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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批評議辦法(試行)》《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定辦法(暫行)》《省農村貧困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因長期重病重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根據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鄉鎮(街道)開發區管轄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戶)清理核查及管理工作適用于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實施細則的組織實施。市財政、審計、社會保險、工商、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城鄉低保戶財產信息比對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科學測算保障標準。市政府主導下,市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要積極與民政部門配合,認真貫徹落實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和省物價局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測算工作的意見》精神,分別測算并出臺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局報省民政廳備案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五條把握突出重點的原則,重點清理核查對家庭成員在法定就業年齡以內,有一定勞動能力和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較大,但由于一些客觀因素,短期內生活困難的一般家庭。造成家庭常年困難,收入無變化或變化不大的重點家庭,可不入戶核查,但要按新政策要求,補齊相關手續和檔案資料。
第二章城鄉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核算及財產比對
第六條按照《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批評議辦法(試行)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核定辦法(暫行)省農村貧困家庭收入核算辦法(試行)等相關文件規定,城鄉困難家庭在申請低保或接受核查時。對本細則第五條所涉及的城鄉低保對象進行家庭收入核算。
第七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計算,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按年計算。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包括:
(一)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退職金、辭職金、職工遺屬補助費、提前離崗的工資補貼等;
(三)儲蓄存款及利息,各種有價證券及紅利,集郵藏品及古玩等各種收藏品展銷及增值收入;
(四)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五)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予;
(六)特許權使用收入、財產租賃、轉讓或者變賣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費、轉包費收入,投資收入、經營性收入;
(七)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從政府或者企事業單位獲得的補償金、安置費、解除勞動關系費用等一次性收入。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包括: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土地收益、林權收益和養殖種植收益等。
(一)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經營性凈收入;
(二)受雇于單位或個人,通過出賣勞動力而獲得的工資性收入;
(三)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等財產性收入;
(四)親友饋贈、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等轉移性收入;
(五)直接用于維持基本生活的農村“五保戶”供養費用。
有據可查的家庭收入,由被核查對象提供有效收入憑證;無收入證明,但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的按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無收入證明,又無合同規定或固定價格的按本地評估標準和計算方法計算。
第八條被贍養人應得贍養費的計算:
城市居民:贍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標準150%計算被贍養人應得的贍養費。計算公式為:
每個贍養人的月贍養費=(贍養人家庭總收入—本市城市低保標準金×150%家庭人口)50%
農村居民:有實際發生數額證明的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算贍養費;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計算贍養費;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贍養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贍養費收入=(贍養人家庭年總收入-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家庭人口)50%÷被贍養人數
第九條被撫養人或者被扶養人應得的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計算:
城市居民:撫養人或者扶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標準150%計算被撫養人或者被扶養人應得的撫養費或者扶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應當按照撫養人或者扶養人家庭月總收入的25%計算;負擔兩個以上被撫養人或者被扶養人的按撫養人或者扶養人家庭月總收入的50%計算;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數額可依據撫養人或者扶養人所在地的行業評估標準計算。
農村居民:有實際發生數額證明的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計算扶(撫)養費;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議、裁決或判決計算扶(撫)養費;無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扶(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但有多個被扶(撫)養人的給付最高數額不應超過其收入的50%其計算公式為:
扶(撫)養費收入=扶(撫)養人年收入×25%
第十條在集市(包括早市、夜市)商店等商業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業評估標準計算。
第十一條對自報無任何收入,但有隱性工作收入的其收入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行業評估標準計算。
第十二條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領取各種一次性經濟補償費、安置費的職工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接受家庭收入核查時,應當出具繳費憑證及復印件。核定其收入時應當扣除其從解除勞動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金額,結余部分按本市城市低保標準110%的比例,計算家庭人均可分攤月數。可分攤月數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具體計算方法:
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結余部分可分攤的月數=一次性經濟補償費—從解除勞動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總額)/本市城市低保標準金×110%家庭人口數)
第十三條領取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助費的家庭,不購置住房或者購置住房后有結余金額的接受家庭收入核查時,應當出具相關補助費憑證及復印件。其拆遷補助費或者結余部分按本市城市低保標準110%的比例,計算家庭人均可分攤的月數。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無結余金額的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具體計算方法:
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助費或結余部分可分攤的月數=一次性住房拆遷補助費或者結余部分/本市城市低保標準金×110%家庭人口數)
第十四條因土地被征收、征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家庭,按本市城市低保標準110%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具體計算方法:
一次性補助費可分攤的月數=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本市城市低保標準金×110%家庭人口數)
計算農轉非家庭收入時,如其家庭仍有承包土地的應當將當年土地收入納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條家庭財產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有價證券、存款、房產、經營性資產、車輛、土地、農機具、林業資產和養殖種植的非自用動植物資產等。
第十六條建立家庭財產收入信息比對機制。市政府的領導下,市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財產收入情況,與市財政、社保、房產、工商、車管等部門的財產收入信息進行比對,檢驗申請家庭是否隱瞞財產收入,初步判斷其是否符合低保條件,否需要進一步入戶核驗。市財政、社保、房產、工商、車管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積極負責地向民政部門提供相關財產收入信息。市民政部門依據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進行比對,經比對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的由市民政部門向該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書》寫明主要原因,保的要收回并銷毀《低保證》
第十七條建立個人誠信評價機制。由申請人簽署《誠信承諾書》并簽字畫押。申請人申報的家庭財產收支狀況如不屬實,允許再申報一次,第二次申報仍不屬實的記入“誠信黑名單”低保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并從第二次申請之日起一年內,取消該家庭的低保申請資格。
第三章城鄉低保對象核查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八條按照“兩級管理”三級聯審”管理模式,驗收之后。分層落實清理核查工作責任。
兩級管理”指低保的申請、審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全部由市、鄉兩級機構負責。
市民政部門主要承擔以下工作:(一)低保資格審批和日常監管;(二)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信息比對、入戶核查和家庭收支核定;(三)對鄉鎮(街道)錄入的申請家庭基礎信息進行系統內審核、低保對象的系統內審批及低保金社會化發放操作;(四)紙質檔案建立和管理,印制《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和《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變更表》以下簡稱《變更表》以及宣傳材料等;(五)核發《低保證》低保金存折以及低保資金管理和社會化發放;(六)每月初責成本地殯葬管理機構上報上月死亡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號,并核對出其中已死亡的低保對象名單;(七)低保家庭基本信息的長期公示;(八)檢查鄉鎮(街道)及村(社區)低保工作開展、執行、落實情況;(九)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主要承擔以下工作:(一)低保申請受理及日常管理;(二)申請家庭的入戶初審、收支核定、資格評議和資格公示;(三)低保家庭基礎信息錄入“低保信息管理系統”和低保家庭基本信息的長期公示;(四)組織公益勞動及其它臨時性工作等;(五)檢查村(社區)低保工作開展、執行、落實情況;(六)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村(社區)受鄉鎮(街道)委托,主要承擔以下工作:(一)配合做好政策宣傳和事項通知;(二)協助入戶、人員公示;(三)負責隨時監測低保家庭財產收入信息及家庭成員的變動情況;(四)協助鄉鎮(街道)組織公益勞動及其它臨時性工作等。
三級聯審”指在市民政部門主導下,由市、鄉鎮(街道)兩級工作人員、村(社區)低保專干、居民代表組成“聯合審查組”共同入戶核定申請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及家庭財產、收支情況,共同公開評議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
第十九條市民政部門重點做好信息比對、資格評議、資格審批、信息錄入、建立檔案、保障情況公示等方面工作。
鄉鎮(街道)重點做好重新登記、聯合入戶、公示、信息錄入等方面工作。
村(社區)重點做好資格公示工作。
第二十條重新登記:鄉鎮(街道)要依據現有檔案資料,按新政策要求,對現有低保對象進行重新登記,重新填寫全省統一制式的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表》下稱《審批表》并由申請人(指戶主本人或申請家庭授權的委托人,下同)重新申報家庭財產、收支情況,補齊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聯合入戶:對于經過信息比對,初步判斷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由鄉鎮(街道)和村(社區)低保工作人員,聯合進行入戶初審(聯合入戶不得少于2人)并依據申請人填報的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通過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逐戶核實申請家庭實際生活狀況,財產、收支情況。入戶的同時,采集申請家庭成員指紋。有條件的地方,應在入戶時記錄能反映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影像、圖片資料,以備查驗。
第二十二條資格評議:由市民政部門主持,村(社區)召開評議會。評議會由市、鄉鎮(街道)村(社區)低保工作人員和駐鄉鎮(街道)村(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組成的聯合審查組”及申請人參會,并依據自愿原則,允許一定數量的村(社區)居民到會旁聽,以確保評議的公正、透明。評議前,村(社區)要在明顯位置張貼《會議通告》告知村(社區)居民評議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評議時,首先由市民政部門說明信息比對情況,然后由鄉鎮(街道)說明申請家庭入戶核實生活狀況、財產收支情況,最后由參會“聯合審查組”成員,依據調整后的新政策和新測算的保障標準,進行評議,最終確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條件。同時要根據申請家庭收支狀況、困難程度、家庭主要成員勞動能力等因素,將符合條件家庭成員劃分成不同類別予以分類保障,重新核定補助金額。公開評議過程中,還要適當征求參與旁聽的村(社區)居民意見。
第二十三條資格公示:村(社區)要按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要求,將符合條件家庭成員姓名、住址、家庭財產收支狀況、信息比對情況、初步確定的保障類別等信息,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公示板張榜公示7天,并注明縣、鄉鎮(街道)兩級低保工作機構的舉報電話,公開征求群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資格審批:經公示無異議的市民政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重新核發《低保證》和低保金存折,填寫全省統一制式的審批表》存檔,按戶予以保障,并依托指定金融機構,社會化發放低保金;公示有異議的及時通告申請人,由“聯合審查組”根據居民舉報信息重新進行審核,經再次審核確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清退,由市民政部門向該家庭出具《不予保障通知書》寫明不予保障的主要原因,收回并銷毀《低保證》
第二十五條信息錄入:市民政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街道)要依據《申請表》和《審批表》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全面、詳細、準確地錄入到低保信息管理系統”同時將其《審批表》身份證、戶口本等檔案資料的掃描圖片、指紋數據以及能反映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原始影像、圖片等資料,上傳“低保信息管理系統”市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錄入的基礎信息進行系統內審核,經校對確認數據真實可靠、符合邏輯后,完成低保對象系統內審批和低保金社會化發放操作。
第二十六條建立檔案:市民政部門要根據《省社會救助檔案管理辦法》要求,按照統一標準和流程,按戶建立紙質檔案,主件由市民政部門統一保存,鄉鎮(街道)保存一份副本。同時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統中按戶建立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要與紙質檔案內容一致。
第二十七條保障情況公示:鄉鎮(街道)負責設立的公示板,將所有低保家庭的戶主及家庭成員姓名、家庭住址、保障起始時間、保障類別、月(季)補助金額度等保障情況進行公示。同時公開市、鄉兩級監督舉報電話,方便社會群眾監督。市民政部門也要在低保辦公場所通過一定的形式,對現有低保家庭保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要注意保護低保家庭特別是兒童的隱私。對于那些長期重病重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收入無變化或變化不大的重點保障家庭,可不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清理核查要在月日前結束。清理核查結束后,各鄉鎮(街道)要組織人員開展自查,逐村逐社區進行驗收。不合格的要組織人員重新進行清理核查。市民政局要做好全市清理核查工作的驗收工作,對各鄉鎮(街道)清理核查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由市民政部門在月日前將清理核查工作情況(包括: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存在問題、取得成效;清理核查后低保對象人數、類型構成;已清退人數、類型構成等)書面報市政府,月日前,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含電子文檔)上報省廳社會救助處(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整個清理核查工作要在市政府領導下,對于清理核查中出現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提供虛假證明的故意違規審批的交由監察部門依紀處理。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特別注意各個環節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清理核查公平、公正。
第三十條嚴肅工作紀律,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