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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區級機關公務車輛維修的管理,規范公務車輛維修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實現節能降耗工作目標,結合車輛維修管理系統的實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區級機關公務車輛是指區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公檢法司機關、派、人民團體以及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公務車輛(含特殊公務車輛)。
第二章維修管理
第三條區級機關公務車輛的維修必須到政府采購確定的定點維修企業進行。
第四條新購車輛保修期內應到汽車生產廠家指定的維修企業(4S店)進行維修保養,期滿后到政府采購定點維修企業進行維修。
第五條如車輛需進行維修,由司機如實向單位管車領導匯報,填寫《區政府公務車輛報修單》(以下簡稱報修單),管車領導簽字蓋章后,司機持報修單和IC維修卡到定點修理廠辦理維修手續。
第六條車輛維修前,政府采購辦公室駐廠監督員(以下簡稱駐廠員)對報修項目進行審核,駐廠員和司機在定點修理廠接車單上簽字確認,定點修理廠根據駐廠員審核的維修項目,錄入公務車輛維修管理系統,單位管車領導在系統內反饋意見后進行維修。維修過程中如發現需要增加或調整維修項目的,定點修理廠應報駐廠員和送修單位同意后進行。
第七條維修過程中,駐廠員對維修車輛的故障部位,更換材料,舊件及相關憑證進行拍照留存,政府采購辦存檔備查。
第八條單位車輛因公外出,在市區外突發故障需應急維修的,要將具體情況報告單位管車領導、駐廠員和定點修理廠,事后7日內憑相關資料補辦維修手續。
第九條由于技術條件限制,定點修理廠不能承擔維修任務,通過駐廠員確認,送修單位管車領導同意,并報政府采購辦批準后,到相應的4S店維修。
第三章結算管理
第十條車輛維修完畢,駐廠員對系統內的維修單據進行審核確認,打印《區政府采購車輛維修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經司機和駐廠員簽字確認后,連同報修單作為結算的有效憑證。
第十一條車輛維修費按季度結算。定點修理廠將報修單、結算單送用車單位審核蓋章,交政府采購辦復審后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二條維修費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用車單位根據政府采購辦審核的維修費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的程序結算。
第十三條保修期內和經政府采購辦批準到4S店維修的費用,將報修單、4S店維修項目明細及發票報駐廠員審核,政府采購辦在發票上蓋章后,由用車單位按財政支出的管理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四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的一律走保險理賠程序,原則上事故車輛應在政府采購定點修理廠維修,便于監督管理,事故維修費用不得納入財政支付范疇。
第十五條車輛電子眼等違章費用不得計入車輛維修費當中,由單位自行處理。
第十六條定點修理廠不承擔車輛裝飾業務,司機持報修單到政府采購定點裝飾供應商處裝飾,費用不得計入車輛維修費用。
第四章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用車方的權利:
(一)用車方有權自行選擇政府采購定點維修廠家;
(二)用車方如發現定點修理廠承修車輛的維修項目在保修期內有質量問題,有權要求無償返工,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八條用車方的義務:
(一)必須按時接收已完工車輛;
(二)必須按時結算車輛維修費用;
(三)不得向定點維修廠提出除維修服務以外的要求;
(四)應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維修單據材料,隨時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十九條定點維修廠的權利:
(一)有權要求車輛用車方按時結算車輛維修費用;
(二)有權拒絕車輛用車方提出的除維修服務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條定點維修廠的義務:
(一)優先為車輛用車方的送修車提供維修服務;
(二)未經用車單位同意,不得將送修車輛轉廠維修;
(三)必須按“報修單”上的規定按時完成維修工作;
(四)保證送修車輛的安全,維修期間出現丟失或損毀,應承擔賠償全部責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公務車輛維修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采購辦公室定期對公務車輛定點維修情況進行檢查,對維修企業不履行服務承諾以及其他違紀、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違反本規定的定點維修廠,被有效投訴3次(含3次)以上的,或發現進貨價格不真實、以次充好、少修多報等弄虛作假行為的,予以通報,視情節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維修資格,不準參加下一輪區級機關公務車輛定點維修政府集中采購的招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為維護公務車輛定點維修工作的嚴肅性,凡違反本規定的,除給予通報批評外,還要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車輛用車方未按時支付維修費用的,區財政局可以從其單位經費中扣撥,并扣減下年度的財政預算。
(二)用車單位故意刁難定點維修企業,或與定點維修企業共同弄虛作假的,由區采購辦公室通報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報區監察局依照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采購辦公室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受理對公務車輛定點維修工作中有關問題的監督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