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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實現資源綜合有效利用,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施工方式轉變,根據《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以及《市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運輸及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過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市政府成立預拌混凝土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發改、國土、規劃、建設、環保、安監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具體負責預拌混凝土的日常管理和發展規劃,并做好預拌混凝土的宣傳推廣以及對生產企業的扶持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發展預拌混凝土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等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措施,加以落實;
(二)編制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引導規范企業合理布局,避免盲目發展,造成資源浪費;
(三)實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投產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條件,向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辦理備案;
(四)負責對建筑施工企業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監督檢查,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行政執法;
(五)組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人員的學習培訓,預拌混凝土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支持和培育當地相關物流配送企業的建設;
(六)為發展預拌混凝土做好政策宣傳和協調服務工作。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的要求,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定期預拌混凝土的預算定額和指導價格,以便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混凝土納入工程預算;
(二)負責對預拌混凝土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使用過程的質量監督,把好市場應用質量關;
(三)會同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負責對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單位作出相應處罰。
第六條市公安部門對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應當按有關規定核發行標識,允許其在城市相關區域內行;市交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及其產品的質量監管,每年不少于兩次對其計量器具進行鑒定;市環保部門要督促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做好前期環保評估,并負責投產后的環保監控工作;市工商部門應及時溝信息,在企業預核名稱、核準登記后,知企業向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備案;市招投標管理部門要督促招投標人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納入招投標文件范圍。
第七條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為城市建成區和城市部分新規劃區,具體位置:東至路,西至,南至,北至高速公路。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由建設或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市發改委組織建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評估,評估意見報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備案。未經評估或評估未過的,不得違反本辦法擅自施工。
(一)因建設工程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重大項目用量質量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滿足的;
(三)因道路原因,預拌混凝土運輸車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照國家防污防噪的相關法律法規,在生產過程中采取嚴格有效的防塵防噪措施。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應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并采取相應的防止泄漏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條按照“平等放開、有序準入,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公平競爭、提升水平,市場調節、強化監管”的原則,根據作業條件最好、運輸距離最近、生產成本最低的要求,編制預拌混凝土生產區域布局規劃,批準設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現區域布局的合理化、最優化。年至年,原則上布點區域為市區(“禁現”區域除外)、呂四港鎮、呂四海洋經濟開發區的規劃控制區及其周邊區域。以后,根據預拌混凝土需求量,確定其發展規模,擴大其布點范圍。
第十一條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的預拌混凝土項目必須符合規劃、環保、國土、節能、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項目立項實行年度申報制、聯審制和核準制。有意向投資建設預拌混凝土項目的企業或個人,每年5月向市發改委提出書面申報;項目核準前,由市領導小組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對提出書面申報的項目在規劃、環保、國土、節能、安全等方面進行集中聯審;聯審過后,項目申報單位須向發改委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出要求項目核準的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1)項目核準申請表;(2)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3)規劃部門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4)國土部門的土地預審意見;(5)環保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6)其它按規定需提交的材料。獲得核準的項目必須辦理相關的建設施工手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新建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配備先進的工藝裝備和實驗檢測設備。新建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企業資質,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管理、工序控制、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向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必須在編制概(預)算、工程量清單時,注明預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和相關要求;屬于招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在招標文件上對預拌混凝土的使用予以明確;施工企業應將預拌混凝土合同在施工許可前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要加強對上述內容的審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預拌混凝土預算定額納入工程預算,招標項目應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編入招標文件;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要求設計選用預拌混凝土;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預拌混凝土技術規程》操作,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和施工機具,并將預拌混凝土檢測報告、質量認證書等資料列入工程項目技術檔案;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監督,對必須使用而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應當向經過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備案登記的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第十八條凡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違反本辦法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罰,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向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出具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原始發票(核實后即退還),預拌混凝土使用量低于工程實際使用的部分,視為現場攪拌(不含經評估后確需進行現場攪拌的部分),市散裝水泥與墻改節能辦公室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條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道路運輸、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市相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的與本文件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