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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規范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經費使用和監督管理,實現專項資金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管理,最大限度改善鎮(街)獸醫站的辦公條件和服務水平,保障鎮(街)防檢疫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責任性,確保我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產品安全,積極推進我縣畜牧獸醫事業的科學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動物防疫檢疫工作經費,是指根據和文件規定,自2012年8月20日起,暫停征收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所需動物防疫檢疫的工作經費(以下簡稱“防檢經費”),由縣財政預算內安排50%,鎮(街道)財政年度配套50%,具體各鎮(街、開發區)防疫檢疫類型參照文件執行。
第二條縣級防檢經費由縣農業局負責編制預算,年度經費按年分二次撥付到各鎮(街、開發區)財政專戶。鎮(街、開發區)在收到縣財政補助資金后與本級配套資金一并撥付到本鎮(街)畜牧獸醫站(或相關動物診療站)。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截留、擠占、挪用。
第三條該防檢經費必須專項用于畜禽免疫、動物檢疫(包括市場檢疫、屠宰檢疫、產地檢疫和交通道口管理)、疫情普查、疫情統計、疫病檢測、畜牧生產調查、技術推廣等公益性服務,具體包括鎮(街、開發區)畜牧獸醫站(或動物診療站)人員工資、福利和獎金支出、醫療及養老等社保支出、必要的辦公和交通費用支出、相關培訓和繼續教學支出、勞保用品和特殊人員體檢支出、困難畜牧獸醫人員救助及其它相關支出等。
第四條各鎮(街、開發區)畜牧獸醫站必須設立專用帳戶,帳戶名稱可為“××鎮(街)畜牧獸醫站”。部分已注銷畜牧獸醫站的鎮(街),建議設立相應的動物診療服務站(企業管理性質),實行鎮(街)畜牧獸醫站、動物診療服務站二塊牌子、一套班子,以便做到有專用銀行帳戶、財政(或稅務)部門的統一往來帳收據。
第五條各鎮(街)政府為該防檢經費監管的責任方,必須加強對防檢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條防檢經費的支出要求票據規范,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齊全,按財務制度要求建立相應財務帳冊,并用規定會計科目實行專帳核算,或委托鎮(街)會計站負責,并逐月將經費使用情況上報鎮(街)分管領導。
第七條動物防疫檢疫工作事關現代畜牧業的科學發展和畜產品安全,要求各鎮(街)加強領導,配套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有錢辦事、有人抓事、平安無事。
第八條縣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將組織財政、審計部門對各鎮(街、開發區)的防檢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凡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