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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工作社會監督制度,確保公共住房資源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州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是住房保障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應當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效能原則。
第三條本州轄行政區內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違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行為進行監督。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接受社會監督。
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下列公民可作為社會監督代表(以下簡稱監督代表)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社會監督:
(一)各級人大代表;
(二)各級政協委員;
(三)社會公眾及其代表;
(四)公共媒體及其代表;
(五)各級國土、建設等部門政風行風監督員。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六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主動邀請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住房保障社會監督,既可以委托監督代表參加,也可以另行選派代表參加。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開展一年一次的監督,每年月日為主動邀請公民及其代表監督的接待日。
第七條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代表可根據自身業務(職能)和工作特點,對住房保障工作的部分或相關環節進行監督。社會公眾及其社會組織有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工程質量、分配、公示、基礎設施配建、物業服務、收費等進行監督。
第八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鄉(鎮)政府、社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接受社會各界及公共媒體的監督。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保林業、財政、稅務、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統計、公安、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與住房保障監督工作。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九條對住房保障信息公開的監督:
(一)對本章監督內容涉及的信息公開情況,包括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及時、準確等;
(二)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受理、落實監督代表對信息公開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情況;
(三)住房保障信息公開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對住房保障政策的監督:
(一)擬出臺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修訂;
(二)已實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執行;
(三)涉及住房保障政策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監督:
(一)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落實、儲備情況,包括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征地拆遷工作的協調實施等;
(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使用情況,包括用地性質的變更等;
(三)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及工程建設的監督:
(一)保障性住房遠期及近期建設實施規劃編制情況;
(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的安排及執行情況;
(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規劃情況,包括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單體設計方案、室外配套、保障性住房小區的建筑風格、綠化、車位配置等;
(四)保障性住房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投標過程;
(五)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設情況,包括工程開工、竣工、工程質量、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對住房保障申請、審核的監督:
(一)住房保障資格的審核、公示情況;
(二)住房保障對象的評分、輪候和排序情況;
(三)住房保障申請、審核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對住房保障供應、分配的監督:
(一)保障性住房的供應比例和數量;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情況;
(三)保障性住房及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供應、分配的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對住房保障后續管理的監督:
(一)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資格年審、家庭的資格復核情況;
(二)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況;
(三)住房保障對象按規定退出住房保障的落實情況;
(四)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住房保障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
(五)住房保障后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對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的監督:
(一)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二)小區物業及公用設施設備的使用與維護情況;
(三)小區物業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監督程序
第十七條住房保障社會監督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其他職能部門主動邀請各監督代表對住房保障具體事項實施監督的,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應當提前5天以書面或其它形式向各監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門發出邀請。各監督代表或其管理部門應以書面或電話形式作出是否參與監督的答復。監督代表就某項具體事項向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監督的,可以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參與監督的意向,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接受監督,并在自接到監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向提出監督意向的監督代表反饋接受監督活動的具體安排。監督代表提出的監督事項不屬于住房保障社會監督范圍的,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監督意向提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答復不屬于監督范圍的原因;
(二)參與監督的代表可以以個人名義或組成住房保障社會監督活動小組的形式(以下簡稱監督活動小組)進行監督,監督活動小組原則上由3~10人組成。以監督活動小組形式參與監督活動的,由監督活動小組自行推選1名本次活動的小組負責人,對活動進行組織和協調。
(三)活動結束后,監督活動小組和以個人名義參與監督活動的監督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填寫《州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意見和建議表》,對監督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監督活動小組和以個人名義參與監督活動的監督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書面、電話、約見等多種形式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并且定期或不定期通過公共傳媒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在住房保障社會監督過程中,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外的政府其他職能部門參與的,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邀請同級職能部門參加。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自接到邀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接受邀請的答復,不接受邀請的,須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監督代表在監督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需要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以外的政府其他職能部門解決的,可由監督代表直接要求其答復或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電話、約見等形式直接向監督代表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直接向監督代表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的,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反饋。
第四章監督方式
第二十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及公共傳媒公開本辦法監督內容,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第二十一條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申請排序,應當邀請監督代表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監督代表在接待日前可以以電話或書面形式要求約見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反映問題、提出建議。除不接受約見的特殊情形外,應當接受約見,并在作出答復后3個工作日內安排見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見面的,應書面說明原因并明確見面時間。不接受約見的,應書面答復并說明原因。
不接受約見的情形包括:
(一)反映的事項不屬于住房保障社會監督范圍的;
(二)已約見反映同一事項的監督代表,該事項正在規定的處理限期內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大、政協監督代表可獨立或共同每年定期召開住房保障社會監督工作會議,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須派員參加會議,聽取監督意見、建議,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社會公眾可對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舉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外公布舉報電話、郵箱、通信地址。
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通過網站公布社會公眾監督舉報屬實的情況及處理結果。
第五章監督意見和建議采用與反饋
第二十五條對監督代表反映的問題、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采納,加以整改,并向提出問題的監督代表及時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涉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由監督代表直接告知或由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該部門,該部門應當直接或者通過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監督代表反饋處理意見或結果。對保障房有關資料涉及秘密的不予答復。
第二十六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監督代表會議,向其匯報住房保障工作情況以及對監督代表提出意見、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并通過網站等向社會公布組織監督代表檢查情況。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被監督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問責機關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對接受監督態度不端正、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監督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按規定答復和對不采納意見未說明理由的;
(三)其他違反住房保障社會監督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對相關部門的責任追究,視情節情況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辭退、責令辭職、處分、免職等處理。
第二十九條被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各縣場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試行)自頒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