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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規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確保招標投標的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方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建筑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及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裝置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工程。
第三條建筑面積在500m2以上或者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必需進行招標。凡在市行政區域內(含各鄉鎮及各類開發區)建筑工程。
第四條政策應當合法,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原則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運作應當簡潔、明快、利行。
第五條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依法對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建設局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了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為了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的領導。負責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其下設的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負責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各建設單位的招標必需委托招標業務機構來組織招標,委托招標必需簽定書面委托協議。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三)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工程項目報建單;
(五)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六)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及相關技術資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得進行施工。建筑工程未達到以上各項規定條件的不得招標。
第八條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招標方式:參照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市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標一律進行公開招標。
第九條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招標業務機構在新聞媒體(市電視臺)招標公告。凡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項目。
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建設單位的具體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案等事項。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第十條委托工程招標機構對投標企業及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建設單位可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按規定條件資格預審合格者,可準予報名投標。
第十一條公開招標順序:
(一)建設單位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進行項目招標登記;
(二)經招標辦批準后到招標業務機構委托招標業務。
(三)招標單位編制投標單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四)招標單位招標公告;
(五)施工單位申請投標;
(六)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定;
(七)由招標單位向資格預審符合條件的報名投標單位(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八)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進行施工現場踏察;
(九)由招標單位會同建設單位主持召開投標預備會。形成答疑文件,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文件,分發給投標單位;
(十)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文件。
(十一)招標單位編制標底。
(十二)招標單位主持召開開標、評標、定標會議;
(十三)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
(十四)招標單位向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的中標單位。
(十五)招標單位在中標單位收到中標通知書后30日內組織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經招標辦審查后履行合同簽證手續;
(十六)招標單位將招標申請。開標、評標及定標過程有關紀要、資料、評標報告,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等匯總報招標辦備案。
第十二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規范,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案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嚴禁場外招標。建設工程招標必需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十四條未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同意,建設工程招標開始后。招標單位不得中途停止招標。
第十五條更不允許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任意肢解規避招標。禁止以征地、拆遷、規劃、設計、墊資和提供建設用地、發放證照等為條件指定承包單位或者強攬工程業務。
第三章標底
第十六條標底應當依據國家或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案和要求來進行編制。建設工程招標必需編制標底;標底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招標業務機構編制;標底內容一般由標底價格及三材用量等構成。
第十七條涉及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單位編制的標底必需報招標辦審定后方可生效。其標底造價應有財政部門參與審查,審定后的標底是審核投標報價和評標、定標的依據。
第十八條開標之前確定。標底應嚴格保密,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審定一般應在投標文件報送截止日期之后。標底一經審定應當密封保管到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失密責任,不得泄露;標底泄露的招標無效。
第四章投標
第十九條投標企業、投標人的資質、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施工企業及其推薦的項目經理。
(一)投標企業必需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三級(含三級)以上資質證書及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投標許可證。三級企業可推薦一名項目經理,二級企業可推薦三名(含三名)以上項目經理獨立投標;
(二)投標企業推薦的投標人必需持有有效的項目經理證書。且在同一小區內;
(三)投標人在上一年度承建的工程施工中。此類工程按跨年工程看待,視為本年度中標工程,竣工的工程未取得備案證的或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不準參與投標;
(四)每項招標工程必需有三名(含三名)以上投標人報名投標方符合法定要求。招標單位應依法重新組織招標,二次招標失敗,由市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及招標單位視具體情況研究確定中標者,不再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不得排擠其他人的公平競爭,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擾亂招標投標秩序,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評委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二條開標、評標、定標、確定中標者及簽發中標通知書等內容應在同一個會議中完成。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在招標辦及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召開開標、評標、定標會議。
第二十三條招標辦、招標單位、建設單位、投標單位及投標當事人應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共同對封存的投標文件及經審定的標底進行當眾拆封、宣讀。
第二十四條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開標時。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格式編制的
(三)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未加蓋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標文件的內容不全的或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識別的
(五)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及投標者自己未到場的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評委發生方案及評標方式為:由招標單位及建設單位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招標工程的評標工作。
(一)每次評標的評委從招標單位技術、經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11人組成。
(二)評委采取聽、評、算、議的方式進行評標:
1聽:評委在評審前首先要聽投標人發表投標演講。工程竣工后對其在管理上都有哪些方面的許諾等。
2評:評委按投標文件中所報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進行逐項審查評定。措施是否切實可行,根據評標方案中規定的各項得分規范逐條打分,然后進行綜合匯總,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實行算術平均法計算出這項內容的實得分數。
3算:評委對投標文件中所報的標價與招標的標底價格進行對照。
4議:評委根據聽投標人的演講。算標價部分的得分并進行綜合評價,經評委的最后合議如無出入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六條招標單位應將評標結果及擇優確定的中標人等方面的情況即行向招標辦進行匯報,評標工作結束后。經招標辦同意后當場宣布中標者名單并簽發中標通知書。
第六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在定標之日起30日內,工程定標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建設單位應當在定標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草案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5日內予以審查,合同在正式簽訂前。提出意見;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雙方應當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草案被審定后,方可正式簽訂合同,并將合同文本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可視為該送審合同草案已被審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對送審的合同草案逾期未作答復。雙方可以正式簽訂合同,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料理合同鑒證。
第二十八條各自還應充分考慮兌現在招標及投標文件中的許諾,雙方簽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除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但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的簽定和履行。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由于建設單位或招標單位的原因中止招標,投標單位投標報名后。給投標單位帶來不良后果的責任方應向投標單位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投標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第三十一條招標管理機構、招標業務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顯失公平、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