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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和諧社會,必須有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做保障。而其中大量的社會矛盾運用民間調解的手段,有效地予以排查、調處、化解,對于“保民生、促和諧”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試對年—年一季度區(qū)社會矛盾發(fā)生的主要情況作一客觀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以期有益于“和諧”的建設。
一、社會民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總體情況:
年以來,全區(qū)共組織糾紛排查2310次,受理矛盾糾紛4204件,調處4165件,調解成功3960件,調處成功率95.1%。其中,絕大多數糾紛由街道、社區(qū)兩級人民調解組織受理并調處;區(qū)、街兩級大調解中心在調處重大疑難復雜糾紛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本區(qū)矛盾糾紛數量較多的有以下幾類:鄰里糾紛2400余件,占57.1%;婚姻家庭糾紛430余件,占10.2%;環(huán)境糾紛370余件,占8.8%;征地拆遷糾紛100余件,占2.4%。
二、社會民間矛盾糾紛主要類型和特點
(一)按季度看,社會民間矛盾受理數和調處數均呈上升趨勢,年一季度和年一季度相比,矛盾受理數和調處數均增加了一倍多;但調解成功率也逐季提高。
(二)鄰里糾紛類數量居高不下。因為違規(guī)改造住房、排污排煙排水等的不當行為,導致鄰居通風不暢、采光不足、墻體開裂、上水下溢、污水橫流、油煙污染等,另外,空調噪音、房屋漏水等,使相鄰權受到侵害而導致此類矛盾糾紛多發(fā)。
(三)贍養(yǎng)類家庭糾紛有上升趨勢。如年二季度受理調處的子女瞻養(yǎng)老人類家庭糾紛有所突出。主要都是老人沒有謹慎處理好自己的財物、房產,過早地把房產轉讓給子女,或對子女們的資助有失公平,導致子女之間對老人的贍養(yǎng)問題發(fā)生糾紛。
(四)因拆遷引起的糾紛應予以重視。因拆遷、拆違工作引起的矛盾涉及面大,矛盾容易激化、鬧事、上訪率高:小區(qū)出新、道路出新需要拆除違章搭建,由于違建由來已久,加上拆違后疏導措施不及時,造成拆除違建類糾紛也有所增多;還有部分居民拆遷后,家庭又出現住房和經濟分配遺產分配等矛盾,要求調解率呈上升趨勢。
(五)每年的一季度為上訪高發(fā)期。據統計,年一季度共勸阻2批40人次上訪,年一季度共勸阻14批118人次上訪。
三、主要對策
(一)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構建覆蓋全區(qū)范圍的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做到各類矛盾糾紛早發(fā)現、早調處、早解決。
(二)加大對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力度。要加大本區(qū)推行黨政領導接訪活動、執(zhí)行領導包案化解矛盾制度的執(zhí)行力度。對重大的群體性事件,倡導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親臨一線直接指揮現場工作,推動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這方面本區(qū)有多起成功的案例。
(三)切實發(fā)揮“大調解中心”的作用。區(qū)調處服務中心由區(qū)調處服務中心與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合署而成。該中心自成立以來,其功能和作用日益顯現。為維護穩(wěn)定,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應根據本區(qū)社會矛盾的發(fā)生規(guī)律和特點,在現有的基礎上,制定不同時期、不同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應急工作機制和應急預案。進一步強化調處服務中心分流指派、協調調度、檢查督辦、責任追究建議等職能作用的發(fā)揮,著力增強“大調解”機制的整體合力,有效提升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
(四)提高“大調解”工作銜接機制建設的水平。在推進“檢調對接”、“公調對接”、“訴調對接”、“訪調對接”、“紀調對接”機制的建立完善上下功夫。建立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情況,分析原因,研究對策。積極借鑒外地好的、成功的經驗和做法,加大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力度,切實提高“大調解”工作人員的業(yè)務水平、業(yè)務能力。
(五)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著力規(guī)范區(qū)、街道、社區(qū)三級調解組織例會制度。加強對社會發(fā)展進程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矛盾糾紛的調查、分析和研究,進一步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預見性和前瞻性;堅持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健全信息員、社區(qū)調委會、街道調處中心、區(qū)調處中心四級排查網絡,分別定期進行糾紛排查,重要節(jié)日和敏感時期必須及時排查,以此掌握調解工作的主動權。
(六)進一步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在人、財、物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要選調既懂法律又有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充實到各級調解組織中去,配齊配強力量。要給調解組織以必須的經費及物質保證,改善辦公條件,使其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
(七)經常性組織人大代表視察調解工作,以傾聽各方呼聲,了解各方意愿,為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八)建立表彰激勵機制。要及時表彰調解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并形成制度化,以表彰先進,鼓舞斗志,推動全區(qū)調解工作的全面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