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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扶貧生態移民工作順利進行,根據《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省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規劃(2012-2020年)》、《省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省的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結合我市整合各級資金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及部門用于扶貧生態移民工程的資金。
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的范圍主要包括下列資金:
(一)中央財政安排的扶貧生態移民專項資金(發展資金);
(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扶貧生態移民專項資金;
(三)省級整合其他中央資金用于扶貧生態移民的資金(包括易地扶貧搬遷、廉租住房建設、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等);
(四)市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貧生態移民資金;
(五)市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貧生態移民資金;
(六)整合本級其他用于扶貧生態移民的資金;
(七)國家開發銀行專項發展基金及PPP引導基金;
(八)金融信貸資金;
(九)群眾自籌資金;
(十)其他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轄區范圍內政府投資及融資管理的扶貧生態移民工程。
第四條扶貧生態移民工程由市政府統一授權的單位(或平臺公司)作為項目實施單位,采取自行組織實施或委托實施的方式建設。
第五條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條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專項用于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年度實施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包括移民住房、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公共服務設施、技術技能培訓、土地整治、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管理等與扶貧生態移民有關的建設。
第七條項目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為基數,參照省發改委1.5%的比例標準提取項目管理費,報市財政局審批。已獲得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支持的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從財政專項扶貧生態移民資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費用。
項目管理費實行專賬管理,專項用于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政策起草、調研、檢查驗收、成果宣傳、項目公告公示、檔案管理、項目和績效評估等與扶貧生態移民工程相關方面的經費開支。
第二章項目預算管理
第八條市移民局作為扶貧生態移民工程項目實施主管單位,在每年10月底前會同市發改局、市財政局、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年度實施任務提出下年度資金需求和籌措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扶貧生態移民工程應嚴格按照經市政府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實施,嚴格控制項目超規模、超概算、超工期。實施方案應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的規模、標準、工期、概算要求編制。
第三章融資管理
第十條市移民局牽頭,市金融辦、市財政局、項目實施單位配合負責做好項目融資工作,應根據經市政府審定后的年度資金需求和籌措方案,制定年度具體融資計劃,落實融資方式、期限、成本和還款來源,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項目實施單位作為籌措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融資主體,積極爭取開發性金融貸款支持。
第四章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扶貧生態移民資金必須實行專戶管理。項目實施單位需在銀行開設一個扶貧生態移民資金專用帳戶(以下簡稱生態移民專戶),專項用于歸集各級財政扶貧生態移民專項資金、國開發展基金、PPP引導基金、群眾自籌資金及其他資金等;開設一個貸款資金專用帳戶,專項用于核算融資資金;開設一個償債資金專用帳戶,專門用于存放償付貸款本息,其他資金不得轉入該帳戶核算,嚴禁將其他資金存入償債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負責生態移民專戶資金及貸款資金的監管工作。項目實施單位需向市財政局提供合作合同,市財政局根據合同約定將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財政補貼支出逐年列入財政預算。市財政局要及時按照財政支付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項目投資產生的收益,由項目實施單位在收益實現后3個工作日內上交市財政局,原則上市財政安排用于扶貧生態移民項目的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財政補貼支出。
第十五條扶貧生態移民專項資金實行報賬制。中央、省、市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相應的資金管理制度規定程序報賬。
第十六條為了充分發揮財政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生態移民工程投入渠道。按照“統籌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則,各級財政扶貧生態移民專項資金及整合資金按規定程序審核后,由市財政局撥到相應的資金主管單位,資金主管單位將資金歸集到生態移民專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國開發展基金、PPP引導基金由收到劃入基金的單位直接轉入生態移民專戶;群眾自籌資金、其他資金由各鄉鎮存入市政府重點項目辦專戶,市政府重點項目辦將資金匯集后統一轉入生態移民專戶。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開設的生態移民專戶和貸款資金專戶中所有資金的使用,應由項目實施單位填制《投融資管理資金支付用款申請單》(詳見附件1)并附上相關資料,經市移民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根據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范圍、內容及有關政策要求進行審核,市投融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復核,經簽章后,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再向資金監管銀行申請支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監管銀行根據審核同意《投融資管理資金支付用款申請單》的額度從監管賬戶中支付相應資金,否則不得予以支付。
第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等財政財務制度規定,設置獨立機構或指定專人做好財務會計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建設項目資金收支計劃執行報告制度。項目實施單位每月末應向市財政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項目資金使用情況表,年終報送全年項目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同時抄送市移民局。
第二十一條扶貧生態移民有關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及物資的采購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項目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實行預決算評審制度。工程預算由項目實施單位委托市投資評審中心評審,經評審的工程預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的計算依據,以項目工程結算審計結果作為扣減或增加政府購買服務支出等的結算依據。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完工后及時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簽署意見后,向市財政局報送規范、完整的工程竣工決算資料及項目主管部門意見。對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后,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市財政局依據有關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結果進行批復;項目業主依據批復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反映項目建設成果。
第二十四條市移民局應建立貧困戶及資金使用臺賬,將年度扶貧資金規模、來源、項目安排去向、項目實施單位、受益群體以及實施效益等情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利用公開欄(墻)、項目竣工牌、會議及告示等形式將本年度扶貧生態移民的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受益對象、補助標準、補助環節及項目完成情況在項目實施地進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資金使用的透明度,確保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移民局應當加強扶貧生態移民項目檔案管理,與項目相關的文件、階段性總結、資金審批和審計報告、工程監理報告、技術資料、統計數據、圖片照片資料等應當及時歸檔,按安置點獨立建檔。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市移民局要加強對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市審計局、監察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互通情況,避免重復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項目主管單位要加強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報賬和驗收,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市移民局會同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情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檢查并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應當進行重點監督,對重點扶貧生態移民項目進行跟蹤監督,并配合市監察局對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資金使用安全和投資效益。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扶貧生態移民工程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由市審計局、財政局、監察局追還被挪用、截留資金,停止撥付后續資金。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