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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則內容的比較
《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準則部分第三段規定:“在評估部分權益價值時,評估假設應當明確剩余權益的所有者是否有意圖賣掉還是繼續持有他們的股份。”還規定:“是否特定的資產或負債歸屬于企業而被忽略的。”而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中沒有類似規定,可以看出國際評估準則一個很突出的特點就是強調工作范圍的概念。《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說明部分C1、C2、C5對企業、企業價值、股權價值、所有者權益等概念做了明確定義,對企業價值評估基礎性概念開宗明義有利于評估準則在不同國家達成共識,促進國際評估準則的推廣。而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只對何為企業價值評估給出定義,與國際評估準則相比對重點概念的闡釋不足。《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C5規定:“依附于所有者權益的權利或特權,不管是股份制形式還是合伙人形式,都需要考慮在評估程序中。所有者權益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被明確規定,相應的法律文件如協議條款,商業備忘錄,成立章程,持股人協議。所有者權益可能是部分股東權益,也可能是全部股東權益。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分辨合法的受益的所有權也很重要。同時需要關注所有者權益內部的權利和責任,這種情形可能包含在企業現任股東之間的協議中。C6規定:“在股權轉讓的文件中可能包含限制性條款或可能影響評估基礎的規定,這些股權轉讓中必須要采用。例如,文件規定股權要按其占全部股東權益的份額估值而不論其是控制權還是少數股東權利。在任何時候,依附于各種利益上的權利被評估時都要在開始時就考慮。”C7規定:“非控制權的估值一般低于控制權的估值。多數股權并不必然是控制型股權。依附于所有者權益上的選舉權或其他權利由公司成立時的法律框架所決定。通常在企業中有不同種類的股權形式,而且每種對應不同的權利。這也是為什么一些少數股權在某種情形下具有控制性或重要影響的原因。”可以看出國際評估準則在企業價值評估中非常關注公司章程、法律框架、股東內部協議條款等法律文件,要求注冊評估師關注影響評估結果的隱形條款,而我國企業價值評估準則對這方面尚無規定。《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C13規定:“在《國際評估準則》工作框架中描述的市場途徑和收益途徑可以應用在企業和企業權益的價值評估中。成本途徑通常只應用在企業早期階段或剛設立的企業,此時企業的利潤或現金流不能可靠確定,而且企業的資產缺乏有效的市場信息。”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第四十條規定:“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資產基礎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很明顯地看出二者在對資產基礎法的運用上存在不同的觀點,前者限制資產基礎法的應用范圍,后者鼓勵市場法和收益法的使用,但并不排斥資產基礎法的應用,這也是由我國特別的市場狀況和評估環境所決定的。
《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C16規定:“在市場法中三個最常使用的數據公共源是公開股票市場上交易的類似企業的股份,可獲得的企業出售或并購的案例,企業之前出售的股權或對股權的報價。”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第三十四條規定:“市場法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較法和交易案例比較法。”二者對市場法的運用途徑和數據來源有所差異,與我國企業價值評估準則相比國際評估準則在市場法運用中規定目標企業以前出售的股權或股權的報價同樣可以作為數據源。《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C25規定:“當預期收益或現金流以名義幣值表示時,即現行價格,名義折現率應該包含通貨膨脹因素。當預期收益或現金流以實質幣值表示時,折現率不應該包含通貨膨脹因素。”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未對此類問題做出具體規定。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第一條指明制定企業價值評估準則的目的,第三、四、五條規定企業價值評估業務的依據,第六條要求注冊評估師應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第七條規定注冊評估師的執業原則,第十條規定引用專家和專業報告的情形,第十一條規定注冊評估師執業應當明確的基本事項,第十六條規定審計報告的運用,第十九條規定:“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對具有多種業務類型、涉及多種行業的企業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時,應當根據業務關聯性合理界定業務單元,并根據被評估企業和業務單元的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財務數據口徑進行評估。”第二十八、二十九條對收益期的相關規定,第四十四至五十二條對披露要求的規定等,在《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中未被規定。
二、借鑒與啟示
(一)準則與實務的契合從《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可以看出,在評估方法的選擇上更推崇市場法和收益法,而限制資產基礎法的使用。就三種評估方法的適用條件和局限性來說,資產基礎法確實不如另外兩種方法能夠完全反映企業或企業權益的價值。因此,在歐美國家的企業價值評估實務中,由于評估準則的引導和公開市場的成熟,市場法和收益法是最常用的方法。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在某種程度上鼓勵注冊評估師在執業中使用市場法和收益法,但在實務中并未達到這樣的效果,絕大多數評估報告采用資產基礎法。我國當前企業價值評估準則與評估實務的契合同國際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隨著我國市場的日趨完善,并購重組活動的活躍,已經具備了市場法和收益法運用土壤,應該大力推廣企業價值評估準則并促進其對實務的指導作用,從而提升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公信力。
(二)對評估人員的要求評估人員是評估準則和評估實務的紐帶,評估人員的執業質量對評估行業的發展至關重要。高素質的評估隊伍能夠有效貫徹評估準則的實施,同時應能將評估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和創新反饋到評估準則的完善中,只有這樣,資產評估的良性循環發展才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在《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中對評估師執行力的要求是“必須”,對重要評估注意事項的警示性語言是“至關重要”,而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對資產評估師在執業中的要求是“應當”,對具體操作上的約束性詞語是“合理使用”、“考慮”、“恰當選擇”等。我國企業價值評估準則給予評估師評估過程中職業判斷的自主性,但是這也恰巧給了“害群之馬”以可乘之機,過分依賴職業判斷勢必會造成評估作為第三方的公信力。因此,在對評估師的要求上應該借鑒國際評估準則條款中的強制性約束,嚴格自律,方能獲得評估行業的長遠發展。
(三)注重影響評估結果的細節《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在準則部分和說明部分都強調注冊資產評估師應關注影響評估結果的細節。這些細節包括股東之間的內部協議,可比企業數據的可驗證性及可驗證程度,預期收益的貨幣表現形式及是否考慮通貨膨脹,對歷史現金流的調整項目等。企業價值評估的結果只是評估報告上的一個數字或一個數值區間,但上述任何一個細節的疏漏都會影響評估結果的精確度。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只是籠統地要求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得出現對評估結論具有重要影響的實質性疏漏和錯誤。抽象的描述很難對實務產生有力的指導和約束作用,這方面國際評估準則給我國企業價值評估準則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四)例外情形《IVS200———企業和企業權益》與我國《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相比一個明顯的特點是我國企業價值評估準則像法律條文那樣要求評估師應該怎么做,而國際評估準則則通過例外情形提醒評估師如何面對評估實務中的陷阱,如是否特定的資產或負債歸屬于企業而被忽略的,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少數股權對企業控股的情形等。很明顯,這些例外事項會顛覆常規評估業務的評估假設,如果注冊資產評估師不能準確判斷這些問題的存在,最終的評估結果一定會偏離企業或企業權益的真實價值。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交易的愈發頻繁,以后會出現越來越多復雜特殊的評估業務,因此我國企業價值評估準則有必要對實務中的例外情形進行梳理,增加相應的條款。
(五)保持特色準則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定區域內人的意識形態和行為方式的綜合反映,我國企業價值評估對國際評估準則趨同和借鑒的過程中依然要保持本國的一些特色。前文分析二者的不同點時也指出了我國企業價值評估中明確規定而國際評估準則缺乏規范的方面,說明了我國企業價值評估準則在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而且結構嚴謹、層次清晰、內容具體的呈現方式符合國人的習慣,有利于準則的推廣和促進對實務的指導。對國外評估準則優秀成果的借鑒吸收,加上自身的創新和經驗積累,是我國企業價值評估準則持續發展和完善之路。
作者:求嫣紅韓清飛單位:浙江省紹興市財稅干部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