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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效能革命取得實效,促進我市發展環境全面優化提升,特制定《市優化發展環境民主評議工作暫行辦法(試行)》。
一、評議內容
(一)部門和單位評議內容。
1、政務公開。依法公開單位工作職責、執法依據、辦事程序、承諾事項、收費標準等內容。推行行政權力網上運行,對重點崗位承辦的審批、許可事項,實行有效監控。
2、制度落實。嚴格落實上級各項制度規定,有較強的執行和保障能力;本部門各項制度健全,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良性機制。
3、群眾觀念。堅持以人為本,急群眾所急、想群眾所想、辦群眾所需,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便民利民服務措施完善。
4、辦事效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優化工作流程,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任務,開辟重點項目審批綠色通道,有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運行機制。
5、清正廉潔。堅持公正執法,秉公辦事。嚴格落實各項廉政制度,遵守工作紀律,從嚴要求公務人員,廉政教育深入,無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吃拿卡要報”等不良行為,無損害群眾合法權益、違法亂紀問題。
(二)重點崗位評議內容。
1、服務態度。態度和藹,語言文明,行為規范。認真辦理企業和群眾提交的事項,主動幫助企業和群眾解決實際問題。
2、業務能力。正確運用政策、法律和法規辦理各類事項,明確崗位職責,熟悉本職業務,有較高的業務駕馭能力。
3、辦事效率。認真落實首問負責、限時辦結、兩次終結、一章辦結等十項制度,業務辦理速度快、效率高、質量好。
4、工作紀律。自覺遵守工作紀律,無遲到早退、擅離職守、工作時間辦私事、上網炒股聊天玩游戲、打牌下棋等現象。
5、廉潔自律。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依法行政,無徇私枉法、辦事不公、收受賄賂及“吃拿卡要報”、亂收費、亂罰款等問題。
二、被評議對象及評議方法
(一)大會評議。
1、被評議對象:市直部門50個,窗口單位31個,司法和行政執法及經濟社會管理部門的重點崗位77個。
2、評議人員選定:從國有控股、民營、合資、外資企業和地方骨干企業等各類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中選取企業負責人180名,占全部評議人員的60%;從市和鄉鎮(區)選取黨政領導、機關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干部、群眾代表120名,占全部評議人員的40%。根據階段性工作重點,可適當擴大評議人員范圍。評議人員隨機選定。
3、評議時間:一季度一評議,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上旬進行。
4、評議方法:由市優化發展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召開評議大會集中評議,當場發放評議問卷,在參評單位代表、民主評議代表的監督下收回評議問卷,匯總統計評議結果。
(二)現場評議。
1、被評議對象: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含分中心)的部門單位。
2、評議時間:一季度一評議。
3、評議方法:將評議工作列入行政服務中心工作程序,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在行政服務中心大廳設立“民主評議填票處”和“民主評議投票箱”,服務對象完成所辦事項后,由專職工作人員引導服務對象現場填寫評議問卷,對窗口服務單位作出評價。投票箱每季度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分中心)鎖閉鉛封、開啟取卷、匯總統計,并采取適當方式公布評議結果。
三、評議結果的運用
大會評議結果按市直部門和單位、窗口單位、重點崗位三類,一季度一排隊,年終總排隊。對季度排名后三位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及重點崗位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對連續兩個季度仍然排在后三位的部門、單位及重點崗位,內部通報或新聞媒體公布;對連續三個季度仍然排在后三位的部門、單位及重點崗位,提出黃牌警示;對全年綜合排隊后三位的部門、單位和重點崗位的領導成員予以調整重組。垂直管理系統出現上述情況,以同級黨委名義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調整領導班子和免去職務的建議。同時,大會評議結果也要與《市機關工作人員損害發展環境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相銜接,依據辦法中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現場評議、行風評議排后三名的,有群眾舉報查實的損害發展環境及違法違紀案件的,明察暗訪中發現問題受到處理的部門、單位及重點崗位,在評議中不得進入前三名。
對年度總評處于前列的各級各類被評議單位及重點崗位個人,授予“優化發展環境先進單位(崗位和個人)”稱號并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民主評議結果要報同級組織人事部門,并記入領導班子和干部個人作風檔案,作為領導班子考核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市評議辦以往組織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按慣例繼續組織實施,評議結果按《省民主評議工作規范》執行。
四、組織領導
民主評議活動在市委的領導下,由市優化發展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各部門和單位黨委(黨組)要把民主評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經常聽取民主評議工作匯報,認真及時研究解決民主評議工作中的各種問題,不斷提高民主評議工作質量。創造有利條件,搞好評議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確保評議工作健康進行,努力提高評議結果的真實性。在民主評議工作中,凡發現拉選票等非組織活動的,一律取消評先資格,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本辦法執行期限為年4月至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