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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推進沿江開放開發戰略,管嚴管好沿江岸線,進一步規范市沿江港口碼頭經營秩序,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港沿長江各港區非法經營碼頭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活動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市政府《關于落實省政府“推進沿江開放開發”有關專題會議精神實施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港總體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統一布署、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清理整治沿江非法的“小、亂、散、低”碼頭,統籌控制尚未開發利用岸線。
二、工作目標
通過采取“專項整治,疏堵結合”的方式,全面整治沿江非法的“小、亂、散、低”碼頭(以下簡稱小碼頭),進一步加強港口岸線管理,維護規范有序、可持續發展的港口經營秩序,確保河勢穩定、行洪暢通和通航安全,為推進我市沿江開放開發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本方案所稱非法小碼頭指碼頭靠泊能力在1000噸(含1000噸)以下并且未取得相關部門批復的“小、亂、散、低”裝卸作業泊位、浮筒(包括臨時取水口等設施)。
三、組織機構
成立市沿江非法碼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副市長楊健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江彪、市港口管理局局長廖強任副組長,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行政執法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工商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海事局、長江航運公安局分局、航道處、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信訪局、市維穩辦、市政府法制辦等單位及瑞昌市、縣、潯陽區、廬山區、湖口縣、彭澤縣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分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港口管理局。
四、職責分工
在市沿江非法碼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江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縣(市、區)相關單位具體落實。市直及駐市(縣)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支持沿江各縣(市、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一)政府法制辦負責審查綜合整治工作中的相關法律文件,牽頭處理相關法律問題。
(二)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整治總體方案,依法打擊不符合設置條件、未取得港口岸線、經營許可的非法裝卸行為,根據《港總體規劃》統籌控制尚未開發利用岸線,合理確定碼頭腹地岸線長度。
(三)水利(河道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不符合設置條件、非法占用灘涂地或影響江河行洪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其拆除或搬遷。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
(四)環保部門負責對違反水源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的小碼頭進行查處,依法責令搬遷或予以取締。
(五)公安部門(含長航公安局分局)依據職能負責綜合整治過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和依法打擊非法裝卸,制止暴力抗法行為并依法處理。
(六)國土資源(礦產資源)部門負責綜合整治過程中土地使用和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相關事項,合理保護并控制岸線腹地土地資源。
(七)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營業執照經營行為。
(八)城管執法部門配合水利部門做好沿江小碼頭違章建筑拆除工作。
(九)海事、航道部門依法打擊非法水上作業,對不符合“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設施”設置條件的非法小碼頭,禁止任何船舶進行靠泊作業,依法查處違反海事、航道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十)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禁止車輛進、出非法碼頭。
(十一)市委宣傳部負責制定宣傳方案和宣傳報道。
(十二)監察部門在專項整治過程中負責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對違法違紀問題依法查處;信訪、維穩部門負責做好整治過程中信訪事件的維穩工作。
(十三)其他部門根據職能依法處理沿江非法小碼頭綜合整治相關工作。
五、實施步驟
(一)成立機構、制定方案階段:2012年月日至月日。
(二)調查摸底、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月日至月日。
(三)清理安置階段:2012年月日至6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機構、明確責任。
沿江縣(市、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均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則,并為實施和包摸底調查、包政策宣傳、包處置穩定以及保穩定責任單位。各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全力推進專項整治行動。
(二)做好調查,摸清情況。
在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安排下,沿江縣(市、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各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對轄區內沿江非法經營的小碼頭逐一進行實地調查,摸清非法經營碼頭基本情況。
(三)宣傳發動,營造氛圍。
為營造良好的執法整治氛圍,確保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市委宣傳部及沿江縣(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要組織好相關整治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宣傳手段,讓全社會特別是非法小碼頭業主進一步了解開展專項整治的目的、意義和內容,形成綜合整治非法小碼頭的強大聲勢。
(四)疏堵結合、依法整治。
1.考慮到已有小碼頭多屬歷史遺留問題,在符合沿江岸線、碼頭規劃前提下,沿江各縣(市、區)可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將現有小碼頭遷移安置到統一的集散中心,并滿足港口經營、河道管理、海事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資質要求。
2.對現有非法小碼頭的港口設施以及非法占用灘涂經營設施要求各碼頭業主按整頓規范要求主動轉移碼頭貨物,拆解碼頭設施設備。對按規定期限自行拆除的,適當予以鼓勵或異地安置,具體措施由沿江縣(市、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制定。
3.對在規定期限不進行自拆,又不服從統一集中安置的小碼頭,依法依規,堅決取締。在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由沿江縣(市、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具體落實。
4.市城區非法小碼頭的整治安置工作由城區三區在市城區沿江防汛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配合下,可參照《市城區沿江砂石站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實施。
市直各有關部門、沿江縣(市、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嚴格責任追究。各級監察、督查部門要加強對非法小碼頭整治工作的督促檢查。對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工作滯后、相互推諉的相關責任單位,將進行通報批評;對工作不力甚至阻礙整治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紀依法進行責任追究,確保專項整治工作順利實施,確保沿江開放開發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