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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的意見》(政[]16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木蘭溪及萩蘆溪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實施意見》(政綜[]77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木蘭溪及萩蘆溪水環境綜合整治(第一期)資金補助方案的通知》(政辦[]147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快土海流域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整治工作力度,保質保量完成市政府下達給我區整治任務,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圍及對象
1、整治范圍
土海流域畜禽養殖禁養區。
2、整治及補助對象
位于上述禁養區范圍內的規模化養殖場,即:豬年存欄50頭以上,牛年存欄10頭以上,羊年存欄60只以上,雞、鴨、鵝年存欄1000只以上,或養殖面積50m2以上。
二、補助標準辦法
資金補助以需拆除的畜禽養殖場的建筑面積為計量單位。
(一)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除的資金補助基數:養豬(牛、羊)場:50元/m2,其它養殖場:25元/m2。
(二)獎勵標準:
1、在年11月15日前完成拆除的養殖場在其補助標準基礎上給予最高獎勵30元/m2;
2、在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完成拆除的養殖場在其補助標準基礎上給予適當獎勵15元/m2;
3、截止年12月31日仍未拆除的不予補助,并依法依規強制拆除。
除外,在11月15日前完成拆除的養殖場,在規劃中的養殖小區內優先安排。
三、調查摸底
鎮應組織人員對位于土海流域禁養區范圍內的養殖場進行摸底調查,主要摸清各養殖場所在具體位置、與土海沿岸的距離、養殖面積、存欄數、業主(法人)姓名、電話、審批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數據,并對各養殖場進行拍照留底。調查數據匯總填入附表并在所在村上墻公示。
四、組織拆除
鎮應于11月5日前組織工作人員對列入整治對象的養殖場進行丈量、畫出養殖場平面圖,由養殖戶簽字確認,匯總后上墻公示(不少于5天)。并與各養殖戶簽定拆除協議書,明確拆除時限、補助標準、逾期不拆除的法律后果、拆除后禁止在禁養區和禁建區范圍內再次養殖等事項,并做好各養殖戶思想工作,督促其按期完成拆除。11月16日至20日,對超過規定時限未能自行拆除的養殖場進行強制拆除。其中,年7月23日后搶建、擴建的養殖面積不予補助。
五、考核驗收
11月15日后,區政府將組織區監察局、農業局、環保局、國土分局對已拆除的養殖場進行驗收,驗收標準為拆除至地面平。每個養殖場必須建立檔案,包括丈量平面圖、拆除前后照片,養殖戶與鎮簽訂的協議書等材料,做到一場一檔。
六、補助資金拔付
鎮與養殖場簽訂拆除協議后,先預撥30元/m2,并且通過驗收的養殖場拆除面積、補助金額等要在所在村上墻公示后(不少于5天),由區財政局將補助資金下拔到鎮財政專戶。畜禽養殖專項治理資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加強督查、鞏固整治成果
鎮要加強對整治工作的跟蹤督查,鞏固整治成果,重點檢查和督查已整治完成的區域,對違規反彈的畜禽養殖業主,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懲處,嚴防整治后的畜禽養殖場死灰復燃。對整治工作不力、推諉扯皮的,要嚴格實施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