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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引薦鄉外資金來我鄉投資興辦外引內聯項目的引薦者、積極向上級部門爭取資金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有功人員、爭取鄉外的企業或個人向我鄉捐贈款物的有功人員。
第二條本辦法獎金來源于鄉招商引資基金及財政資金,鄉招商引資工作辦公室負責獎金發放。獎金均用人民幣支付。
第三條引薦鄉外資金來我鄉興辦外引內聯項目的,對引薦人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引薦鄉外的企業或個人來我鄉投資興辦工業、農業開發、旅游資源開發企業的,按客(外)方應繳出資額中固定資產部分,依據以下標準分段累計給予獎勵:單個項目客(外)方固定資產投資額在30萬美元至50萬美元或者300萬元至500萬元人民幣之間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項目客(外)方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50萬美元至100萬美元的部分或者超過500萬元人民幣至10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按1.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客(外)方固定資產投資額超過100萬美元的部分或者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按2%給予獎勵。
(二)引薦鄉外的企業或個人對我鄉能源、交通等城鎮基礎設施和有關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投資的,按鄉外的企業或個人實際投入固定資產的0.5%給予獎勵。
第四條對積極向上級部門爭取資金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有功人員,按以下規定給予獎勵:
(一)對積極向上級爭取到無償資金(計劃內和求助性質的除外)的,按爭取資金的5%予以獎勵。
(二)對積極向上級爭取到貼息貸款的,按貼息部分的10%予以獎勵。
第五條對爭取鄉外的企業或個人向我鄉捐贈款物的有功人員,按鄉外企業或個人實際贈款物(贈物價值經評估確定)價值的5%給予獎勵。
第六條獎勵程序
引薦鄉外資金來我鄉興辦外引內聯項目、向上級部門爭取資金、爭取鄉外企業或個人向我鄉捐贈款物的,由引薦人到鄉招商引資工作辦公室領取并填寫《鄉引進外引內聯項目資金獎勵審批表》,經鄉招商引資辦公室確認后報鄉政府批準。
獎金支付方法:由鄉黨委政府于每年年終表彰會上公開表彰后到鄉招商引資辦公室領取獎勵資金。
第七條凡在我鄉投資或工作的客商,通過他們努力并促使現有外引內聯企業客(外)方增資擴股的,按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
第八條對弄虛作假或冒領獎金者,經查明屬實,追回資金,并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鄉的招商引資項目,以前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