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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精神,結合我局事業人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績效工資總量水平
根據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的相關規定,我局事業人員的津補貼總額按全市基準線水平上浮30%-100%確定績效工資總量,并根據全局年度考核分數高低實行合理浮動。如遇相關政策調整,按政策重新確定績效工資總量。
二、績效工資分配
(1)基礎性績效工資分配。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全市基準線水平的60%,納入市統發工資或單位自發工資范圍按月發放。
(2)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月預發。我局結合事業人員的工作崗位、聘任職稱等因素按基準線40%的標準進行預發(具體發放標準見附表)。
(3)獎勵性績效工資年終考核發放分配。我局先按基準線水平上浮30%確定績效工資總量,在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中提取單位獎勵基金,市級優秀1500元、局級優秀1200元,用于對有突出業績考核優秀人員實施獎勵。剩余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全部納入考核機制,按事業人員所任工作和聘任職稱確定考核系數,對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全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基本稱職的按65%標準發放,不稱職的人員取消全額獎勵性績效工資。
再根據《市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超30%上限上報的差額及自收自支單位,其超30%的上報總量必須由主管局統一調控管理(原則上不得超主管部門機關水平),確保系統內單位平衡,杜絕出現濫發情況。具體由各單位制訂實施方案,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核批準后執行,報人社局、財政局備案。
三、特殊情況下績效工資的發放辦法
(1)因受刑事處罰、黨紀政紀處分,在處罰或處分期內,取消獎勵性績效工資;停職審查的,接受審查期間暫停發放,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后,再確定是否發放和發放標準。
(2)當年軍轉干部、調動、新錄用、退休等人員按本人工資發放月數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哺乳假、病假連續滿1個月或累計滿2個月以上人員,按實際月數扣發35%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事假累計滿一個月的,按實際月數扣發35%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事假超過3個月的,從第四個月開始按月扣發全額獎勵性績效工資。
(3)被確定為誡勉的人員,暫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誡勉期限內取消獎勵性績效工資,期滿后考核稱職的,按月全發。
(4)事業人員工作崗位和聘任職稱變動后,從職務、職稱變動的次月起,執行新職務、職稱的預發標準和考核系數。
以上方案于2012年開始實行,如遇相關政策調整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