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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福建省于2016年7月實施《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福建省內各地區醫調委都有自己的工作特點,較為典型的是南平模式、福州模式。文章針對福建省第三方調解機制存在的問題,指出福建省今后的工作重點是要繼續在增強聯動、與多方部門配合、專家庫的完善、增強與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配合等方面努力。
關鍵詞:福建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聯動機制;醫療責任保險
目前,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已經在全國全面鋪開。福建省自2009年開始實踐“第三方調解”后,解決醫療糾紛成效顯著。2016年5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自7月1日起實施(下文簡稱《辦法》)。這是福建省第一部關于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省級政府規章,讓醫療糾紛的解決在較高的法律法規層面可以“有法可依”。
一、福建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運行現狀
(一)南平模式。2009年8月南平市醫患糾紛調解處理中心正式成立,這是福建省第一家由政府批準成立的第三方獨立的醫療糾紛專業性調解機構。南平模式的特點是調解機制的各個環節配置較為完備。有穩定的領導機制,形成“縣市、鄉鎮、村居”三級參與,“五位一體”的聯動機制,即包括醫院內部溝通調解、醫患糾紛應急處置聯動、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醫療責任保險和社會救助機制。南平市實行點調制,醫患雙方出現矛盾可以在醫調委的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更彰顯客觀公正,使雙方信服。
(二)福州模式。福州作為省會城市,醫調委承擔的調解工作量是全省最為繁重的,但正是由于這種繁重,讓醫調委積累了更多經驗,在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專業人員的配備等方面更加完備,最關鍵的是當地政府準備了充足的經費支持第三方調解的運行。專家庫比較完善,目前有514名專家在列,涵蓋醫學、藥學、心理、保險、法律等專業。相關的鑒定程序也比較規范,分為簡單案件由專家庫判斷和重大案件進入鑒定程序兩個部分。鑒定任務主要還是由醫患雙方共同認定的社會鑒定機構來承擔。
(三)福建省其他地區。泉州市的工作著重點在醫療責任保險的引入上。泉州市于2009年出臺《泉州市2009年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案》,在機制運行前期借鑒已經相對成熟的寧波模式,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招標,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出現賠付事件的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而且不但醫療事故要理賠,醫療差錯和醫療意外保險公司也要理賠。寧德市于2014年9月出臺《寧德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規定二級以上醫院設立醫患糾紛投訴調解室。寧德很重視調解人員的隊伍建設,并在索賠金額上做出具體的等級劃分,由此來確定是進入訴訟、調解或是鑒定程序。
二、福建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運行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仍然存在,沒有呈明顯下降趨勢
首先要厘清醫療糾紛與醫患糾紛的區別。福建省2016年的《辦法》確定使用“醫療糾紛”一詞。“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為診療活動而引發的爭議。可以說醫療糾紛是一個“行為概念”,是由診療活動行為引起的,而“醫患糾紛”是一種“主體概念”,主要明確醫方和患方兩個角色之間的關系,相對醫療糾紛而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更大。因此談及醫患矛盾危機和解決時運用“醫療糾紛”更為確切合適。目前醫療糾紛仍然頻繁發生,原因在于:(1)人民大眾越來重視身體健康,醫患矛盾的發生越來越頻繁,普通的體檢也可能引發醫療糾紛。(2)醫療資源更加豐富,醫療新技術引發新矛盾。醫療新技術是一把“雙刃劍”,需要完善監管體制予以監督,[1]新技術產生的高額費用、新技術運用于臨床效果的不確定性都是引發醫患新矛盾的原因。(3)人民大眾法律意識的增強,但又對相關法律一知半解,存在過度維權的現象。第三方調解機制已鋪開,人民大眾也逐漸熟知。這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老百姓也想通過法律和平解決醫患矛盾,很小的糾紛也希望得到說法得到賠償,這使得醫療糾紛表面上看是有增無減的。
(二)在聯動機制上,最主要的還是公安部門的配合,其他部門形同虛設
福建省早在2011年就提出“五位一體“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即“醫院內部溝通調解,應急處置聯動,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救助”。但是到目前為止發揮作用的幾乎只有應急聯動機制中的公安部門。筆者走訪福建省內較具代表性的醫調委,例如南平和福州,工作人員普遍表示各職能部門對于第三方調解機制的理解和配合是他們工作中最需要的部分。福建省2016年7月的《辦法》對于相關部門也做了具體職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作用是“指導”,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作用是“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的作用是“指導和促進”。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作用是“維護,監督指導,依法查處犯罪行為”。其他部門如財政、民政、價格、信訪的工作是“輔助”。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是配合做好監督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業務。新聞媒體的作用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另外社會醫療救助機制也要繼續“建立和完善”。由此可見,第三方調解機制的運行不是獨立發展就可以發揮作用的,必須要有各個方面的配合。各個部門應該在日常管理中做好關于醫療糾紛處理的相關預案,一旦有糾紛發生就可以立即應對,讓糾紛的前期處置工作更為順暢。
(三)沒有上位法的指導上文提及
福建省已經有省級規章,其他個別省份地區也出臺了省級規章,比如北京、上海、廣東、山西等。國家衛計委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于2015年10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目前沒有正式出臺,但是這個《條例》作為當前第三方調解最高位階的法律法規指導是必然的。《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四條明確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人民調解為主,醫患和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等有機結合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這里的“人民調解”就是指“第三方調解機制”,第三章專章闡述了“醫療糾紛調解”,立法工作不能追求數量,而是要強調質量第一。可操作性很關鍵,立法時要盡量征求業內業外的意見,特別是醫務工作人員與患者的雙方認知。因此,法律法規上的遲滯確實有一定原因,能讓醫患雙方都能認可遵守,醫療糾紛才能理想地減少。當然規章還是位階比較低的法規,行政法規和法律層面的規范出臺仍需努力。
(四)專家庫不完善
雖然福建省的專家庫建設還算完善,上文提及專家名單幾乎也盡量涵蓋了各個領域。但隨著案件的復雜化,病理學、影像學、心理學、醫學前沿技術等專家還是缺乏。目前專家庫起的作用是咨詢,當然在每個醫調委也有一些常駐專家,人數有限。那么名單中的專家在事件發生時,是否帶著積極的心態去給一起醫療糾紛案件提供專業意見,是否能讓患者感覺到公正,這也是要解決的問題。另外福建省目前實行的是根據案件索賠金額,決定該案件是參考專家庫的咨詢意見,還是將案件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2016年的《辦法》第41條規定“對于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應當先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或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10萬元以下是采取咨詢專家的做法。這種做法的缺陷在于,患者對于本地專家的公正性有所懷疑。10萬元的法定標準也比較籠統,理由也不充分,無法說明案件的嚴重程度。因此在專家庫的完善、與鑒定制度的有效銜接等方面還是要繼續努力。
(五)醫療責任保險參與度不夠
福建省2016年的《辦法》第4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公立醫療機構按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醫務人員參加執業責任保險,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該法規規定得比較全面,但都不是強制性規定。醫院是否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仍然是自愿行為。但是因為保險公司對于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參與,目前還是以保本微利為原則,保險額度很小。畢竟這一機制的運行還是政策性的,沒有盈利性,因此保險公司即使參與到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中去,積極性也不是很高。2015年10月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第47條指出:“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等保險。”在立法中用了“應當”一詞,旨在強調醫療責任保險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中的重要作用,而并不是強制推行。2014年7月,國家衛計委,司法部和財政部聯合出臺《關于加強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再次強調醫療責任保險在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運行中的重要作用。福建省目前在這一部分還處于起步和發展階段,與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結合還不成熟。
三、完善福建省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
(一)增強聯動,加強多方配合
2016年7月8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綜治辦、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國保監會等9部門決定自2016年7月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1年的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可見涉醫違法犯罪現象并不是一個公安部門與醫院和調解機構的配合就可以控制的,需要政府、媒體、司法部門、保險部門等配合。《刑法修正案》(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中“醫療”二字的增加受到社會的關注。當然不能將“醫鬧”與“醫療糾紛”完全等同。“醫鬧“是有組織有規模地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不正當經濟賠償的行為,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是違法犯罪行為。但是醫療糾紛應該說是“醫鬧”的起源。到了醫鬧的程度,事態就是比較嚴重了,如果出現傷亡后果,就不僅僅是一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可以定性的,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因此,司法部門的緊密配合是當務之急,預案的準備必不可少。醫療救助制度的完善配合也很重要。筆者走訪福建省多家醫調委,他們普遍認為社會醫療救助機構的配合是第三方調解機制順利運行的重要助力。“醫療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針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口的醫療問題,通過撥款或者捐助等渠道,實施專門的幫助與支持。我國醫療過程中的“賴床”“賴院”現象,歸根到底是因為目前沒有建立起完善的醫療救助制度,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也不在少數。加大資金投入、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注重邊緣群體的預先救助都是今后改進的方向。其他部門,如政府的支持、媒體的正面引導也需要繼續配合。
(二)完善專家庫
專家庫所涵蓋的領域擴大化、建立專家鑒定組是今后專家庫發展的方向。專家庫按照不同的學科分類,這個鑒定組人員是不斷變化的,案件發生時,由醫調委主持,由醫患雙方共同隨機抽取,不能抽取與本案件專業無關的專家。另外請外地專家參加本地無醫療糾紛技術鑒定也應該制度化。一方面可以請到本地區沒有納入專家庫的專業人員,另一方面公正度、公信力大大提高。當然即使是專業人士對醫方醫療過錯的評價,也不能成為有效的依據,不能滿足患方對于損害后果發生原因和知悉的權利。[5]還應當在調解程序前設置獨立、科學的事實真相查明程序。
(三)增強醫療責任保險在調解機制中的作用
按照目前福建省的《辦法》,醫療責任保險并未強制推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也不是各地醫調委的工作重心,但是卻是他們的瓶頸。筆者認為醫療責任保險在公立醫院的強制推行勢在必行,但是需要根據本省情況在各個地區逐漸推開。現在要思考的是如何讓醫院主動積極地參與到醫療責任保險中來,參與與第三方調解機制的配合中來。按照固有的思路,醫院的規模、業務量決定了醫療糾紛的多少,從而決定保費的高低。現在要摒棄這種傳統思路,醫院的技術水平和服務水平以及具備的防控風險能力才是擬定保費的重要依據。保費計算方法和續保方案,應當由醫院和保險公司通力合作,認真分析各醫院近幾年發生賠償額的年平均值為賠償基數,下一年的續保根據上一年的賠償額做出調整,計算出讓醫院和保險公司都認可的保費數。另外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中,聯合共保也是重要途徑,所謂“共同保險”就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共同簽訂一個保險合同,由多個保險人共同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聯合共保的公益性更強,也會減輕保險公司個別經營的負擔。
政府應當在政策上傾斜,給予經濟支持。醫療行業協會在這個方面應當發揮重要的推動作用。行業協會可以代表醫療機構或者個體醫療人員向保險公司投保,并且起到監督和督促作用。同時行業協會可以在醫療風險管理方面加強與保險公司合作,成為第三方調解機制運行的助力。山西省已經建立醫調委和保險機構的定期聯系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北京和上海也已經實行合署辦案,一站式全方位的保險保障服務。這些都可作為今后福建省調保合作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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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宇虹 單位:福建中醫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