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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獎勵、扶助、救助、減免、優先優惠等政策,切實解決計劃生育家庭的后顧之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及《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區域內的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及其實行計劃生育的干部職工和農村的計劃生育家庭。
第三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一)對符合《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歲止,對獨生子女父母由雙方所在單位每月分別發給不低于10元的獎金”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單位按每人每月10元按月執行;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的,在本《實施辦法》實施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原《市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辦法》第三條第(一)項“18周歲以下(不含18周歲)的獨生子女在年滿18周歲時,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其父母各1080元的獎勵,曾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的,一次性給予其父母各800元的獎勵,給予的獎金可根據自愿為獨生子女父母辦理養老保險;年10月1日后滿18周歲的獨生子女,其父母的獎勵金額在前款基礎上,從年10月1日到獨生子女滿18周歲期間,按每人每月增加5元計算;有條件的村,可根據實際情況再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在18周歲前死亡的,其父母享受獨生子女存活期內的獎勵,年9月30日前的存活期內按每年各60元計算,年10月1日后的存活期內按每年各120元計算;獨生子女父母一方為農村居民的,由農村居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獎勵農村居民一方;獨生子女已滿18周歲但在95年11月1日前不滿18周歲且在18周歲前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以上待遇”的規定執行。在本《實施辦法》實施后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自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按每人每月10元,每月兌現一次,直接存入個人銀行賬戶執行。
(二)對符合《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符合《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別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在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執行;獨生子女父母是農村居民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執行。
(三)對符合《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職工的按照本市財政開支渠道通過單位按每人3000元執行;獨生子女父母是企業職工的由所在企業執行。
(四)農村獨生子女在集體福利分配中增加1人份的分配份額。
(五)實行發放養老金的村,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獨生子女父母在本村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
上述(一)、(二)、(三)項中農村居民獎勵費用的來源由鄉(鎮)人民政府財政負擔,對于經濟條件比較困難的鄉鎮,由市財政根據鄉(鎮)經濟困難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獨生子女父母雙方都是本市農村居民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獨生子女父母一方是本市農村居民、另一方不是農村居民或戶籍不在本市的,本市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一方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第四條優先優惠
(一)農村獨生子女(指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下同)參加本省中考、高考時,給予增加10分的照顧。
(二)符合發放宅基地條件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鄉(鎮)、村在符合規劃的情況下,對獨生子女家庭和雙女家庭(指政策內生育兩個女孩,且夫婦一方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家庭。下同)優先審批、優先發放。
(三)農村獨生子女家庭、雙女家庭優先承包集體土地、果園、荒山等。
(四)勞動人事部門要優先推薦獨生子女就業,協調企業優先錄用,鄉(鎮)、村要優先推薦獨生子女在轄區內適當就業。
(五)農業、林業、畜牧、水務、教育、科技部門要免費提供致富信息和相關技術資料,免費提供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發展畜牧業的,畜牧管理部門按照優惠價或成本價優先供應獸藥和飼料;發展種植業和造林產業的,農業、林業部門按照優惠優先提供優良品種。
第五條減免費用
(一)為持有生育指標的農村已婚育齡婦女提供一次孕前優生檢測,適當減免檢測費。
(二)市、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每年免費為農村獨生子女和雙女戶家庭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并提供優惠治療。
(三)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對農村的獨生子女戶母親和雙女戶母親的婦女病治療費減免10%(不含材料費)。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獨生子女的父母,減半交納個人負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金,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醫療待遇。政策內孕產婦住院剖宮產列入補償范圍;政策內孕產婦正常分娩給予定額補償。
(五)農村獨生子女家庭成員在本區域內就醫,免收掛號費,檢查費減免10%。
(六)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經商辦企業的,工商管理部門要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屬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管理部門免收登記費;鄉(鎮)村要優先提供經營場地和相關服務。
(七)獨生子女優先入本鄉(鎮)、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有條件的村收費減半。
第六條困難救助
計劃生育困難救助對象及救助金額:
(一)獨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自愿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且年滿55周歲,一次性救助其父母各5000元。
(二)獨生子女傷殘的,傷殘標準符合《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1—6級之一或相當于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病殘兒以上標準(包括子女為遺傳性殘疾的),一次性救助其父母各25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再適當增加救助。
(三)獨生子女未滿18周歲(在校學生年齡可適當放寬),其父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確有生活困難的,給予該家庭一次性3000的救助。
(四)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獨生子女家庭、雙女家庭,給予1000的救助。
(五)因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造成生活困難的適當給予救助。
(六)由于自然災害或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適當給予救助。
市政府設立計劃生育救助公益金,用于計劃生育困難家庭救助,來源通過社會募捐和財政籌集。
第七條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一)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做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工作要求,在農村計劃生育家庭中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列入扶助對象: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4、年滿60周歲。獨生子女意外死亡現無子女的父母從年滿55周歲起納入扶助對象,對扶助對象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50元的扶助金。扶助金由國家、省、市和本市四級分擔,其中本市負擔的獎勵扶助配套資金列入本市財政預算。
(二)市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幫扶基金。計劃生育幫扶基金來源通過社會募捐和財政籌集。幫助計劃生育貧困家庭發展生產,脫貧致富。
(三)開展結對幫扶。每年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安排相關單位及黨員干部同計劃生育困難戶結成幫扶對子,幫助他們發展經濟,改善生活。吸引黨員干部和農村致富能人加入計生協會,實行先富幫后富,帶動廣大計劃生育戶共同致富。
第八條計劃生育家庭社會保障
(一)對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家庭在辦理農村低保時,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對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家庭因突發意外事件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民政部門優先給予社會救濟,符合農村“五保”條件的及時納入。
(二)落實《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
第九條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一)實行公開制度。凡計劃生育優惠政策涉及到的單位,要在明顯位置放置“計劃生育家庭優先”標牌;通過新聞媒體和服務窗口,公布計劃生育優惠項目、數額及結算方法,接受群眾監督。
(二)建立利益導向政策落實登記制度。各單位要制作優惠優先政策落實情況登記薄,在落實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優惠、獎勵、救助、幫扶政策時,認真進行登記,并由當事人核準簽字,以確保各項利益導向政策的落實。
(三)建立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對各相關單位制定考核方案,把落實優先優惠政策情況作為單位年度考核和評先評優的重要參考依據,每年隨計劃生育考核一并進行,沒有落實優先優惠政策的,單位年度內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