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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病傳播迅猛,豬瘟是由豬瘟病毒引起的急性、熱性、高度接觸性、烈性傳染病。發病率和死亡率高,對養豬業危害嚴重。國際動物衛生組織(OIE將此病列為A類動物疫病,國將其列為一類動物疫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認真做好控制豬瘟疫情所需經費、物資、設備、技術等儲備,豬瘟疫情發生后,要做好統一指揮、密切配合、通力協作,按照“早、快、嚴、小”原則,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和技術等綜合手段,進行快速應急處理,盡快控制和撲滅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疫情危害,保障牧業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縣政府負責本縣豬瘟緊急疫情的控制和撲滅等工作,決策有關重大事項,為切實做好對豬瘟疫情的應急控制和撲滅,促進牧業經濟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預案。
一、疫情的分級及應急反應
本預案根據豬瘟發生的病畜數量、流行范圍和發展趨勢,將豬瘟疫情劃分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別重大疫情三級,制定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控制應急措施。
(一)一般豬瘟疫情的應急反應
一般豬瘟疫情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局部鄉鎮零星發生,病畜和疫點數較少,或在邊遠、地廣人稀地區局部流行。
一般疫情發生后,縣牧業部門要迅速了解情況,掌握疫情態勢,確定疫情嚴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并將疫情迅速逐級上報牧業部門,直至農業部。
縣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牧業、工商、衛生、財政、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撲滅疫情,切斷傳播途徑,同時做好疫區內生產、生活安排,保證疫情控制工作順利進行。
(二)重大豬瘟疫情的應急反應
重大豬瘟疫情是指縣行政區域內有2個鄉鎮發生疫情,局部出現流行,并有繼續擴大蔓延趨熱;本縣30日內疫點510個;本縣30日內發病豬500--1000頭;從縣域外傳入豬瘟疫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并有迅速擴散趨勢的因其它原因,需要劃為重大疫情的
發生重大疫情時,縣牧業部門要提出實施緊急預案的建議,經縣政府同意,啟動本級應急預案。
1疫情發生后,縣牧業管理局當迅速了解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發病情況,確定疫情嚴重程度,分析疫情發展趨勢,提出應急工作方案,報縣政府,同時將疫情報市牧業管理局。
2縣政府根據牧業管理局提供的疫情態勢,要迅速確定應急措施和工作內容并組織實施,同時及時將緊急方案和工作進展情況報市牧業管理局,并抄報市人民政府。
3縣政府根據疫情態勢,適時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相關部門及時調集人員、物資和資金,迅速控制和撲滅疫情。
4疫區內的鄉鎮政府應按照縣政府統一部署,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干部群眾,迅速控制疫情的發展蔓延。
5縣政府根據疫情發展態勢,可申請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疫情控制工作給予指導和支持。可申請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調撥緊急防疫經費、物資、藥品等支援。
(三)特別重大豬瘟疫情的應急反應。
特別重大疫情是指短時間2個以上鄉鎮發生疫情;30日內發生10個以上疫點;30日內病豬數超過1000頭;從國外傳和主豬瘟疫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并有迅速擴散趨勢的
特別重大疫情發生后,立即上報疫情,縣牧業管理局要迅速收集、分析疫情及發展態勢,確定疫情嚴重程度,及時提出啟動本項預案的建議;報請縣政府同意,啟動本級應急預案。
縣政府負責統一指揮緊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地區落實本預案,并監督實施。上級政府和業務部門要根據情況,資金、物資、技術上給予支持和幫助。
二、有關部門職責
(一)牧業部門:
1調集動物防疫和防疫監督機構有關人員開展疫情控制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迅速對疫情作出風險評估:
3診斷疫病,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并參與組織實施;
4參與組織對病畜和同群畜撲殺及無害化處理工作;
5組織對疫區、受威脅區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6組織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和場所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7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8建立疫情測報網,做好疫情的監測、預報;
9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和戰備疫苗;組織緊急防疫疫苗、藥品、器械等物資的儲備和調配;負責安排緊急疫情處理所需的資金使用計劃;
10緊急培訓防疫人員,建立疫情處理預備隊。
(二)計劃部門:負責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調運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安排。
(三)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疫情處理、撲殺病畜補貼等專項儲備物資所需資金。
(四)民政部門:負責疫區受災群眾的安撫和救濟工作。
(五)交通、鐵路部門:負責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人員、物資、藥品和器械,配合牧業部門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工作和疫區封鎖工作。
(六)公安部門:協助做好豬瘟疫區封鎖、撲殺病畜,加強疫區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工作。
(七)工商部門:根據對疫區封鎖的情況,關閉疫區內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
(八)監察部門:配合牧業部門做好動物監督檢查站監督檢查工作。
(九)衛生部門:負責疫區內人員疫情監測和防范工作。
(十)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野生動物疫情處理工作。
三、豬瘟疫情控制主要技術措施
(一)豬瘟診斷定性工作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或有條件的縣級畜牧獸醫中心站實驗室進行。必要時,經兩名或兩名以上具有高級獸醫師職稱資格的人員進行現場臨床診斷定性。
(二)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并封鎖疫區、通往疫區的主要交通道口設立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停止疫區內易感動物(產品)屠宰、加工、交易活動,嚴禁病畜、易感動物及其產品以及可能污染的物品運出。
(三)疫點內,對患豬瘟的病畜及同群畜應立即撲殺,并對病畜和同群畜撲殺后做無害化處理。
(四)對疫區內的污染物和場所實施嚴格消毒。
(五)對疫區、受威脅區的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建立免疫帶,以防疫區擴大蔓延。
(六)對疫區內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加強檢疫、監測。
四、其它事項
(一)各鄉鎮政府參照本預案,從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本縣的豬瘟疫情控制實施方案或實施細則。
(二)從事禽類飼養、經營和禽類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本預案的規定,并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落實本預案所作出的規定等。
(三)實施本預案過程中采取的各項措施均為強制性措施,涉及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執行。對違反本預案規定,或執行預案不力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和有關部門的責任。
(四)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預案的分工和部門職責做好實施預案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