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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體土地管理,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建設用地、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
第三條集體土地承包、租賃、流轉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第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風景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承包、流轉、保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區國土、農業、水利、建設、林業等部門根據職責協同做好全區集體土地的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嚴格基本農田保護
第五條基本農田的保護與管理。
基本農田保護區應設立保護牌,并對原有的保護牌進行維修翻新,對已遭破壞的必須重新設立標識。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的宣傳力度,對于劃定的基本農田區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風景區管理局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內容管理好基本農田,決不允許撂荒基本農田。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風景區管理局行政負責人為本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禁止農村村民占用基本農田建房。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實行“五個不準”:
(一)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之外的非農業建設不準占用基本農田。
(二)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原耕作條件良好的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隨意減少基本農田的面積。
(三)不準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
(四)不準以調整農業結構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
第三章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第六條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必須先申請,經依法審批后才能建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區國土、區建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風景區管理局要加強農村居民建房管理,把好農民建房審批關。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必須納入年度計劃管理,計劃指標與農村開墾新增加的耕地面積實行掛鉤管理。
第八條村民建房占用農用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審批標準。
第九條凡超出批準面積,違法占地修建住宅或“一戶多宅”的,要依法拆除、退還土地;無法拆除的,依法予以沒收。對新、舊房面積之和超過標準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條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十一條新農村建設必須符合規劃,建新拆舊能夠復耕的土地必須復耕。
第十二條在納入土地儲備和規劃區范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以政府公告為準):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改變土地用途;
(二)在原房屋上加層或宅基地以外搭建;
(三)入戶和分戶的(因婚姻、出生、回國、學生畢業、復轉軍人、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法定原因申請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后申請建房的;
(六)應當停止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集體土地流轉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鄉鎮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十四條在集體土地使用中,應嚴格遵守以下禁止規定:
(一)嚴禁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破壞耕地的活動;
(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三)禁止在城市、集鎮規劃區內以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為名圈占集體土地,進行建房和圈地;
(四)禁止農村集體土地非法入市;
(五)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六)禁止農村居民集體土地上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
(七)禁止城鎮居民占用農村集體土地修建住宅;
(八)禁止向違法建造和違法購買的住宅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
(九)禁止以建設“現代農業園”等名義,占用集體土地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
第五章違法檢查與處理
第十五條區屬各職能部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定期和不定期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風景區管理局的集體土地管理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風景區管理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出租、建房和流轉管理。對非法占用土地尤其是占用基本農田建房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集體土地的管理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凡違法占用集體土地(農用地)合計在10畝以上,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風景區管理局主要領導要向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取消單位年度先進參評資格,對主要領導進行問責,并由區監察、國土、建設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對違法使用集體土地的,由區國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公安、監察、城管、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嚴厲查處和打擊違法占地行為。
第十八條對在集體土地管理中玩忽職守、監管、配合不力,未按本辦法執行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區國土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