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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鞏固壯大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發展,進一步規范村(居)財務收支行為,使農村財務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現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預決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實行預算管理。年初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本著“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方案。
2、嚴格執行預算計劃。村(居)在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合理制訂本年度收支計劃,列出收支預算表,報街道審核批準后執行,審核批準后計劃外的支出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賬,特殊情況下增加的項目支出,必須在有收入或資金來源的前提下,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報街道農經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確保不增加負債。
3、年終實行決算。村(居)在年度終了時,對全年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特別是對收支定額的執行情況進行深入細致的檢查和分析,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編制決算報表。
農經部門要加強村(居)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的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不執行預決算造成經濟損失或增加集體負債的,要0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二、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資金一律執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所有資金必須交
街道農經站管理。
2、村級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由報帳員管理(報帳員由村會計兼任),備用金限額為2000元,村(居)應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建立現金日記帳和資金代管日記帳,準確核算庫存和資金代管情況。
3、嚴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00元或累計收取達3000元的集體貨幣資金收入,經辦人一律在5日內全額交到村會計處(或直接繳到農經站資金代管賬戶),村會計應在7日內將資金交到農經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補充庫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瞞報收入,嚴禁白條抵庫,任何人不得隨意借支挪用村集體資金。對村(居)收取資金超過半個月未交街道代管的,每個月按未代管金額的2%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且超過3個月的按貪污或挪用處理。
三、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圍主要包括:財政轉移收入、財政各項補助收入、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村(居)集體資源性發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補償、土地復墾補助資金、利息收入、有價證券、集體資產資源的租賃變賣收入、捐資、籌款等各項收入,村(居)對所有收入,必須及時納入帳內核算,不得搞賬外設賬,對各項承包合同,要按時搞好結算兌現,不得無故拖欠,對暫時不能收取的,要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發票必須為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確無外來原始憑證的方可使用規范的自制憑證。憑證入帳時應注明用途、經手人、證明人,會計有權對不符合報賬要求的憑證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實行主任一支筆審批,對300元以上支出實行書記、主任會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兩委研究通過,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請示批準后方可實施,嚴禁審批人員自支自批和越權審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財小組同意后報街道農經部門審核把關后入帳,沒有經過理財小組理財或農經部門審核不過關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帳。村(居)發生的日常性費用支出應日清月結,發生的工程性支出項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結算入賬,不得隔月報帳,對暫無資金兌付的支出也應先入帳記往來,對無故超過3個月未報帳支出的不予報銷。
3、費用控制制度。各村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村主要干部工資標準由街道審批后發放;村級非生產性支出實行總額控制與包干結合的管理辦法。對招待費、租車費等其他非生產性開支實行專項管理,嚴格控制開支范圍和標準,具體要求和標準如下:
報刊費。各村(居)原則上控制3000元以內,其中:2000元用于黨報、黨刊;1000元用于業務部門刊物征訂,任何人不得推銷各種報刊雜志。
辦公費。平時不予報支,年終一次補貼到人。主要用于筆、筆記本、紙張、電話費等。其中:村書記1000元、村主任、會計每人800元、其他村干部300元,村(居)集體使用固定電話的按上述標準的50%執行。
差旅費。出差人在市區內的原則上不補貼,出市區每人每天補貼不超過40元。各村(居)不得長期租用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租用車輛必須注明事由、用車人、金額等。
招待費。村(居)原則上不得接待上級來人,對確需接待的應嚴格控制,不得超標準接待,年接待費用不得超過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發包上交和其它收入總額的10%(收入需繳街道代管),超出部分由書記、主任、會計按4:3:3比例負擔,不得報銷入賬。對募捐、引進資金產生的招待費、差旅費等一切費用包干使用,5萬元以內按不超過15%、5萬元以上按不超過10%安排,不計入招待費限額,超出使用部分由經辦人或批準人負擔。
四、結報帳制度
1、農村財務委托制度。農村財務委托堅持村級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挪用村集體資產。街道農經站為農村財務委托單位,主要負責對農村財務的管理和農村經濟活動的反映、監督。
2、農經站記賬基本程序。(1)報賬:村(居)理財結束后,由審批人批核,村報帳員填制報賬單,將審核合格的原始單據報農經站。(2)審核和記帳:每月30日前報農經站審核,經農經站審核后,報農經站記帳員記帳,登記相關賬簿。(3)對賬:記賬結束后,村報帳員和記帳員要及時核對,做到賬簿相符、賬賬相符,防止脫節。
五、票據管理制度
1、票據使用。村(居)向農戶收取的一事一議資金等必須使用《省農民承擔費用專用票據》;內部單位和農戶往來結算、集體發包上交資金、其它事項取得資金使用村集體級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和專用收據,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據。
2、票據管理。收款票據由村會計到街道農經站認領,設立領、銷登記簿。票據保管由村會計負責,缺失一本處罰村會計100元,并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法律責任。
六、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債務管理。村(居)嚴控舉新債,確需因公益事業必須的借債,需經村集體討論確定,并實行舉新債分級審批,2萬元以內的由街道農經站審批、2—5萬元的由街道領導審批、5萬元以上的報區農辦審批備案,擅自舉債的當事人負責本息的歸還,集體不得入賬。村(居)要逐步化解舊債,對以前墊支的稅費、公益事業并已入賬的借款,承擔不超過銀行的貸款利息,未兌現的干部報酬及其它事項形成的債務,一律不得生息。
2、債權管理。村(居)要認真做好村級債權的核實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標,通過有效途徑逐步清收債權。對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要按照訴訟程序進行清收,并參照信用社貸款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對確實無力繳納的農戶,經民主評議可免交資金占用費。對外單位和個人的欠款,要落實到批準借款人,限期收回,對造成村(居)資產流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1、村(居)資產盤點。做到賬實相符,盤盈的按同類資產市場價計入其它收入。盤虧及毀損的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其原值剔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作其它支出處理。現有資產要落實保管責任人。
2、村(居)資源性資產發包。村(居)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報街道農經站鑒證、備案,對數額達10萬元或群眾有爭議的發包、租賃項目必須由鎮紀檢、農經等部門參加公開招標,應招標不公開招標的,發包合同無效,造成損失由簽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