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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留置建設的定義。指市、鎮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農用地流轉等過程中,留置一定數量的建設用地供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工業、商業及其他經營性項目建設,以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進一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二、土地留置建設的對象。下列情形列入土地留置建設的對象:
(一)土地被實施征收的村級集體;
(二)因水源地保護而將農用地流轉給市、鎮人民政府的村級集體;
(三)因公益事業、基礎設施、公共綠化等建設而將農用地流轉給市、鎮人民政府的村級集體。
三、留置土地的面積。留置土地面積堅持“總量控制、分期到位”原則。村級集體留置土地面積總量,根據村集體內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村民人數確定:凡人口不足3000人的村級集體,留置土地面積不超過15畝;凡人口超過3000人而不足5000人的村級集體,留置土地面積不超過22.5畝;凡人口超過5000人的村級集體,留置土地面積不超過30畝。
征收、流轉土地面積占村級集體農用地總面積比例不足50%的,不提供留置土地;征收、流轉土地面積占村級集體農用地總面積比例超過50%而不足90%的,提供可留置土地總量50%的土地;征收、流轉土地面積占村級集體農用地總面積比例超過90%的,提供全部可留置的土地。
四、留置土地的選址。留置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局協調選定位置后,報市政府批準確定。留置土地原則上在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范圍內選址,土地用途為工業、商業或其他經營性用地,不得用于住宅開發。
村集體范圍內規劃無商業或其他經營性用地選址的,可在所在鎮工業集中區內選址工業留置用地;對不能單獨選址工業用地建設的,可由所在鎮人民政府統一建設標準廠房后,實行廠房留置。
所在鎮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村級集體留置土地規劃和建設方案,明確留置土地的數量、位置、用途、留置形式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五、留置土地的供給。留置土地采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供地價格為征地、拆遷等土地取得成本;涉及占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須依法轉用為建設用地。
六、留置土地的建設。留置土地供應后,村集體按正常的報建程序實施建設,建設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市級行政性規費按規定收取。
對土地留置后建設資金確有困難的村級集體,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將部分留置土地用作商品房開發,但不得超過留置土地面積和建筑面積的50%(特殊地塊可根據規劃建設的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可開發的商品房用地和建筑面積)。用作商品房開發的土地,必須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供地。土地出讓所得,扣除征地、拆遷等土地取得成本和應上繳的出讓規費后,剩余部分的70%返還給村級集體,由所在鎮人民政府管理,全額用于土地留置項目建設。
七、房屋留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原則上不單獨選址留置土地,按規劃要求實行房屋留置。根據村集體范圍內商住開發用地的市場平均價格估算可留置土地的總價格,扣除征地、拆遷等土地取得成本和應上繳的出讓規費后,剩余部分的70%作為留置土地價款,由市或鎮人民政府在村集體范圍內的開發地塊中,為村集體購置同價值的商業用房,也可將留置土地價款直接支付給村集體,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會同村集體按市場價購買商業用房或標準廠房。
可留置土地的市場價格可參照本村集體范圍內商住開發用地的出讓成交平均價格或按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村集體取得留置土地價款后需要在工業集中區內自行建設標準廠房的,市或鎮人民政府按集中區內工業用地市場價優先提供建設用地,用地面積不超過可留置土地面積。
八、留置土地和房屋的管理。留置土地和房屋屬村級集體所有,由村集體進行經營和管理,必須完善產權登記,建立財產登記臺帳,并報所在鎮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住建委備案;村集體只能以自營或出租方式使用,以獲取長期而固定的收益,不能轉讓、抵押或作價入股。
村集體或個人擅自轉讓、抵押或作價入股留置土地及房屋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責令收回,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留置土地供給后,土地閑置滿一年但未滿兩年的,由市國土部門按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兩年的,由市國土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抵扣村級集體相應的可留置土地指標。
九、根據《市政府關于城市規劃區內征用土地實行留地安置的意見》(政發〕6號)文件規定已實行留地安置的村集體,留置土地面積達到政發〔〕6號文件規定標準的,不再實施土地留置建設;留置土地面積未達到政發〔〕6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按本意見實施土地留置建設,但留置土地面積總量不得超過本意見規定的標準。
十、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