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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實現“住有所居”以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堅持增加投入與創新機制并重,統籌推進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不斷擴大住房保障覆蓋范圍,積極引導住房合理消費,著力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
(二)目標任務。對人均建筑面積18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城區危舊房改造以及限價商品住房等統一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主要解決城鎮“夾心層”家庭、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城區危舊房改造以及限價商品住房主要解決城鎮拆遷家庭的住房問題;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覆蓋面。
二、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各鎮要認真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發揮好在制度建設、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同時注重引入市場機制,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有計劃、分層次解決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
(四)拓展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按建筑總面積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可由政府委托開發,也可按約定的價格回收。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在土地“招拍掛”前,可將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前置條件,土地出讓合同及相關建設合同中明確回收方式、回收價格、配建數量、交付日期、裝修及配套標準等要求。
(五)支持開發區、工業園區企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區域內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解決用工單位和園區就業人員的居住問題。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大中型企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改造現有閑置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外來務工人員相對較少、沒有建設用地的中小型企業,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可通過合資合股合作的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按商品住房分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不得改變用途。
(六)鼓勵房地產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要積極探索鼓勵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措施。房地產企業投資建設的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安排保障對象居住。政府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期滿后,如不續租則房源歸還房地產企業上市交易。政府承租期內,對承租的普通商品住房,可按房地產企業建設投資和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貼息資金在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七)利用社會閑置住房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各鎮可以市場租金租賃社會閑置住房。由市政府通過住房保障資金給予補貼。
(八)打通公共租賃住房與廉租住房的分配渠道。根據實際需要。按照保障對象確定房源性質,并實行有差別的租金、補貼政策。
(九)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各鎮要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目標任務。通過銀行貸款、信托投資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力度。通過向商業銀行貸款籌集并用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可由同級財政從今后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償還。積極創造條件,爭取金融機構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給予優惠利率貸款或信托貸款支持,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
(十)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稅費優惠政策。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簽訂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企業、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項目金額20%免征土地增值稅;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統籌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十一)繼續建設廉租住房和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化補貼。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同時。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十二)大力推進城區危舊房改造。要繼續實施城區危舊房改造和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努力改善人居環境和提高居住舒適度。
四、認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落實和土地供應工作
(十三)加大資金投入。進一步加大投入。確保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需求。同時,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認真落實國家稅費減免相關政策。
(十四)保障土地供應。要根據住房保障規劃。規劃建設項目要落實到具體地塊。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五、嚴格規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十五)加強建設管理。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依法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管制。項目法人對住房質量終身負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確保保障性住房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要注意優化建設項目的選址,完善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品質。從年起,新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一律按成品住房標準建設,并按國家和省居住建筑節能標準設計建造。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審批快速通道,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十六)規范準入審核。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收入線標準和住房保障標準。規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機制,提高保障效率。對住房保障申請應及時受理、及時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應及時納入保障范圍。
(十七)確保分配公平。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各項制度。切實做到保障房源、分配過程和分配結果“三公開”強化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的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確保分配過程科學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
(十八)強化日常管理。要逐步建立完善聯動的住房保障信息化系統。實現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房源分配等操作過程公開透明。保障性住房價格及租金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使用的按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處理。積極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模式,可通過委托管理、購買服務或住戶參與管理等方式,降低管理運行成本,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十九)健全退出機制。住房保障對象收入狀況和住房狀況發生變化。立即責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的資格。
六、切實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強化政府責任。各鎮要切實承擔起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措施上科學周密、行動上迅速有力,真正使人民群眾得到住房改善的實惠。要分解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將住房保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績掛鉤。要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收入和住房狀況審核等實施機構及服務窗口建設,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積極為基層開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嚴格督查考核。各鎮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形勢分析、情況通報、跟蹤督查等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計劃和實施進度督促檢查等工作;市發改委負責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的指導,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納入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進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土地出讓成本和凈收益核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核算,加強對住房保障資金籌集、使用、管理方面的指導;市審計局負責對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已落實建設用地計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市監察局負責組織開展對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監察。要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對住房保障工作成績突出的鎮區予以表彰,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土地供應和資金籌集不到位、達不到序時進度的鎮區負責同志實行約談和問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