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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做好和改善城鄉水產養殖管理制度,科學利用水域灘涂,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切實維護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水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我鄉水產養殖業的健康的發展,根據省農業部《關于印發(完善水域灘涂養殖證制度試行方案)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鄉實際,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鄉成立實施水產養殖制度工作領導小組
柴管系統的全體工作人員
下設辦公室:農經服務中心,主任于立濤。
二、實施水產養殖制度涉及的單位
林業四、九分場、戚臺村、邱臺村、徐莫村、柴管各站。
三、實施水產養殖制度的工作方法步驟
(一)水產養殖證的發放范圍
凡利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1、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依照《漁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水域灘涂養殖的使用權。
2、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域灘涂,依照《漁業法》、《土地管理法》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確定水域灘涂養殖承包經營權。
3、已領取土地承包權證書的農用土地改為養殖生產的,水產養殖證不改變原土地的權屬性質及土地基本用途。
4、對有爭議的水域灘涂,在糾紛未解決之前不予發證。
(二)實施水產養殖的原則:
1、堅持兩權分離原則:
即水面使用權與所有權分立原則,核發水產養殖證只是確定養殖水域使用權,并不確立水域所有權,對有爭議的水域暫不發證。
2、堅持按水域所有權確定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原則:
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確定養殖使用權: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確定養殖承包經營權。
3、實事求是原則。在工作中認真細致,做到不重復登記水域、漏報水域、保證發證質量。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自覺接受群眾及輿論監督。
(三)實施水產養殖制度的時間安排(涉及到的相關單位)
希涉及到的相關單位,認真組織制定方案措施,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