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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發展現狀
自2004年我國政府從國家政策的角度做出加快發展社會組織的戰略性部署開始,我國社會組織出現了較為平穩的發展。1988年,我國經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僅有4446個。到2004年,達到近28.9萬個;而從2004年,全國共有社會組織46.2萬個,是1988年數字的100多倍。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社會組織49.9萬個,比上年增長8.1%;吸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613.3萬人,比上年增加2.3%;形成固定資產1425.4億元;社會組織增加值為525.6億元,比上年減少20.4%,占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為0.23%;接收社會捐贈470.8億元。自黨的十七大提出要重視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管理之后,基層社會組織正式成為政府部門和學術研究者的關注點。農村基層社會組織是指在鄉鎮及村落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以滿足農民需要為目標,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的、主要開展各種公益或互益活動的社會組織。近些年來,農村基層社會組織不斷發展,為農村的發展做出了特殊的貢獻。
1.農村基層社會組織彌補了政府救助留守兒童的不足
農村留守兒童現象的出現是我國城鎮化發展的代價,在短時間內是無法消除的。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救助,政府應當起主導作用。但在現階段,一方面,由于我國農村保障制度還不夠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夠完善,政府的財政經費有限,政府在提供社會福利方面,特別是留守兒童救助方面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政府在解決社會公平、社會慈善事業方面的能力和經驗都略顯不足,特別是在解決由于中國東西部地區、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日益加劇所帶來的大量農民工進入城市務工導致的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經驗和能力不足。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發軔于農村,了解當地地情,與當地群眾聯系緊密,能提供各種形式的服務滿足農村留守兒童的需求,進而能有效的彌補政府在救助農村留守兒童問題上的“缺位”。
2.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有效促進了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
由于長期缺乏親情的撫慰、父母的教育和監督,農村留守兒童在心理、情感、道德、行為習慣等方面存在著較嚴重的問題。我國研究者葉敬忠等以四川、湖南、湖北等勞動力輸出大省的留守兒童為研究對象,得出結論,父母外出務工使留守兒童得到的關愛減少,長期與父母的分離使他們心理和生理上的需求得不到滿足,他們會變得比較悲觀,感到焦慮、孤獨、自卑、滿足感較低、抑郁、伴有問題行為、學習能力不足。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通過動員各種組織和行業的專業人士為留守兒童提供專業的輔導、教育和服務。通過這種面對面的交流和互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農村留守兒童心靈上對親情的渴望,能夠真切感受到社會、他人對自己的關心和愛護,有利于去除其被社會邊緣化的不良體驗,從而促進其身心健康。
3.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救助能夠防止貧困的代際傳遞
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經濟狀況普遍較差,基本屬于溫飽型或貧困型家庭。家庭經濟的貧困常常使得留守兒童的生存和發展難以得到保障。近年來,由于家庭經濟困難往往導致留守兒童生病得不到及時的醫治,因缺乏監管而導致的留守兒童溺水、觸電、車禍等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的現象時常見于報端。此種情況若得不到有效解決,極不利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發展,并且極有可能導致貧困的代際傳遞。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通過各種途徑有效籌措經費,開展了針對留守兒童的援助項目,如醫療康復、扶貧援助、教育培訓等,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資源和力量。此外,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還代表留守兒童通過合法、公開的途徑向社會、政府等有關方面表達留守兒童群體的意愿和要求,幫助留守兒童建立與社會相溝通的渠道。
三、當前農村基層社會組織救助留守兒童面臨的困境
1.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
根據組織的職責與功能,農村基層社會組織分為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和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兩大類。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包括社區服務類、文化體育類、維護權益類、社會公益類和志愿服務類等類型。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協會、農村專業生產協會、農村用水協會、農產品經紀人協會等。從發展水平來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較城市基層社會組織發展較低,而其中文化體育類社會組織、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居多,其他類型社會組織發展不充分,特別是維護權益類、社會公益類、社區服務類組織相對較少。這就需要整合當地資源來發展一些社會公益類基層農村社會組織來專門關注和救助留守兒童。
2.農村基層社會組織自我發展能力薄弱
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我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發展能力薄弱。由于缺乏基本的經費支持,許多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難以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的管理人員,由此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建設、組織活動的深入開展受到嚴重的限制。據有關調查數據顯示,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經常開展活動的只有36.4%,14.4%的基層社會組織很少開展組織活動。從軟件方面來看,由于活動經費的缺乏,農村基層社會組織普遍缺乏管理的規范性。到目前為止,我國還尚未出臺一部關于社會組織管理的專門性的法律法規。關于社會組織管理的內容只是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管理條例中有所提及。農村基層社會組織自我發展能力薄弱勢必影響其救助農村留守兒童功能的發揮。
3.農村基層社會組織內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農村基層社會組織普遍缺少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許多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都缺少專門的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雖然是由社區成員選舉產生的,但一般都是身兼數職,對于組織事務往往都無暇顧及。大多數農村專業經濟協會都是由行政村的村主任、村支部書記等兼任,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水平。沒有經費、沒有固定場所、沒有專職人員勢必影響其救助農村留守兒童活動的開展。
四、農村基層社會組織救助留守兒童的保障機制建設
1.政府應為農村基層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
由于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缺少相應的活動經費、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的管理人員,留守兒童的救助活動往往難以持續的開展。因此,政府應該發揮其主導作用,出臺優惠政策,加大對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扶持力度,為留守兒童救助的公益類活動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經費支持可以采用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相結合的方式,積極鼓勵個人對留守兒童救助類的公益組織的捐贈。可以嘗試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救助專項基金,為農村留守兒童救助活動提供長遠而充足的資金保障。農村基層社會組織對于該專項基金擁有專屬的支配權,接受來自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2.加強農村社會組織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建設
針對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缺乏專業人才的實際,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對組織負責人、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農村基層社會組織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和專業水平。在留守兒童救助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可以嘗試為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配備專職的專業社會工作人員,增強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的技術服務力量。同時,為了吸引更多的專業人才從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留守兒童救助工作,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為基層農村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障、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
作者:張梓英單位: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