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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促進干部勤政廉政,增強責任意識,強化效能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問責是指對問責對象違反本辦法所列行為,尚不構成黨紀政紀處分,依照本辦法予以問責,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
依照有關規定應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問責對象:
(一)市直機關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
(三)各派、工商聯、群體團體及其從事公務活動的工作人員;
(四)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問責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問責的種類:
(一)警示談話;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調離崗位;
(五)暫停職務;
(六)免去職務。
以上條款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六條違反機關作風建設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問責:
(一)工作時間吃早餐、擅離工作崗位的;
(二)工作時間打牌下棋、上網聊天、炒股、購物、玩游戲等的;
(三)工作日飲酒影響工作,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在檢查、調研、座談等公務接待活動中,接待單位向有關人員發放整包以上的香煙、誤餐費或安排宴請、娛樂的;
(五)在執行公務中接受被檢查單位提供的整包香煙、誤餐費、宴請、娛樂等,增加被檢查單位負擔的;
(六)用公款吃喝玩樂、旅游或借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旅游、游山玩水的;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超編制、超標準購置公務用車的;私駕私用公車的;私自以借為名占用下級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車輛的;
(八)違反規定開展檢查、評比、考核、達標等活動的;
(九)不按照規定實施統一受理、聯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
(十)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十一)不認真執行效能建設各項制度,致使應辦事項無人受理,未在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內辦結的;
(十二)工作時間以任何形式組織、參與或圍觀打牌及其它賭博行為的;
(十三)在執行公務中索、拿、卡、要,或到被檢查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各種費用的;
(十四)對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工作安排和有關決定執行不力的。
第七條問責的方式:
采取市紀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單位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監察室監督檢查,群眾舉報核查三種方式。
(一)在本單位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監察室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有第六條(一)至(二)項行為之一者,第一次由本單位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監察室對當事人予以警示談話;同一年中出現兩次者,上報市紀委備案,并給予當事人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處理;同一年中出現三次及以上者,給予當事人調離崗位、暫停職務、免去職務等相應處理,并將當事人的違紀行為和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在媒體上予以曝光。發現有第六條(三)至(五)項行為之一者,第一次上報市紀委備案,并在全市通報批評;同一年中出現兩次者,給予當事人調離崗位處理;同一年中出現三次及以上者,給予當事人暫停職務、免去職務等相應處理,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同時,在同一年中出現兩次及以上者,將把當事人的違紀行為和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在媒體予以曝光。
(二)市紀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由群眾舉報經查實,有第六條(一)至(五)項中一項或多項行為的,第一次對當事人進行通報批評;同一年中出現兩次及以上者,給予當事人調離崗位處理,將當事人的違紀行為和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在媒體予以曝光。有第六條(六)至(十一)項中一項或多項行為者,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等相應處理,同時,對其違紀行為和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在媒體予以曝光。
(三)市紀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本單位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監察室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或由群眾舉報經查實,凡有第六條(十二)至(十四)項中任意一項行為者,對享受副科級以上待遇的當事人給予免職處理,對其他當事人給予調離崗位處理,同時,將當事人的違紀行為和對其作出的處理決定在媒體予以曝光。
(四)各單位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監察室不履行監督職責或按照管理權限應予以問責而不問責的,知情人員可直接向市紀委監察局舉報,對單位紀委(紀工委、紀檢組)、監察室及負責人存在的不履職、不作為、不及時上報行為,給予通報批評、暫停職務、免去職務等相應處理。對于暫停職務及以上的處理決定在媒體予以公開曝光。
第八條問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作出問責決定。
第九條實行問責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有關職責。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和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