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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旅游業開發,加快全市旅游經濟發展步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若干規定。
一、多形式開發旅游資源
1、本市境內的自然、人文景觀和可開發利用的旅游資源,全面對外開放。
2、鼓勵海內外各種經濟實體、社會團體、各界人士以征用、購買、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投資開發,興辦各種旅游開發性企業和實體。
二、實體鼓勵扶持措施
3、從事旅游項目所需土地及星級酒店用地,其出讓底價可最大限度地靈活確定,一般控制在征地拆遷成本水平上。涉及綜合性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由40年無償延長至50年。
4、涉及農業、生態等方面的旅游項目,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等方式取得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經營權,年限為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為30至50年,林地為30至70年。
5、對新辦并確認為重點旅游企業的,從投建之日起,三年內所產生的地方性收入本級部分,每年于下一年度初由市財政安排預算支出給企業。星級酒店自營業之日起,五年內所產生的地方性收入本級部分,每年于下一年度初由市財政安排預算支出給企業。
6、項目投資建設涉及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在本級權限內一律免收;經營性收費的,按現行標準酌情減免。
7、旅游項目用地批準后二年內未動工的,用地由市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六年內未取得國家、省有關部門評定的省級或3A級以上資質等級的,則按正在實行的旅游點、景區地價標準追加地價。星級酒店項目批準后三年內必須營業,五年內未取得三星級酒店以上等級標準,則按正在實行的酒店地價標準追加地價。
三、加大投融資力度
8、建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重點旅游項目的貸款帖息補助。
9、優先增加對旅游開發的信貸投入,保證必要的資金需求。
四、創造優良投資經營環境
10、經確認的重點旅游項目,一律列入涉外單位管理。
11、加強對旅游項目和景點、景區的特殊保護,切實維護投資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