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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信息宣傳工作,進一步提高信息宣傳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提供領導決策、促進業務工作、提升隊伍形象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建立健全信息宣傳工作網絡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中心,直屬各大隊,治安機動支隊均需明確信息宣傳工作負責人,確定若干名信息員、通訊員。
第二條建立通訊員隊伍管理制度
明確通訊員職責;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以正面宣傳為主,為新聞宣傳工作積極建言獻策,及時宣傳報道各單位各方面信息,內容必須真實、準確。
第三條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三區分局今年建立,其他縣市局條件成熟后逐步建立。
第四條考核指標
詳見附表。
第五條考核計分標準
1、被市局《行政執法》簡報、縣(市、區)黨委辦、政府辦簡報及“創先爭優”,“進村入企”大走訪活動簡報采用,字數在200字以下的,每篇計4分;字數在200—800字的,每篇計6分;字數在800字以上的,每篇計8分;文學類作品(詩詞、散文、小小說)不計字數,每篇計6分;圖片新聞每篇計2分;“簡訊”每篇計2分。縣(市、區)黨委、政府領導及市局領導在信息上批示的,每篇加10分。
2、被市委辦、市府辦簡報及“創先爭優”,“進村入企”大走訪活動簡報采用,動態類的,每篇計20分,經驗交流類的,每篇計40分,市委、市政府領導在信息上批示的,每篇加40分。被省委辦、省政府辦,中辦、國辦采用,提供素材的分別在此基礎上以2倍和4倍計分(由當地黨委、政府辦公室出具證明)。
3、被市級報刊和省級部門主辦的報刊采用,200字以下的,每篇計4分;200—1000字的,每篇計6分;1000字以上的,每篇計8分;圖片新聞計4分。頭版的以2倍計分,頭版頭條的以4倍計分。被省級報刊和國家部委主辦的報刊采用的,以2倍計分。被國家級報刊采用的,以4倍計分。被市級電視臺、廣播電臺采用的,每篇計5分。被省級、國家級電視臺、廣播電臺采用的分別以2倍和4倍計分。在市級以上報刊雜志上發表有關城市管理理論研究文章的,在上述基礎上以1.5倍計分。被縣(市、區)媒體(包括電視臺三套節目的“市區新聞”、商報中由區級組編的報紙等)錄用的不列入本考核辦法的計分范圍。晚報“守護城市”專版和電視臺財富頻道“執法護城”專欄參照基準分的1.5倍計分。
4、各縣(市、區)局(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中心)、直屬各大隊、治安機動支隊主要負責人每年必須被市局或上級簡報錄用信息一篇以上,未完成的扣10分。
5、未明確信息宣傳工作負責人和信息員、通訊員的,扣15分。
6、對市級以上網站有關本單位的輿情,未及時正面引導和處置的,每次扣5分;未按市局交辦單要求處置的,每次扣7分;市局通過組織網絡評論員等形式對有關輿情進行引導控制,未按要求參加的,每次扣10分。
7、未及時報送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每次扣20分。
8、市局可根據一定時期信息宣傳報送需要,向各單位約稿,按要求完成約稿并錄用的一次加3分,未按要求完成約稿的一次扣10分。
9、因市局重要工作需要而設的階段性宣傳任務,分值另行計算。
10、每一季度信息宣傳投稿篇數、信息達標分、宣傳達標分未達到的,各扣1分。全年信息宣傳得分在年達標分80%以下的,年終不能參加綜合性先進(優秀)單位評選。
第六條考核計分方法
1、全年信息宣傳得分=每季信息宣傳得分相加總和+加分-扣分。
2、市局各單位完成全年達標分,得市局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中規定的信息宣傳工作基本分,每超過全年達標分10%的加基本分的5%(加分以基本分的80%為限),每少于全年達標分10%的扣基本分的20%(扣分以基本分為限)。
3、各縣(市、區)局(分局)全年信息宣傳得分高低,作為評定信息宣傳工作先進單位和優秀信息員、通訊員的主要依據之一。
4、市局每季度對各單位報送和錄用的信息宣傳稿件進行統計并通報。
第七條獎勵辦法
1、獎勵標準:市以上(含市局簡報)錄用的信息宣傳稿件,按照得分計算獎金,以10元/分的標準給予獎勵。
2、按照各單位信息宣傳工作開展情況,評定若干個信息宣傳工作先進單位。
3、按信息員、通訊員個人稿件得分高低,每年評定若干名優秀信息員、通訊員,連續兩年以上被評為優秀的可申報嘉獎或記功。
4、年度信息宣傳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經市局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可酌情加分。
第八條注意事項
1、各單位報送的信息宣傳稿件須采用實名制,并且須經本單位相關領導審核同意,方可上報。
2、稿件必須有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署名,圖文并茂的文章不重復計算。稿件有2人(含)以上署名的,前2位署名者各得稿件的一半分數,其他署名者不得分。
3、凡被報紙、刊物錄用的,采用稿復印件每季上報一次;電視臺(電臺)報道的,加蓋電視臺(電臺)公章后,每季上報一次,于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將前3個月的統計數字上報市局政治處,全年統計時間為去年的12月至今年的11月。凡被市級以上簡報錄用的信息稿請于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上報市局辦公室。
4、宣傳報道凡被重復錄用的不重復計分。
5、網絡、電子刊物上發表的文章一律不列入考核范圍。
第九條本考核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第十條未盡事宜由市局辦公室、政治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