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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式先行”的限定條件
處理事務是應用文寫作最初始的動機。但是,“處理事務”本身是一個非常籠統的目的———幾乎所有的應用文寫作動機都是由此產生的,因此如果以“處理事務”作為寫作行為活動的起始點,我們常常會因為缺少文本構成的依據(或稱體式規范)而陷入“不知寫什么”或“不知如何寫”的迷茫之中,或者在寫作成品完成后發現這樣的成品很難圓滿地處理事務。事實上,我們在擬寫任何一個應用文文種時,一旦進入“擬寫”階段,自然就要先弄清楚兩個問題,即“有什么格式要求”以及“應該寫什么內容”。這就是格式和模式的問題。格式與模式是應用文的兩大特征,也是其文本構成的依據。但是,由于格式本身僅具備“構形”的資質,因而它不可能全面承擔起完成文本的任務。從“內容和形式相統一”的原則考慮,一篇文章如果沒有內容,形式不過是一個完美的外殼。這樣,在實際的擬寫階段,模式似乎應該被推到前臺。但這一設想并不是簡單地使用了排除法就能成立,因為一個決定寫作內容的規范如果沒有形式的規范來輔助,所有的內容表達都可能陷入程序上的混亂。盡管我們可以祭出“內容決定形式”的大旗,強行讓模式占據優先的位置,但這畢竟是一種“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的非理性做法,更不是學術探討應有的態度。因此,“模式先行”作為一種假設,首先需要做多方面的論證,尤其是需要對模式的基本特點做完整的了解;其次,這種假設并不是無條件的,正如前文所言,“先行”是被限制在“擬寫”階段的;第三,即便我們同意“模式先行”,也必須給格式一個“說法”,這樣就必須對格式與模式這兩個概念及其功能進行嚴格的區分。
二、“格式”與“模式”的概念及功能區分
在應用文寫作領域,格式與模式不僅是兩個常見的概念,而且是寫作過程中應該始終遵循的規范。但是,在寫作教學領域,這兩個概念經常是不加區分地使用的。盡管多數應用文寫作教材中并不使用“模式”這一概念,但其所說的“格式”,有時候指的是形式上的外觀樣式,有時候卻是指內容的擬寫要求(即借格式之名行模式之實),這無疑會給人一種“格式=模式”或“模式=格式”的印象,或者說,這等于默認了格式與模式在概念上具有同一性。如果格式與模式僅僅是表達同一概念的不同語詞,那么在實際使用時只需按照一定語境的需要任取其中之一便可。但實際上,對格式與模式概念的模糊與錯用,已經造成了對某種合理的教學方法不分青紅皂白的否定,例如至今飽受詬病的“格式+例文”的教學方法。如果格式與模式不具有同義性,那么對于教學中把教學目標聚焦于格式認知的否定,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合理的。如果它們具有同義性,那么對“格式+例文”教學方法的簡單否定可能就是“在倒洗澡水的時候連同嬰兒一起倒掉”,因為模式畢竟是應用文寫作教學必不可少的內容之一。從更加寬廣的范圍看,對這兩個概念不加區分,也容易使我們對整個應用文寫作形成一種簡單的認識,即應用文寫作不過是一種格式處理,正像人們常說的那樣,是一種“依照葫蘆畫瓢”的臨摹行為。當然,在應用文寫作理論的探討中,也有一些學者把格式置于模式之下來認識,例如裴顯生教授主編的《現代實用寫作學》認為,應用文寫作模式形態包括了“文種格式”和“結構模式”,并且認為所謂寫作模式“即指有大致相同或相似的布局和建構,有大體統一的文面要求等”。這表明作者實際上是把格式與模式看成兩個不同的概念———至少是把格式看成模式的種概念。
筆者認為,格式與模式應該是兩個不同的、平行的概念,是決定應用文的形式和內容的兩個規范性概念。籠統地講,格式是文章的外觀樣式,這樣一個外觀樣式,其實就是指某一文種在體式上應包括哪些要件,并且這些要件各自應該被擺放在什么位置。對此,我們可以從兩個標準性文件中找到間接的例證。第一個例證是2012年4月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在該條例的第三章“公文格式”中有這樣一段文字:“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這實際上是從文類的“構成”角度說明公文格式應該包括哪些要件。第二個例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這份標準性文件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規定了“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編排規則”。也就是說,在版頭、主體和版記三大部分中,各包含了一些要素,這些要素都有規定的編排位置。以主體部分為例,該部分包括7項要素,其具體位置的相關表述節選如下:主體部分其他四個要素(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附注;附件)同樣有“位置”的規定性,此處不贅述。這就是“標準”意義上的格式。因此,當我們使用“格式”這一概念時,不能不考慮其所指稱的對象是否同時具備“要件”與“位置”兩大特質。拿最簡單的假條來說,標題、準假人、正文、請假人姓名和日期,這些要件各有其固定的位置,因而通常說的“格式錯誤”應該是指要件的缺失或多余,以及要件被放錯了位置。寫作模式則不同,它并不是指某一文種包括哪些要件,更不會規定某一要件應該被擺放在什么位置,而是對寫作內容作出原則上的規定,具體表現為文本的某一部分(如前言、主體)應該寫入哪些內容要素。關于這一點,后文將用實例討論。需要探討的是,寫作模式何以是文本內容的規定,并且,在擬寫階段為何要將模式推到前臺。對此,我們可以從一些對“模式”的解釋中找到佐證。
思維和傳播是寫作活動的兩大重要環節,我們不妨先從這兩個領域的研究成果中獲得一些啟發。在思維研究中,法國心理學家德波諾將模式定義為“事物從一種狀態向另一種狀態運動的過程中,如果帶有某種或然性,并非純屬偶然,那么這一運動過程就呈現出了一種模式。”德波諾同時認為,“模式包括了意義、識別和相互關系等各個范疇,它不僅是人腦工作的基本方式,而且也是世界本身運動的基本方式”,認為重復性是模式的一大特征。大眾傳播理論將模式解釋為“對某一事項或實體進行的一種簡化的描述。一個模式試圖表明任何結構或過程的主要部分以及這些部分之間的關系”。國外一些傳播學者還認為模式具有三項最基本的功能,即構造功能、解釋和啟發功能、預測功能。模式的構造功能是指“能揭示各系統之間的次序及其相互關系,能使我們對事物有一個很難從其他方法中獲得的整體的形象”;模式的解釋和啟發功能是指“它能用簡潔的方式提供如果改用其他方法則可能相當復雜或含糊的信息”,利用模式能引導人們“關注某一過程或系統的核心環節”;模式的預測功能主要是指模式可以“對事件的進程或者結果進行預測”。鑒于此,它們把模式看成“思想的輔助工具”[4]P4。“互動百科”中對模式(pattern)也有較為豐富的解釋。例如認為它“是從不斷重復出現的事件中發現和抽象出的規律”,是“認識論意義上的確定的思維方式”,是“解決某一問題的方法論”,是“參照性指導方略”,等等。
從以上對模式的解釋中,我們可以抽取出如下基本認識:(1)既然模式既是客觀的(即為事物運動的基本方式),也是主觀的(即為人腦工作的基本方式),因而它可以作為應用文寫作運思和表述的基本憑借,并且寫作模式并不是人為規定的條條框框,而是事務處理過程中本身含有的一種內在規律或流程,對寫作模式的遵從也就是對規律的遵從;(2)模式的重復性特征,意味著它具有一定的可效仿性,因而在寫作實踐中可以作為一種“參照性指導方略”而被反復套用;(3)模式的簡化性特征,意味著它是一種概括的行動“圖示”,憑借這一“圖示”,作者思維的關注點被集中在那些“核心環節”(即主要信息或必寫的內容)上,排除次要信息或無關信息的干擾,因此寫作模式對作者的思維具有引導和控制作用;(4)模式的主要范疇(意義、識別、相互關系)有助于寫作主體確定寫作內容、把握體式要求、設定文本各部分內容的有機聯系;(5)模式所具有的三大功能(構造功能、解釋和啟發功能、預測功能),意味著它在寫作中具有獲得思維啟發、確立內容重心、構筑文本框架、預測傳播效果的作用———這恰恰包括了應用文寫作的最主要的環節。以上五點,顯然是在寫作之前就會發生作用的。
三、兩個文種的寫作模式舉例分析
模式作為一種“確定的思維方式”或“解決問題的方法論”,已然使它在寫作活動中獲得了“先行”的資格,所有規范的寫作行為都應該是在寫作模式的引導和控制下展開的。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我們還可以從文本的建構過程和建構原則中反觀寫作模式的這種導控作用。先來看工作計劃的寫作模式。工作計劃是我們常寫的一種事務文書。從形式上看,這種文書的正文部分大致可分為“前言”和“主體”兩大塊,這大概就是一種最簡略的格式規范。但是,了解了這樣的格式規范,并不能保證作者能夠順利、規范地寫作,作者的思維必須在另外的方面展開。
計劃是未來工作的預先安排,其寫作內容的核心在于“做”,當然這個“做”有著將來時態的限制。以“做”為中心,自然涉及“為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何時做”、“由誰做”以及“做到什么程度”等問題。這些問題(“為何做”除外)通常被表述為任務和指標、步驟和措施、分工和責任。這就是計劃的基本寫作模式(或曰“參照性指導方略”),它規定著計劃的寫作內容,同時也引導著作者在上述內容框架的范圍內展開思路、選擇材料,寫作中顯然不能脫離這一模式去隨意構想。模式與格式還有著某種對應關系,即模式中的某些內容要素是應該被放在一定格式之內的。計劃的寫作模式中的各要素,并不是隨意安排的,而是有其內在規律的,例如我們在前言部分總是要從總體上說明“做什么”和“為何做”,然后才能在主體部分具體交代“做什么”的若干具體方面以及“怎么做”“何時做”“由誰做”“做到什么程度”等內容。即便是在計劃的特殊形式———表格式計劃的擬制中,計劃的基本寫作模式仍然在規制著表格主要項目的擬定。表中的5個項目,恰恰就是“何時做”、“做什么”、“怎樣做”、“做到什么程度”和“由誰做”。這表明,某一文種的寫作模式規定著這一文種到底應該“寫入”什么,無論它采用什么形式。反過來看,通常說的“寫什么像什么”,其實就是寫作主體在寫作中始終遵從寫作模式的結果。如果沒有寫作模式的預先規制,任一文種的寫作內容都將是不確定的,這種狀態下的寫作行為也是盲目的、無序的,其結果也就是制作出一些不合格的“文章”。再來看合同的寫作模式。合同是一種格式性較強的文書,其要件包括標題、約首、立約開頭語、條款、約尾5個部分,這5個要件同樣都有固定的位置。但是,無論我們對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何了然于胸,都無法避開“應該寫什么”的問題,不解決這個問題,僅憑格式,我們照樣寫不出像樣的合同。
合同是用來確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其主要的目的無非兩個:一是雙方各自應該履行哪些義務,二是如果一方沒有履行義務該怎么辦,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履約規定”和“違約規定”,也是合同條款的核心內容。其中,“履約規定”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規定”主要涉及對違規方的懲罰辦法。這就是合同條款部分的基本寫作模式。一份合同如果沒有寫入上述內容,即便格式上再規范,也不能起到確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的作用。或者說,如果作者在寫作中不把思維聚焦于“履約規定”和“違約規定”的寫作模式上,他的寫作注定要失敗。表格式合同,或者條文式合同中附帶的表格,同樣必須遵從寫作模式的規定。以條文式合同中的表格為例,其具體的項目實際上也是圍繞“履約規定”中的若干要素來擬定的。顯然,表格中的項目恰恰包括了“履約規定”中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問題在于,這樣一種寫法,幾乎是所有需要添加表格的條文式買賣合同不約而同的選擇,這里到底是什么在起作用?這樣,我們就不得不追溯到德波諾所說的“世界本身運動的基本方式”以及“人腦工作的基本方式”上。在各種應用文的寫作要求中,普遍存在類似計劃和合同這樣的情況,也就是說,寫作模式至少可以告訴我們某一文種的某一部分應該“寫入”什么內容。正是有了寫作模式的引導,寫作主體的思維才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其表達才不至于“下筆千言,離題萬里”,文種的特征才最終被凸顯出來,進而寫作成品才能被用于特定的事務場合。從文本角度看,正是因為每一文種都有自己相對固定的寫作模式,不同文種才具備了各自應有的體式特征。
四、結論
本文考察了應用文寫作的兩個常見概念———格式與模式,在區分格式與模式概念和功能的基礎上,初步證明了寫作模式在寫作中的先導作用。本文將“格式”界定為“應用文文本的構成要件以及各要件被擺放在固定位置的形式規范”;將“模式”界定為“規定應用文文本某一部分應該寫入哪些要素的內容規范”。因而,格式是對“文章”而言的,故應該稱之為“文章格式”,模式是對“寫作”而言的,故應該稱之為“寫作模式”。所謂“模式先行”,正是在“寫作”的意義上得以成立的。應用文寫作模式在寫作中的導控作用,應從事務處理的內在要求和作者寫作時的思維規律的層面上作出解釋,這種導控作用有自覺和不自覺兩種情況。寫作主體主動遵循寫作模式進行寫作,可以從“人腦工作的基本方式”角度去理解;而寫作主體的寫作活動暗合了寫作模式,則可從“世界本身運動的基本方式”角度來解釋。“世界本身運動的基本方式”決定了“人腦工作的基本方式”,兩種方式共同作用,這便是應用文寫作“模式先行”的機理。
作者:孟建偉 單位:山西青年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