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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藏族自治州十年行動計劃領導小組關于下達〈2015年度省民族地區教育發展十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批復》文件通知,我縣的中小學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計劃已下達,現將有關實施方案通知于后:
一、統一認識
寄宿制學生補助資金,是國家為了改善農牧區寄宿制學生生活,減輕廣大農牧民負擔,提高廣大農牧民子女入學積極性,使廣大農牧民學生“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是鞏固“兩基”成果的重大舉措;是提高全縣人口素質、促進教育快速發展,實現民族共同繁榮,構建民族地區和諧社會的一項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我們應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平等、兼顧效益原則,確保管好用好專項資金。
二、補助對象
享受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的對象為: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小學)家庭貧困且邊遠的農牧民子女寄宿制學生。
我縣實行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寄宿制學生向高中教育延伸的原則,繼續對公辦幼兒園入園幼兒提供免費午餐補助。
三、補助標準
享受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的標準為每生每月170元,全年按10個月計算,每生每年1700元。
公辦幼兒園入園幼兒提供每生每天3.00元的免費午餐補助,按每月24天、全年按10個月計算,每生每年720元。
四、嚴格申報
符合享受寄宿制生活補助條件的學生,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學生戶口所在村、組和鄉(鎮)人民政府逐一審查并簽注意見后,確定享受生活補助的對象,再在學生所在村和學校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周,公示結束后上報縣“行動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執行。
五、各司其職,加強管理
1、寄宿制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在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辦好寄宿制學校負有全面責任。各校要建立健全制度,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做到資金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2、要選派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有高度責任心的教育工作者負責寄宿制學生的學習、生活管理工作。
3、凡屬寄宿制的學生,學校要嚴格建立學生學籍檔案(貼有個人照片),造具學生花名冊,并在學生學籍檔案中注明生活補助標準。
4、寄宿制學校要堅持以人為本,以教育教學為中心,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保質保量完成各學科教學任務,充分發揮寄宿制學校的示范作用。
5、寄宿制學校要加強晚自習和課外活動的組織管理。學校應組織寄宿制學生開展豐富健康的校園活動,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增強寄宿制學校的辦學效益。
6、加強寄宿制學生的居住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和衛生安全教育,層層落實責任,并簽訂安全責任書。
7、學校要嚴格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經費的管理,要造具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花名冊,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要在花名冊上簽字并加蓋手印。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經費只準用于享受補助的寄宿制學生生活費開支,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給學生,實行帳務公開,做到帳務日清月結,按月公示。嚴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擠占、克扣和挪用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費。
8、各校要嚴格財經制度,明確制定校長、會計、出納、采購、保管、食堂等工作人員的職責,并嚴格督促執行。如有虛報冒領、違規使用,挪用擠占專項資金及其他不法行為的,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六、請各校將寄宿制學生補助經費的具體實施辦法、寄宿制學生生活補助花名冊于11月30日前報縣教育局計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