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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走出去”時間、經歷及管理水平上的差異,某些企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經驗欠缺,在國際工程中的合同索賠能力上與西方公司相比仍存在著較大差距,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出索賠通知從而喪失索賠權利的事件屢有發生。其主要原因可以歸結為:索賠意識淡薄;項目組織機構分工不明確,索賠工作無專人負責;擔心冒犯工程師或雇主,不愿輕易提出“索賠”;索賠通知的內容欠規范。
(二)可能的挽救手段
在索賠事件涉及承包商的利害關系而索賠通知被雇主/工程師認定為無效時,盡一切可能予以挽救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挽救索賠時效的方式可有以下幾種。
一、可替代“通知”的其它書面文件
承包商的索賠通知并不必然是信函。那些送達工程師/雇主的其它書面文件,如會議紀要、進度計劃修訂的說明、提交的現場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對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商的權利主張(索賠工期延長或/和額外付款)的內容同樣可以被認定為一個有效的索賠通知,這種形式的通知也稱為“可推定通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規定“通知”必須是書面的,因此任何口頭通知都會被排除在外。
二、“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時間
合同中規定的28天通知時間,是承包商“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事件發生后的時間。在某些情況下,索賠通知晚于事件發生后的28天是因為承包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及時獲取事件信息的緣故。因此,即使通知的時間超出該法律頒布的28天,承包商應能證明其實際獲取信息的時間滯后性,以保持索賠通知有效。
三、有缺陷的索賠時效
有缺陷的索賠通知往往會被雇主/工程師判定為無效通知。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1.在索賠通知中未能準確援引相應的合同條款承包商雖然遵守了合同中28天通知的規定,在通知函中陳述了事件的性質并表明了索賠工期延長及損失補償的意向,但沒有援引索賠所依據的合同條款或援引合同條款不當,都可能被工程師判定為索賠通知無效。如此類情況發生,承包商絕不可輕易讓步。解決的辦法是,如索賠事件發生時承包商一時無法對事件進行準確定性,則可暫不援引與事件定性有關的任何合同條款,僅對事件做出客觀陳述并表明索賠意向,或者將可能相關的合同條款一并列出。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獨立的第三方(如爭端裁決委員會或仲裁人)一般不會因為索賠通知中未能援引或援引合同條款不準確而判定索賠通知無效。2.未明確述明相關函件為“索賠通知”承包商雖然在事件發生的28天內致函工程師,陳述了事件的性質并表明了獲取工期延長及額外支付的意向,但未說明該函件為“索賠通知”,或未援引與索賠通知相關的合同條款因而其有效性會受到雇主和工程師的質疑。對此,承包商抗辯的理由可以是:合同中并未規定“索賠通知”的格式,因此通知的形式是任意的;合同要求承包商在發出索賠通知時必須根據第20.1款的相關規定但并未要求必須明確提及該款。也就是說,只要函件內容中包含了對索賠事件的描述且表明了承包商的索賠工期和/或費用的意向,該索賠通知就應被認定為有效。具有持續性影響的事件對于一個具有持續性影響的事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事件發生后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則應在事件的影響結束前及時補發。在此情況下,工程師/雇主雖然可能以索賠期限為由否定通知的有效性,但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爭端裁決委員會或仲裁人完全可能認定索賠通知有效,充其量承包商將喪失部分權利,即承包商應該獲取的補償只能從發出有效的索賠通知之日起算。4.不輕易放棄索賠權在任何情況下,索賠的程序及時效問題都不應成為雇主懲罰承包商的工具。因此,在承包商有權根據合同或合同適用法律索賠的情況下,即使出于某種原因未能及時發出有效的索賠通知,承包商也不可輕易放棄自己的索賠權。在某國發生的一個索賠案例中,雇主以承包商未能遵守時效規定為由全盤否決了承包商的索賠,然而爭端裁決委員會最終依然判定承包商的索賠有效。在裁決書中,爭端裁決委員會認為,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第20.1款有關索賠通知及詳細的索賠報告呈報的要求。然而,鑒于其它信函以及承包商、工程師和雇主之間的會議記錄的存在,此類失誤并未阻止或妨礙對承包商索賠事件的調查。5.無需索賠通知的合同事件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數量的增加或減少(紅皮書第12.3款)都可能引發的單價變更,BOQ(BillofAuantity,工程量清單)中工作項目的取消(紅皮書第12.4款)則應給予承包商補償。此類工程量的清算往往只能在工程項目的后期才能進行,因此屬于合同程序的履行,不屬于承包商索賠的范疇,因此不存在索賠通知的問題。對于此類變更或補償,承包商一定要警惕雇主/工程師以索賠時效為由否定承包商要求對價格進行變更或對取消的工作項目進行補償的正當要求。
四、結語
本文所討論的是在承包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發出索賠通知而可能導致索賠失效的補救措施。法律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即索賠權利的存續期間,超出這一期限意味著實體權利的喪失。因此,在實踐中,承包商務必在索賠事件發生后及時發出內容完備的索賠通知,切不可因一時的疏忽而喪失維護自身合同權利的寶貴機會。
作者:張明峰單位:中國四川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