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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貸款對象和條件
小額擔保貸款發放對象限定在本市戶籍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人員;
(二)持有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創業培訓合格證》人員;
(三)具有一定創業能力、畢業后兩年內未就業的大中專(技、職)校畢業生;
(四)持有有效證件的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上述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已開業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可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當年新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的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和合伙經營企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
二、貸款額度和期限
(一)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一般為5萬元以內,經營規模較大的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貸款額度在5萬元及以上的必須經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創業培訓合格,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并由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推薦。
(二)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和合伙經營企業,根據實際招用持有《再就業優惠證》人數,按人均38萬元的標準,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合伙經營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貸款經辦銀行可按照相關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三、貸款擔保專項資金
市財政建立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專項資金,專戶儲存于指定的商業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專項資金余額不低于100萬元,并隨貸款的增長而相應增加,原則上擔保專項資金余額不得低于貸款余額的五分之一。
四、貸款辦理程序和貸款經辦機構
(一)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愿申請,社區推薦,鎮(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后報市就業管理機構審核,貸款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經辦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
(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合伙經營企業貸款按照市就業管理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初審合格的提交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審核并承諾擔保,經辦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
(三)經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創業培訓合格并創業的人員,可直接向中心申請,初審合格的提交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審核合格后提交貸款經辦銀行。
(四)受理部門在接到貸款人的申請并正式受理后,經過調查,原則上在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擔保公司收到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將材料提交銀行;承貸銀行在收到申貸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符合貸款條件的優先發放貸款。
(五)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銀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共同推薦確定,經辦銀行對小額擔保貸款質量實行專項考評。
五、擔保與反擔保
(一)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機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共同推薦確定
(二)小額擔保貸款實行固定優惠擔保費率。
(三)擔保機構可要求貸款人提供反擔保。對以下無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貸款對象取消反擔保,直接辦理小額貸款:
1.由信用社區(行政村)推薦的
2.具有市級及以上科技創新項目、新增長點項目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
3.縣級以上勞模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六、貸款利息及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確定,不得向上浮動。
對持有有效證件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和合伙經營企業,由財政給予50%貼息(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七、貸款損失代償機制
本市小額擔保貸款損失由市擔保專項資金承擔。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時,擔保機構應按規定,3個月內向經辦銀行履行清償責任。此期間,銀行也應積極向借款人催收貸款。但根據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合同的約定或經擔保機構同意,經辦銀行可直接從擔保專項資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
八、貸款回收激勵機制
按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對經辦銀行、鎮(社區)和職業培訓指導中心進行考核獎勵(回收率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實際到期貸款回收額/當年應到期貸款總額×100%獎勵標準如下:對承貸銀行、鎮(社區)和職業培訓指導中心及其他有關部門,凡認真審核、推薦小額擔保貸款對象、積極催收貸款本息、當年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達到90%以上的分別按當年實際貸款回收額的1%給予獎勵;貸款回收率達到95%以上的按當年實際貸款回收額的1.2%給予獎勵。建立相應的獎勵機制,獎勵資金可用于補充經辦銀行、鎮(社區)職業培訓指導中心的辦公經費,以及用于在推動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九、管理與監督
各相關部門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進行管理監督,研究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建立兩項工作制度:一是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情況月度統計、通報制度。經辦銀行每月5日前,將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情況報市人民銀行、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就業再就業和城鄉統籌就業辦公室定期對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情況進行通報。二是小額擔保貸款季度例會制度。市人民銀行、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辦銀行、擔保機構等單位定期召開會議,溝通協調,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尋求解決問題的措施辦法。對惡意逃廢債的個人和單位,要在例會上進行通報,并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留下不良信用記錄,違紀違法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