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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群眾防災避險搬遷安置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州國土資源局實施地質災害避險搬遷項目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情況
縣所處的區域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形地貌復雜,地質構造復雜,巖性巖相變化大、穩定性差,斜坡巖體的風化、卸荷強烈,巖土體的工程地質性質較差,加之人類工程活動強烈,區內大部分區域地質災害處于易發區。地質災害涉及全縣16鄉2鎮,具有點多、面廣、災種齊全、規模大、爆發頻率高和難以治理等特點。全縣地質災害覆蓋率達縣域面積的70%以上,受地質災害直接威脅的群眾達5700余戶,31000多人。嚴峻的地質災害防治形勢已成為制約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因素。
二、實施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治理與避讓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按照“以人為本、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科學規劃、統籌安排、節約用地、方便生產生活”的方針,著重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工作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緊密結合起來,以鄉(鎮)為單位,實行屬地管理,由鄉(鎮)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在群眾自愿的基礎上,堅持“自力更生為主,政府補助為輔”的原則,公平、公開、公正地推進我縣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工作,努力保障地質災害危險區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三、項目實施的組織及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為確保搬遷安置工程順利實施,成立由分管縣長為組長負總責,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為副組長具體抓落實,各成員單位相互配合的縣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
(二)具體保障措施
項目實施主要從政策保障、土地保障、資金保障及制度保障等方面落實。
1.政策保障。在生產發展上優先補助搬遷戶,在建房貸款上實施優惠。在新農村建設、水電開發移民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支持,以盡快安置災民。
2.土地保障。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土地轉租、調換、退耕還林或根據就近搬遷原則將未承包土地及閑散地調整給搬遷安置戶等多種形式。原宅基地,原則上要求復墾。
3.資金保障。實行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根據省項目補助資金大小,明確搬遷戶補助標準和發放程序。
4.制度保障。明確各職能部門目標任務、工作職責等措施;由縣國土資源局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各鄉(鎮)人民政府與搬遷戶簽訂協議書,并嚴格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四、工程進度安排
(一)搬遷對象的確定(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
我縣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需搬遷的農戶數較多,避險搬遷安置為175戶。根據《省藏族自治州縣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報告》和《縣避險搬遷規劃修編(2012年~2016年)》,由在規劃內的農戶向當地政府提出自愿搬遷申請,各鄉(鎮)通過對規模、穩定程度、發展趨勢、危害性、危險性及農戶受災害點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對比,最后確定今年避險搬遷對象。搬遷農戶必須與縣國土資源局及鄉(鎮)人民政府簽訂《自愿搬遷申請書》、《地質災害避險自愿搬遷協議書》。
(二)避險搬遷選址的落實(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
根據《省藏族自治州縣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報告》和《縣避險搬遷規劃修編(2012年~2016年)》避險搬遷安置工程選址技術要求,地質災害易發區的農戶必須進行搬遷安置的新址選定,選址以安全為首要原則,避免再次受到地質災害的影響和危害。結合“就近安置與發展相結合、土地開發整理及生態移民搬遷相結合”的原則和本地實際情況等幾個方面內容。
(三)避險搬遷戶動工階段(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
搬遷選址確定后,縣國土資源局與鄉(鎮)、村在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加強對新房建設的督促工作,同時對搬遷戶所遇到的具體困難給予幫助和解決。
(四)驗收階段(2015年12月)
搬遷安置戶的新房屋驗收,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鄉(鎮)、村聯合進行驗收。驗收采取“一看、二查、三聽”方式進行。一是看搬遷戶是否按《實施方案》搬遷完畢、安置房的取得方式(新建、購置舊房;安置房的間數、面積)、災害區域內舊址房屋拆除情況(是否全部拆除舊房)。二是檢查搬遷選址是否按《實施方案》要求選定,是否位于安全地段。三是了解搬遷戶搬遷后的生產、生活是否適應等各方情況。
五、資金籌措及安排
(一)資金籌措
搬遷安置工作所需資金由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災害防治減災防災專項資金解決。
(二)資金使用及安排
嚴格按省級下達的補助標準,項目經驗收合格后,縣國土資源局向縣政府申請,經縣財政撥付國土資源局后分別劃撥至各鄉(鎮),由鄉(鎮)人民政府一次性支付給搬遷農戶。
六、其他
涉及避險搬遷安置工作的各鄉(鎮)務必于2015年8月15日前將《自愿搬遷申請書》、《避險搬遷協議書》和《縣2015年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工作目標責任書》報送至縣國土資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