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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醫患關系的現狀
從2000年的“醫療賠償第一案”,到現在全國三級甲等醫院每年要發生百余例要求賠償的醫療糾紛案件來看,我國醫療糾紛的數量呈大幅度上升,且患者索要的賠償額度也越來也高,甚至出現了“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這樣一種奇怪的現象,更有甚竟然出現了“醫鬧”這樣一種特殊的職業。醫患矛盾沖突愈演愈烈,輕則干擾了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重則引發惡性刑事案件。然而從近幾年的醫療糾紛來看,雖然發生頻率有大幅度的上升,但是真正由醫療技術不足或是違反診療護理操作規章引起的醫療事故卻沒有同步增加,這就說明在我國導致醫患關系不和諧的原因不再主要是醫療技術方面的原因。
二、我國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分析
1.醫患信任度降低成為醫患關系緊張的重要因素。
“醫師宣言”中基本原則的第一條就是將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則,信任正是這一原則得以實現的基礎,是和諧醫患關系的基石。從醫學產生直到20世紀80年代,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之所以未能像今天這樣出現如此大的沖突,也正是這個原因。換句話說,當前醫患關系矛盾的加劇,歸根結底是由于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相互的“不信任”造成的。醫學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知識和技術,往往需要經過多年的嚴格指導訓練才能得以掌握,因此在這個領域里我們必須承認患者處于脆弱和依賴的特殊地位。在受到疾病困擾折磨的同時,面對著如此強大的陌生領域,患者不得不假定醫生確實是在為他們的健康著想,醫生所做的一切檢查和治療都是為了治愈疾病。但是由于某些外在原因或是醫療機構內部約束力相對薄弱的時候,就難免會發生個別利用病人的弱勢地位欺騙病人的事情,再加上這些事情被一些社會媒體大肆渲染,就會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患者在就醫的時候就不會再信任醫務人員,甚至會有意隱瞞一些與疾病相關的事情(但患者本身并不認為所隱瞞的事情與疾病有關),同時還會將媒體曝光的醫療案例與自身的就診過程做一個對比,懷疑醫生是不是開了大處方、是否做了不必要的檢查項目?若是治愈了疾病,那么患者有可能就把這種懷疑和不滿壓下,若是治療的結果沒有達到患者的預期效果,那么必然將會引起醫患矛盾沖突的發生。另一方面,醫務人員對患者的信任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特別是在“舉證倒置”出臺以后,為了防止患者對疾病有所隱瞞或是為了避免漏診、誤診引發醫療糾紛的可能,醫務人員不得不對患者進行一些就患者本人來看與疾病無關的檢查,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引起了患者對醫務人員的不信任,懷疑醫務人員進行了重復檢查、過度治療,最終在醫患之間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醫患矛盾沖突變得更加尖銳和深刻。而且社會公眾普遍認為,負責醫學事故鑒定的醫學會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時必然無法做到公平公正,因而在出現醫療糾紛時,患者往往選擇落后的野蠻方式或投機的社會文化。
2.部分醫務人員人文素質的缺乏成為醫患關系緊張的直接因素。
隨著社會的進步,生物醫學模式的轉變,以及患者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就醫時不僅要求能夠解除痛苦或是治愈疾病,更加希望能在輕松、愉快、舒適的環境下得到治療。舉個例子來說:生孩子,如果順產的話,幾千元就足夠了,但是對于一些經濟條件尚可的家庭來說,往往會花費更高的費用住進高級的產科病房,因為患者認為在這種環境下能夠得到更好的醫療護理,包括身體上、生理上、心理上、情感上全方位的照護。但是醫療隊伍中有個別醫務人員往往不注意與患者溝通的技巧,服務態度生硬,又缺乏足夠的耐心和同情心,最終引起患者滿意度的下降。
3.政府財政投入的不足、市場為導向的醫療體制改革成為醫患關系緊張的關鍵因素。
從20世界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但是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卻沒有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衛生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政府在財政上的投入不到位,最終引起了醫療費用的上漲,且超過了居民的承受能力,出現了看不起病、買不起藥、因病致貧、因病返貧這些現象,而患者卻把這種不滿直接發泄到了與他們關系最為密切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身上,一旦找到醫務人員的過錯,就不依不饒。醫療衛生行業是一個高風險高強度的職業,而我國醫務人員的薪酬和技術勞務費用不足以與所承擔的工作量和風險成比例,再加上我國正在實行的以市場為導向的醫療衛生保健服務體制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醫生開大處方、過度使用新技術、重復治療,從而也加劇了醫患矛盾沖突。
4.法制的不健全成為醫患關系緊張不可忽視的因素。
雖然我國的衛生事業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公益事業,大多數醫院都是非營利性機構,但是病人卻越來越多地把自己定位在“消費者”上,再加上到目前為止,我國仍沒有一部處理醫療糾紛高效力的法律以及缺少在醫療事故鑒定上令各方都信服的權威性機構,因而我國法律界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常常不知道究竟該依據那部法律規范來解決醫患矛盾,確定法律責任。
5.患者就醫期望過高成為醫患關系緊張的潛在因素。
由于醫學實踐的復雜性,在醫療過程中存在著太多不確定的因素,有些是可以預防的,有些情況不僅無法預見,而且也難以控制。但是患者不了解這些,他們想當然地認為醫生是無所不能的,只要進了醫院,醫生就肯定能把病徹底治好,治不好就是失職,就是誤診。因而一旦治療效果達不到患者的期望值,就會責備醫生,進而產生糾紛;有人這么說:“現在醫學這么發達,卻讓病人活著進來,死著出去,肯定是你們工作中出現了重大失誤,一定要給病人家屬一個說法!”
6.個別媒體的片面報道對醫患關系緊張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現代社會是一個信息爆炸的社會,每天都有太多的信息充斥在我們面前,因而有些媒體在經濟效益的驅使下,為了達到吸引讀者的目的,對一些醫療意外進行報道時不再秉持科學、嚴謹、公正的態度,而是過分強調患者的弱勢地位,把醫療意外的責任全部推給醫生,試圖通過渲染患者的死亡和家屬的悲痛,引起讀者的共鳴。這些似是而非、以偏概全的報道,過分突出和夸大醫患關系的“陰暗面”,給本已緊張的醫患關系火上澆油。
三、醫患關系緊張的解決對策
1.構建誠信的醫患關系是解決醫患關系緊張的根本。
作為醫護人員,在不斷提高自己的醫學技術水平,謀求科學發展和醫學進步的同時,要注意尊重患者感情,與患者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交流,解答在診療過程中患者產生的疑慮,增進患者對醫學復雜性的認識,從而避免使患者對醫療結果產生不合理的期望。在患者參與醫療診治的過程中,要給予患者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在尊重患者選擇的基礎上加以正確的引導,讓患者體會到醫務人員的確是把患者的利益放在了首位,醫務人員做得一切檢查、治療手段都是為患者著想,都是為了治愈疾病。只有醫患之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依存,才能有效地解決醫患關系緊張。
2.政府是緩和醫患關系緊張的關鍵環節,承擔保障公民健康權益不可推卸的責任。
政府有責任扭轉公立醫院運行機制上不適應公益性目標的現狀,加大對公立醫院的財政投入,改變公立醫院過度考慮經濟收益的局面,從根本上解決因市場化的醫療衛生政策所引發的醫患利益沖突。為緩解我國日益緊張的醫患矛盾,防范和減少醫療糾紛,政府有責任盡快制訂一部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醫患雙方的就醫行為,設立醫療行為的規范標準,擬定醫療損害的賠償標準和影響正常醫療行為的具體處罰項目及標準。此外,政府也有責任引導媒體對醫務界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3.加強醫療服務機構自身文化的建設,是解決醫患關系緊張的直接途徑。
醫療服務機構是醫患關系形成的特定場所,醫院在注重人才、加強學科建設、重視學術水平提高的同時更要注重醫院軟實力———文化的建設,加強對醫務人員人文精神的培養,樹立人文關懷意識。醫院人文環境具有引導、凝聚、激勵、協調、輻射等功能,優良的人文環境,可以引導醫務工作者認同醫院的價值觀與發展目標、行為規范,“救死扶傷”、“關愛病人”、“廉潔行醫”也就更容易成為醫務人員行為堅持的準則。同時醫院也要采取積極措施,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交流,參與有關人民健康需求的輿論導向,避免誤導公眾行為的輿論發生。
4.健全的法律是醫患關系緊張得以解決的有效途徑。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們的維權意識逐漸覺醒,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法律的權威性以及靠法律說話的重要性,因而當人們在解決沖突、糾紛時,常常訴諸于法律,希望通過法律尋求到幫助。緊張的醫患關系也不例外,特別是對于涉及到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醫療行為而言,也就更加復雜和敏感,更加需要具有權威性的清晰、明確的法律規定。然而,在當下處理醫療糾紛時主要依據的是《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是這二者在一些具體規定上卻存在著沖突,當醫患雙方出現爭議時,都主張適用對自己有利的法律規定,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又將矛盾進一步激化擴大。
5.媒體要切實起到溝通醫療機構與大眾之間的“橋梁”作用。
對于媒體而言,要加強行業的自律。正當的輿論監督作用對于當前的醫藥衛生服務行業是必須的,也是必要的,掌握好“度”,正確處理好正面報道與負面報道的關系,既不能把醫務工作者“天使化”,也不能把醫務工作者“妖魔化”。
作者:張穎單位: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