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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質期刊刊登
作者作品可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自1991年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施行以來,絕大多數期刊社都認識到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吨鳈喾▽嵤l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币虼?,期刊社接受作者投稿并刊登作者作品,通常并不需要與作者簽訂書面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作者的投稿行為本身就是許可期刊社在期刊上刊登其作品的一種法定授權方式。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僅是許可期刊社在紙質期刊上刊登作品,主要涉及作品的復制權和發行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也就是說,作者向期刊社投稿的行為,僅是許可期刊社可以用印刷等方式復制其作品,并以紙質期刊的形式向公眾出售或贈與。
二、期刊社是否自然獲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廣泛應用,許多期刊社都在積極推動期刊的數字化轉型,建立自己的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APP等,期刊社除了在紙質期刊上刊登作者的作品,也會通過期刊自己的信息網絡作者的作品。這時,不少期刊社便產生一個誤解:認為期刊社已經通過作者的投稿行為,獲得在紙質期刊上刊登作者作品的法定授權,如果作者在投稿時不作特別說明的話,便視為作者同意將其作品在期刊自己的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APP等信息網絡。當期刊社將作者的作品在期刊自己的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APP等信息網絡時,就涉及作者的另一項重要財產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與復制權、發行權并列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權。這顯然不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的情形。因此,作者向期刊社投稿行為,僅許可期刊社可以復制其作品,并以紙質期刊的形式發行其作品,并不自然等同于期刊社也獲得了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以將該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傳播。
三、期刊數據庫平臺的著作權許可使用
期刊數據庫平臺的出現,使得作者作品的著作權許可使用情況變得更加復雜。目前,我國期刊數據庫平臺眾多,影響較大的有“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國知網)”“萬方數據——數字化期刊群”“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維普全文電子期刊)”等。這些期刊數據庫平臺或以紙質期刊整體原刊數字化形式呈現,或將原刊中的作品重新分類、排列、組合呈現給讀者,并獲取商業利益。其商業利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向通過互聯網從期刊數據庫平臺下載或瀏覽作品的個人讀者收取費用;二是向單位用戶直接銷售期刊數據庫使用權,以年費或其他方式收取費用。期刊數據庫平臺的建立為讀者查找資料、搜尋信息提供了極大的便捷,但其合法運營必須要解決兩類著作權許可使用問題:第一,如果期刊數據庫平臺收錄的是原刊中的特定作品,期刊數據庫平臺運營者應當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第二,如果期刊數據庫平臺收錄的是整體原刊,則不僅應當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還應取得期刊社的許可。期刊數據庫平臺運營者為了獲得許可授權,往往是與期刊社簽訂整體合約,同時取得期刊社許可和著作權人的授權。這樣,期刊社能否提供合法的授權便成了關鍵。
由于期刊社長期以來已經習慣于不和作者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將作者的投稿行為視為許可期刊社在期刊上刊登其作品的一種法定授權方式。即使許多期刊社已經認識到,通過各種信息網絡作者的作品,涉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屬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的情形,期刊社往往也不會主動和作者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而是通過“版權聲明”來明確這一權利的使用。通常,期刊社采用的辦法是在期刊的特定部位,如版權頁或約稿須知頁上刊登“版權聲明”,如“如無特別約定,向本刊投稿即被視為作者將該稿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了本刊?!薄案寮唤洸捎茫宦梢暈楸究瘬碛性摳寮挠∷?、電子版和網絡版的使用權和分許可權?!薄氨究驯荒硵祿烊氖珍洠寮唤涗浻?,視為作者同意文章被收錄?!钡鹊取F诳缬谩鞍鏅嗦暶鳌本烤故欠窨梢蕴娲c著作權人簽訂書面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第一種情況,期刊社將刊登在紙質期刊的作品通過期刊自己的信息網絡,顯然不屬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的情形,期刊社要取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專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因此,僅僅通過“版權聲明”的形式并不能取得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說在出版實踐中,已經認為“版權聲明”可以視作訂立合同的一種“要約”,作者的投稿行為可以視作一種“承諾”,使非書面的著作權普通許可使用合同可以成立的話,那么這也是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吨鳈喾ā返诙臈l規定了許可使用合同包括的主要內容:(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外;(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四)付酬標準和辦法;(五)違約責任;(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顯然,要取得作品專有的信息網絡使用權,無法用“版權聲明”替代與作者簽訂書面合同;即使是非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取得,用“版權聲明”替代與作者簽訂書面合同,也存在法律風險。第二種情況,期刊社許可期刊數據庫平臺其紙質期刊上刊登的作品?!吨鳈喾▽嵤l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這就要求,期刊社不僅要取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在許可期刊數據庫平臺作品前,還必須征得作者的同意,期刊社不能越俎代庖擅自決定將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給數據庫平臺。如果期刊數據庫平臺是以期刊整體原刊數字化的形式提供給用戶,因為期刊本身已構成匯編作品,期刊社對這一匯編作品享有整體著作權,期刊社在這里可以主張自己的著作權。但是,并不因為期刊社對期刊享有整體著作權,就可以隨意處分作者享有的著作權。所以,在與期刊數據庫平臺簽訂的著作權許可合同中應包括兩部分許可內容:一是期刊社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二是作者同意轉許可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用“版權聲明”替代與作者簽訂書面合同,同樣也存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