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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市關于進一步改進縣鄉財政管理體制要求,充分發揮財政體制的調節和引導作用,增強鄉鎮財政保障能力,充分調動鄉鎮謀發展、增收入的積極性,結合我縣實際,決定對小寨鎮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對鎮等6個鄉鎮實行統收統支加激勵財政體制。為進一步改進完善我縣縣鄉財政體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突出績效導向
強調體制激勵功能,有利于激發鄉鎮政府發展經濟主動性。
(二)事權財權對等
清晰劃分縣鄉事權,明確縣鄉兩級政府之間支出責任,合理劃分收入,有利于事權與財力相匹配。
(三)設計易于操作
力求體制設計簡明、規范,有利于操作和執行。
二、實行“分稅制”和“統收統支加激勵”兩種體制
(一)分稅制體制
小寨鎮位于縣域中心,交通便利,是我縣鑄造與裝備制造產業的聚集地,鄉鎮經濟基礎較好,有望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次中心”。根據省、市進一步改進完善縣鄉財政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為促進鄉鎮經濟發展,提高鄉鎮自我保障能力,現對小寨鎮實行“分稅制”體制。
分稅制體制具體內容:
實行“劃分收入、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自求平衡”的財政管理體制。
劃分收入:縣與鄉鎮、園區按屬地征收原則,分企業核定歸屬,合理劃分收入范圍。
核定收支:著眼于加快縣域經濟發展,促進小城鎮建設和鄉鎮政府職能轉變需求,重新核定鄉鎮收入財力基數。按照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明確界定縣與鄉鎮政府的支出責任,重新核定鄉鎮支出基數。
超收分成:在合理劃分縣與鄉鎮收支基數的基礎上,以基期年為基數,按保既得利益的補償原則,作為定額上解或定額補助。
自求平衡:鄉鎮在摸清稅源的基礎上,自行上報收入計劃,測算財力后,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1.明確劃分縣鄉收入
(1)縣鄉收入共享,確定各自收入
為保證縣級的調控能力,對與全縣經濟發展緊密的主體稅種,作為縣鄉共享稅種合理劃分,具體分享比例為:
增值稅:縣分享10%鄉分享5%;
營業稅:縣分享40%鄉分享60%;
個人所得稅:縣分享15%鄉分享15%;
企業所得稅:縣分享10%鄉分享10%。
(2)鄉鎮專享收入
為激勵鄉鎮發展經濟,對與鄉鎮發展直接相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和專項收入等,定為鄉鎮專享收入。
(3)確定鄉鎮收入基數
根據縣、鄉及園區企業,劃分收入范圍,按照2013年收入完成數,參照三年年均增幅及全縣任務增幅,確定鄉鎮收入基數。
2.理順縣鄉財政事權分配,核定支出
按照鄉鎮職能范圍,以保證鄉鎮基本支出需求為原則,合理核定鄉鎮支出基數。鄉鎮財政主要承擔鄉鎮機關和村級組織運轉的正常經費和本鄉鎮事業發展的支出,包括人員工資、公用經費、舊債償還、鄉鎮基礎設施投入及補助村級支出等。鄉鎮教育、科技、衛生及縣派出機構等支出由縣財政統管。
3.超收分成,鄉鎮自求平衡
在合理確定收入基數和支出基數的基礎上,確定鄉鎮定額上解或補助數額,即支出基數大于收入基數的,實行定額補助;收入基數大于支出基數的,實行超收財力比例分成。此次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一定三年不變,對于鄉鎮收入出現短收,縣財政不補,由鄉鎮自求收支平衡。對于鄉鎮超收增加的財力,主要用于鄉鎮基礎設施建設、償還債務等。資金使用由鄉鎮提出申請,報縣財政局,經縣政府批準后,按批準用途使用。
鄉鎮增人增支,不再調整支出基數,由鄉鎮從新增財力中解決。“分稅制”體制執行之后,鄉鎮收支出現重大增減變化因素,經縣政府批準,可適當調整基數。
4.不設立鄉鎮金庫,收入集中繳入縣金庫
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后,暫不單獨設立鄉鎮金庫,鄉鎮收入實行屬地征收,集中繳入縣金庫,實行分級管理。屬于中央、省、縣收入分別劃解各級金庫,屬于鄉鎮級收入由縣財政撥入鄉鎮專戶。
(二)統收統支加激勵體制
由于鎮是縣域經濟中心,縣鄉企業劃分難以介定,而其他五個鄉鎮,經濟相對落后,財源規模小,缺乏主體稅源,僅靠鄉鎮財政收入遠不能保障人員工資和正常運轉,根據我縣實際,現對鎮等六個鄉鎮實行“統收統支加激勵”體制。
統收統支加激勵具體內容:
1.收支統管
對鄉鎮財政收支實行統一管理,鄉鎮作為縣財政的預算單位,主要負責按屬地原則組織收入,鄉鎮財政收入由國稅、地稅、財政部門負責集中上繳縣金庫。鄉鎮開支由縣財政統一審核,統一撥付。
2.核定收支
縣財政對鄉鎮收支進行分戶核算,按照支出責任劃分情況,以2013年為基數,參照三年年度增幅核定收支。由縣財政根據標準核定,直接撥付,包干使用,在使用范圍內實行統一政策,實現各鄉鎮間大致均等的社會服務水平。
3.超收獎勵
縣財政根據鄉鎮經濟發展實際,核定鄉鎮收入計劃,對于年度內組織收入超過核定計劃的鄉鎮給予超收獎勵,用于提高保障能力,適度調動鄉鎮發展經濟、組織收入的積極性。
4.節支留用
對鄉鎮核定支出后,鄉鎮通過壓減人員、厲行節約節省下來的支出留給鄉鎮自主支配使用。
三、保障配套措施
1.在新體制執行中,國稅、地稅部門對鄉鎮稅收征管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結合鄉鎮核對稅收數額,經雙方蓋章,每月向縣財政局提供鄉鎮收入明細報表,縣財政局對鄉鎮收入單獨建賬、分鄉鎮核算。
2.為防止稅收征管中的“人情稅”、“關系稅”,國稅局、地稅局要對各稅務所人員實行定期交流。
3.實行統收統支的鄉鎮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由縣財政統一撥付,通過銀行,并通過財政上下級結算從鄉鎮扣回。對鄉鎮經費,縣財政按月撥入縣財政局專戶,由財政局審核撥付鄉鎮。
4.各鄉鎮財政所負責鄉鎮財政財務收支管理,受縣財政部門監管,實行賬款分離,會計與出納分設,互相監督,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定期向鄉鎮人大報告預決算編制、執行情況。
5.嚴格規范運行,財政部門要根據鄉鎮的體制模式,實行相應的預算管理模式,提高鄉鎮財政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水平。對于實行“分稅制”體制模式的鄉鎮,要合理、清晰劃分縣鄉兩級支出責任,健全資金監管機制,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高效。對于實行“統收統支加激勵”體制模式的鄉鎮,要明確收支統管的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公用經費標準,確保鄉鎮正常運轉。
6.加強鄉鎮財政人員培訓,提高財政所人員業務水平,規范財務核算程序,確保完善財政體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方案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具體實施細則,由縣財政局負責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