其業務進行規范和指導。
第三條街道設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工作。辦公室下設農村集體“三資”服務中心,為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會計核算、會計監督、資產登記和會計檔案建立保管等服務。
第二章村級民主管理和內部控制
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對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底編制本年度的財務決算和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財務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
年度綜合預決算包括對村經營性收入、經常性非生產性開支、一般農業、文化、教育、衛生開支和福利、分配資金等進行額定。
5萬元以上建設項目及新增5萬元以上單項開支或分配,必須編制單項預決算,并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五條重大財務事項須經村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簽字表決形成決議后方可實施。重大財務事項包括:
1.集體“三資”的公開經營發包或招標方案;
2.5萬元(含)以上建設項目承包(租賃)方案;
3.土地征用的安置方案、按規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或使用方案、每年受益的分配、由村補助的社員社會保險部分;
4.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5.單位原值2萬元(含)以上的集體資產變賣、報廢和核銷總額超過2萬元(含)的財產損失及其他集體資產處置;
6.每年出借或捐贈累計超過5000元的;
7.兩年內未行使權利或雖未足兩年但有充分證據證明已成呆賬的債權、收入減免;
8.集體企業改制;
9.“一事一議”籌資籌勞;
10.集體舉債或對外投資;
第六條可由村“三委會”決定的財務事項,須經村三委會會議討論通過并簽字表決形成決議方可實施,這些事項主要有:
1.5萬元以下工程項目的承包或建設方案;
2.單位原值在2萬元以下的集體資產變賣、報廢或核銷2萬元以下的財產損失;
3.每年累計出借或捐贈5000元以下的;
4.不需要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七條按照“五議二公開”的要求,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招標、出租、發包、入股等重大事項,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實施:
1、事前聽證。重大“三資”管理事項,必須在村三委會集體決策的基礎上,召開由黨員代表、村民小組長、社員代表等人員參加的民主聽證會,充分征求意見。
2、投票表決。在民主聽證的基礎上,提交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逐項進行表決,并記錄在案。
3、街道審核。村級重大“三資“管理事項實施前,必須報街道審核備案。
4、全程監督。在村級重大“三資“管理事項實施過程中,社監會要全程加強監督檢查。
5、公示公開。凡涉及村級重大“三資“管理事項的情況,應及時向群眾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各村社監會在村級“三資”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社監會的主要職能如下:
1、列席“三資”管理事項決策會議,參與監督“三資”管理事項的決策和執行。
2、定期或每次報賬前審查財務賬目,做好賬前民主理財工作;
3、檢查和監督一年四次村級財務公開情況;
4、查閱、審核財務賬目;
5、對村財務情況提出質疑、建議或意見;
第九條社監會可以拒絕不合理的財務開支事項,若村經濟合作社負責人和社監會有爭議的開支事項,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裁決,根據裁決結果辦理后續財務處理手續或向責任人收回墊支的款項。
直接責任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10日內退回相應的款項;逾期未退回的,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人在后續的5天內代責任人墊交全額款項;
第三章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條村主要干部(一般為書記、村主任)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報賬員。每村只能設立一個銀行賬戶。嚴禁公款私存或另立小金庫、賬外賬;不準坐收坐支、不準白條抵庫。
第十一條嚴格控制借支、墊支,因公領款必須經村財務負責人批準,在業務結束7天內及時結清。
嚴禁任何個人未經民主程序擅自出借集體資金。若確有需要,必須召開村三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會議等級按出借額度而定,見第二章)討論通過,并訂立借款協議,明確利息支付、抵押擔保等具體事宜,切實保障集體權益。
第十二條嚴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制度。一般村庫存現金限額2000元,規模較大、業務較多或較為偏遠的村,經街道“三資”管理辦公室批準后,庫存現金限額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每日業務結束后,超過限額部分的現金要及時存入開戶銀行。
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印鑒和法人印鑒由街道“三資”服務中心保管,村出納負責保管現金、存折、支票和各類有價證券,負責辦理收支結算業務,登記現金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其他人不得保管現金和存款,確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項應在二天內及時結清,數額大的當天結清。
村經濟合作社提取銀行存款,必須填寫取款聯系單,由村財務負責人簽字審批,并通過“三資”服務中心審核,方能辦理。
第四章干部報酬及非生產型開支規定
第十四條村主要干部實行固定報酬,其他村干部工資一般不超過主要干部工資。工作量較大的崗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另發誤工補貼,補貼發放人員及金額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支付。
第十五條村干部通訊費每人每月補貼或報銷標準不超過120元。以內交通補貼或報銷月均不超過40元;以外因公需要的交通費用,根據情況實報實銷。村干部自購車輛、電腦和通訊設備均不得報銷。
第十六條村公務接待實行零接待制度,即對市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村級組織工作人員,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或饋贈禮品。
商務接待嚴格遵循“小額、合理、真實”的原則進行控制,具體為:村級經營性收入5萬元以下,招待費比例控制在8%以內;5-10萬的,控制在7%以內;10-30萬的,控制在6%以內;超過30萬的,控制在5%以內。村另外爭取資金或上級補助的,該部分招待費限額按爭取資金額度的8%計算。但全年招待費合計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七條村組織外出學習考察必須提出申請,經街道主要領導審核批準后實施。外出考察費用,應列入年度財務預算。
第十八條村報刊雜志費限額分三檔:1000人以下的村,每年3500元;1000-3000人的村,每年4000元;3000人以上的村,每年4500元。上一年集體收入超過100萬的村,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超過上述限額的一倍。有關報刊雜志的賬目必須事先向街道申報并通過審核同意后方可入賬。
第五章收支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收款統一使用“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每一筆收入,必須到“三資”會計處開統一的收款收據,并及時將款項入賬;禁止向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開“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出納報賬時,附帶與收入相關的合同、協議、招標資料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規范財務開支審批程序。除誤工工資、村干部報酬、福利分配等款項外,經手人必須及時向收款方取得合法有效、真實完整的原始票據,并且在付款憑證或發票上注明支出的明確用途,并經經手人簽字后,提交審批(如果經手人為村主要干部,則由其他的村干部作證明人簽字后提交審批)。支出票據必須具備“三印六有”,即財稅監制章、收款單位印章、開票人簽章和付款單位名稱、時間、品名、數量、單價、金額。
第二十一條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限額審批制度。
預算內開支:
在2000元以內開支,由村社管會負責人審批;
2000-5000元開支,由村社管會主要干部兩人審批;
5000元以上開支,由村社管會集體審批,其中5萬元以上的支出項目必須附預算或合同支付方案及社監會審核意見。
預算外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內的,由村社管會負責人審批;1000-2000元開支,由社管會主要干部兩人審批;2000-5000元開支,由村社管會集體討論決定;5000元以上的,先按程序調整財務預算計劃,然后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六章資產及資源管理
第二十二條指定專人負責對村資產資源的管理工作。對集體資源性資產定期進行清查核實,明確集體資產資源權屬,加強對集體資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立資產、資源的臺賬,做到賬實相符。每年年底應盤點庫存一次,盤點結果應及時向村經濟合作社負責人和“三資”服務中心報告。資產盤盈盤虧情況要及時向全體社員公布。
第二十四條村集體機動田、園地、林地等征用補償費屬于村級集體所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嚴禁平分到戶。
第二十五條對合同統一登記編號,加強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積極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對各類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收入要及時收繳,一般采用“定期隔年預交”的辦法確保合同款兌現。對到期合同要及時做好續包工作。
第二十六條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以上的村級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村級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轉讓等標的物評估價在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應納入街道招標辦進行統一招標。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投融資資金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或勘察、設計、監理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20萬元以上的,應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
第二十七條重大工程項目(通常是市級公開招標工程或者農居房建造等工程)統一承包合同必須附具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編制的預算連同相應的招投標資料一并歸檔。
根據實際需要,建設項目實施中變更部分建設內容時,首先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變更的證明及其設計資料,申請預算編制單位出具預算調整的書面依據,報調整后總報價對應的批準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
工程決算實行審核制度。如工程決算的審定價超過批準的預算,必須報相應機構的批準方可支付。工程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七章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村集體“三資”的管理、使用和收益情況應在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早上8點前公開,重大經濟事項隨時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要按照《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的文件精神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村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街道“三資”服務中心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原有文件規定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本制度由江口街道“三資”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