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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準確掌握全鎮農村集體“三資”總量和構成情況,探索推行農村“三資”管理委托新模式,根據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業部、財政部《關于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鎮政府決定在全鎮開展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清查核實工作。為確保清查工作有序開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農村集體“三資”清查的任務和目標
農村集體“三資”清查主要是全面清查村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狀況,界定產權,維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達到摸清家底、盤活存量、整合資源、規范利用、保值增值的目的。一是查清集體資產的價值總額和資源存量總額,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證相符,形成“三資”清查后的農村集體資產負債總表、資源存量總表。二是通過對資產重新核實,理順產權關系,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把應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全部納入規范管理范圍。
二、農村集體“三資”清查的對象、范圍和內容
農村集體“三資”清查的對象是指全鎮范圍內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清查范圍是指以上對象及屬于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和資源(具體包括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全鎮確定2011年6月30日為“三資”清查時間點。具體工作內容包括:
(一)清查登記。對清查時間點以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金、資產、資源從賬面數據入手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對有賬面價值且賬實相符的,以賬面價值為準進行清查登記;對賬實懸殊較大和有實無賬的資產按重置和評估價值進行登記;對盤虧、報廢、毀損以及掛失、掛賬的資產按程序進行核銷登記。
1、資金清查登記。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清查。
(1)現金:將鎮“三資”管理服務中心賬面余額與村報賬員現金日記賬和庫存現金三者進行核對,發現長款或短款要查明原因,予以糾正,對白條抵庫情況嚴重的村報鎮(辦事處)“三資”辦審查處理。
(2)銀行存款:主要是將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鎮“三資”管理服務中心的對賬單進行核對,對未達業務憑證要迅速取得,二者必須達到一致。
清查時須填制“庫存現金、存款盤點登記表”。
2、資產清查登記。包括對內對外投資、應收款項、庫存物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林木資產等進行清查。
(1)短期投資:清查各種短期投資的投資額、投資對象、收益情況、投資時間及清查建議等。
(2)長期投資: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各類形態、各種形式的長期投資。在清查長期投資時,村集體經濟組織凡按股份或資本份額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按照權益歸屬進行清查;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按集體經濟組織目前對外投資的核算方式進行清查。清查的具體內容與短期投資相同。
(3)應收款:要逐一與對方單位核對,以雙方記賬金額一致為準,對個人借款的清理要逐人核對,以雙方確認相同的金額為準。在清理過程中,對有爭議的債權要查證核實;對長期拖欠的,要積極催收;對確認無法收回需核銷的款項要明確責任,逐筆說明原因,同時進行核銷登記。
(4)庫存物資:要逐一清查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備件、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外購商品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資(商品)等的賬面數據,并與實際庫存情況進行核對,分品種登記庫存物資的購買日期、數量、金額、質量狀況和存放地點等。對于清查中發現的積壓、已毀損或需報廢的庫存物資,要成立相應的鑒定小組,劃分責任進行妥善處理,并進行核銷登記。對長期借出未收回或代保管的庫存物資,要查明原因、查看實物,積極收回或按規定作價出售。
(5)林木資產:不僅要清查價值總額,還要清查品種名稱、存在地點、形成時間等,對林木資產實物和賬存價值差距太大的要重新估價。
(6)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運輸設備以及辦公設施、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通用及專業設備。對固定資產要查清其管理現狀,包括固定資產規格、數量、原值、保管責任、已使用年限、用途、存放地點等,對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要進行核銷登記。承包、出租的各項固定資產由發包方和租入方負責清查,對沒有登記入賬的要將清查結果與承包、租入方核對后,登記入賬。對借出和未按規定辦理轉讓手續的資產,要清理收回或補辦手續。經清查后的各項固定資產,要按規定區別固定資產的用途(指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和使用情況(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進行重新登記,建立健全實物賬卡。對清查出的各項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要查明購建日期、使用時間、技術狀況和主要參數等,按出售、待報廢等提出處理意見。
(7)在建工程:包括在建或停緩建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驗收后交付使用但未轉入固定資產的工程項目。對這些在建工程,要查清項目、投資總額、項目預算和完工期限等。對在建工程清查時,要根據情況作出清查建議,對已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要轉入固定資產,對需要核銷的在建工程進行核銷登記。
(8)內部往來借方余額:結合壞呆賬處理和2010年村級審計、清查結果,據實登記。
在對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清查時,要充分考慮債權的訴訟時效,對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所有債權,都要進行催收和發出函證,明確主張債權,并保存相關證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債權,可采用公告的方式進行確認。
清查時須填制“三資”清查表中的資產類清查明細表、債權填制:應收款項(內部往來)清查明細表。
上述清查科目以外的資產按賬面數據進行填報。
3、負債清查登記。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種短期借款、應付款、長期借款及應付款、內部往來貸方余額等。在清查負債時,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債權單位和個人逐一核對,達到雙方認可一致,并保存認可的書面證據。同時要查明負債原因、期限、用途等。
清查時須填寫“應付款項(內部往來)清查明細表”。
上述清查科目以外的負債按賬面數據進行填報。
4、資源清查登記。資源的清查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坡、草場、水庫、堰塘、果園、魚池、道路、水渠、農業基礎設施和開展經營性活動占用或租用的集體土地(地上附屬物按產權進行固定資產登記)等。對資源的清查主要是查清實際數量及其權屬,暫不進行價值登記。
開展經營性活動使用的集體土地,凡已辦理報批手續的,按批準的數量填報;沒有辦理報批手續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其土地面積丈量后填報,以后再申報辦理有關手續;對報批的數量與實際丈量的數量不符的,以實際丈量的數量填報;對土地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由占用的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清查登記并單獨注明。
機動地、村辦柑桔場、林場、集體公山等資產,以大家公認的習慣面積為準進行登記;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自留地、飼料地)、林地以最新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面積為準進行登記。草場、荒山荒坡要登記地名、四至邊界。集體所有的水庫及其它水利設施等按面積登記,水渠、管道等按長度進行登記。
對資源的登記還要反映出用途、承包經營等具體情況。
對河流、灘涂、堤壩、水閘、礦藏等屬于國家所有的資源不予登記。
清查登記時須填寫“村資源性資產情況清理表”、“村統一管理的資源性資產清查明細表”、村級“三資”承包(租賃)清查明細表,同時建立實物賬卡。
5、資產估價與價值重估清查登記。資產估價是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無原始憑證依據的賬外資產進行市場價值評估;資產價值重估是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中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資產進行重新評定估算。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估價和價值重估結果須經村民(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辦事處“三資”辦審核確認。
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估價與價值重估一般按購建、調入時的原始價值確定。賬外財產和無償調入的財產等,凡查不到原始價值依據的,可比照同類財產現行購建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確定。為提高使用價值而改變原有實物形態的財產,因改建、擴建、裝修、更換部件等增加的價值,按實際開支費用調增原值;拆除部分,按拆除部分調減原值。
使用或征用土地支付的補償費、價款及其他費用計入在土地上興建的房屋和構筑物的價值內;使用或征用后尚未興建房屋及構筑物的,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費用進行登記。
清查時填報“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申報表”。
6、資產核銷清查登記。對清理出來的“庫存物資”和“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的部分,以及“在建工程”、“應收款”等科目中需要核銷的部分,在查清原因后予以核銷。
所有資產及債權的核銷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一是情況必須真實準確;二是證據必須充分有效;三是核銷記錄必須詳細全面;四是核銷依據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五是核銷決定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辦事處“三資”辦審查批準。
對核銷的資產要登記資產來源、主要用途、核算科目、賬面價值、須核銷價值、核銷原因說明以及核銷通過情況等內容。
清查時填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毀損、報廢核銷申報表”。
(二)界定產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和資源的所有權歸屬關系進行確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同時要充分考慮資產形成的過程,從有利于管理的實際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地進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以《憲法》、《民法通則》、《農業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統一口徑和標準計量,村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資源所有權界定的范圍包括:
1、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荒山、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
2、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流動資產;
3、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
4、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5、在國內聯營、股份經營、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兼并、有償轉讓的企業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協議(合同)應有的資產份額;
6、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7、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享受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歷年提取的生產性積累資金形成的資產及增值部分;
8、以集體出資為主,國家或地方財政補助等形成的非經營性資產;
9、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10、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股份、債券等有價證券;
11、依法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鎮“三資”管理領導小組進行協調或裁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與“三資”清查工作同步進行。
(三)清查匯總,調整賬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方案要求,各村“三資”清查專班在完成所有集體資產的清查登記、估價和價值重估、核銷毀損資產、界定所有權等工作后,按照統一報表格式將清查登記表進行匯總,將清查情況和“資產清查匯總表(村級匯總表)”,辦事處在審核后填制“清查匯總表(辦事處匯總表)”,并將清產核資工作總結和“清查匯總表(辦事處匯總表)”及“三資清查科目余額匯總表”報鎮“三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經鎮審查合格后,農村“三資”管理服務中心根據鎮審查結果分村調整和完善賬務。
三、“三資”清查的工作步驟
本次農村集體“三資”清查工作,要求在2011年11月底前全部結束。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動員階段(2011年9月)
主要任務是:1、辦事處農經部門督促各村核對有關賬表,及時報賬并處理相關遺留。農村會計服務機構要迅速完成清查時間點以前的所有會計業務處理工作,形成完整的村級財務報表(包括所有明細科目余額),為“三資”清查提供準確的賬面依據。2、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和本方案,結合本辦事處、村實際,制定“三資”清查實施細則。3、抽調業務骨干分村組建“三資”清查工作專班。4、做好“三資”清查的前期準備工作,包括培訓骨干、賬外資料的準備和知情人員的聯絡等。
(二)清查實施階段(2011年10月8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務是:
1、對照辦事處“三資”管理服務中心提供的財務報表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采取賬實核對、實地勘查、內查外調、合同清理等辦法,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資源進行逐項清理登記,分別填制“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清查表”中相關表格。同步進行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
2、對清理過程中需要進行估價或價值重估的資產,填制“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申報表”,經清查專班或評估機構確價后,提請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辦事處“三資”辦審核確認。
3、對清理過程中需要核銷的資產,填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毀損、報廢核銷申報表”,經社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后,報辦事處“三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4、駐村干部根據辦事處“三資”管理服務中心提供的財務報表以及“村經濟合作社三資清查表”填寫整理村級清查資料。
5、辦事處對“村經濟合作社三資清查表”審核后填制鎮清查匯總表”及“三資清查科目余額匯總表”,匯總表內容包括:清查前資產及負債情況、資產評估及價值重估情況、資產核銷情況、清查后資產及負債情況、資源清查匯總情況等。其中的平衡關系為:清查后資產=清查前服務中心資產負債表資產總額+資產評估及價值重估清查登記表資產增加額-資產評估及價值重估清查登記表資產減少額-核銷資產清查登記表資產總額;資產清查登記匯總表負債總額與負債清查登記表負債總額一致;資產清查登記匯總表資源總額與資源清查登記表總額一致。
本階段要嚴格按照清理、登記、核實、公示(形成的“資產清查登記表”(明細)以及“資產匯總表”)、確認、上報的程序的操作程序進行。
(1)清理。以村自查為主,全面進行清理。每個村成立由村兩委或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報賬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和群眾推薦的村民代表參加的5-7人小組,對集體“三資”進行逐筆逐項清理。資金、資產的清理,要以村會計賬目為依據,堅持賬內賬外相結合、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相結合,以物對賬,以賬查物,全面清點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查清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對資源的清理,要采取實地勘測丈量的方式,查明實際數量及其權屬。在清理過程中,辦事處要安排聯系村干部和懂財務人員駐村指導督查。
(2)登記。在“三資”清理過程中,按照市里統一制定的清理核實情況登記表,清理一項登記一項。資產資源的登記要按類別詳細登記其名稱、數量及使用情況。登記的內容要全面,事實要清楚,數字要準確,做到不遺不漏。
(3)核實。對已清理登記的集體“三資”,由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各村民小組組長和村民(社員)代表參加的核實小組進一步逐項逐筆進行核實。重點對“三資”的數額、權屬、臺賬與實物、處置與管理等情況進行核實。經過核實后的“三資”,要做到數額無誤,產權明確,現狀清楚。
(4)公示。對初步核實后的集體“三資”,由清理核實小組負責逐項逐筆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或通過發放明白紙等形式,向農民群眾和有關當事人征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間,村要安排清理核實人員,接待農民群眾的咨詢和反映,并認真做好記錄和解釋工作。凡在公示期間,農民群眾對“三資”情況有異議的,都要認真進行核查,直至農民群眾認可。對核查不清或有權屬爭議的“三資”,不得進入確認程序,列為“待處理問題”,上報鎮級以上“三資”清理機構協調處理。
(5)確認。公示期滿,按照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集體“三資”清理結果進行確認。
(6)上報。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確認通過的“三資”清理結果,由村兩委或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村報賬員、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社監會負責人簽字后分別上報辦事處農村“三資”管理機構審核,再經鎮人民政府核定同意后,匯總上報。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在公示期間,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確有問題的要及時糾正。
(三)檢查完善階段(2011年11月底前)
辦事處對各村公示后上報的資產清查登記結果組織專班進行復核。復核后進行匯總,并將匯總表報鎮“三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鎮“三資”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各村上報情況,適時組織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對抽查合格率不足80%的村,將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為止。
抽查合格的村,由辦事處“農村三資管理服務中心”按照審查后的“村經濟合作社三資清查表”及“三資清查科目余額匯總表”調整和完善相關賬務,形成“三資清查報表”(包括資產負債總表和資源存量總表等),報送“三資”管理服務中心存檔備查。同時服務中心要建立規范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賬務體系(包括總賬、明細賬、各類臺賬),村內也要建立必要的明細賬、日記賬、備查賬等。
四、“三資”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嚴格執行政策。本次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清查工作要按照國家的有關文件和本方案的規定進行,實行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政策、統一資產估價與價值重估的標準和程序、統一清查表格式。清查必須全面、完整。清查工作要充分依靠和發動群眾,對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包括賬內外、庫內外、地上地下、村內外都要進行徹底的清查,不得遺漏。在清查中要把實物盤點同核查賬務結合起來,把清查資產同核實負債結合起來。查清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對賬物不清的資產要進行追憶、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二)理順產權關系。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包括屬于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一切資產。這些資產無論采用哪種經營形式,也無論是由誰占用,集體所有的性質不能變。要通過界定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理順三方面的權屬關系:一是鎮、村兩級之間的產權關系,不能相互平調和擠占。二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共有資產,均要按各方出資額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權益,以此界定資產的權屬。三是集體經濟組織獨資形成的資產,應全部歸集體所有。
(三)嚴肅清查紀律。“三資”清查是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次大清倉,所有工作專班必須按規定實事求是地開展。對于在工作中走過場以及不如實填報報表、虛報或隱瞞真實情況的,由市、鎮“三資”清查機構責令改正。在“三資”清查中發現因失職、瀆職造成集體資產家底不清、損失浪費嚴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現化公為私或低價變賣、轉移集體資產、以及貪污盜竊等問題,由鎮清產核資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觸犯法律的要依法進行懲處。
(四)搞好資料收集。鎮、辦事處、村“三資”清查專班要認真收集“三資”清查過程中形成的各類原始資料和證據材料,并分類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