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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仍集中于技術要求不高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因本身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不如大型企業;加之中小企業內部管理往往并不健全,財務和監督機制不完善,也就比較難取得金融機構的信任,雖然現在很多銀行已經開始推廣小額貸款,但總體上講,中小企業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仍比較困難。因此,中小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只能很大程度上依賴內源融資方式。與之相比,大型企業的融資方式中,外源融資顯然占了相當比例。而且,因為大型企業往往享有更好的聲譽,上游供貨商的信用周期、下游商和經銷商的預付款等也使企業信用轉化為了融資渠道,與中小企業更拉開差距。
2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2.1自身原因
中小企業自身的管理制度不夠完善與科學,甚至很多是依托家庭(家族)成員建立起來的,往往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而且很多中小企業在起步期都在走低成本、低科技、資源型或者數量型等粗放式發展道路,經營活動中容易也存在一些不規范的經濟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惡化了自身的融資環境。
2.1.1融資難是中小企業的固有缺陷
筆者認為,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很多原因是其固有缺憾,不可能從根本上克服,只能盡量緩解;若是真的從根本上解決了,那么中小企業也就不再是中小企業了。相比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資金少、規模小、風險大,相應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也普遍不如大型企業,融資難在所難免。所謂“存在即合理”,中小企業既然存在,自然就有其存在的價值,我們應當首先正視中小企業融資難這一現實,然后才能探討緩解問題的方法。
2.1.2信用意識淡薄
我國很多中小企業的信用歷史較短,缺乏信用觀念,在交易過程中不重視信用價值,加之法律規范欠缺,某些地方政府也存在為了本地財稅利益對轄區內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不正當干預的現象,中小企業逃債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對于企業信譽普遍較差的中小企業,即使對方有以提供資金支持,也必然會采取非常審慎的態度,若是有意放貸可能會付出高昂成本去了解獲得借款方的真實經營信息,這大大增加了資金方的放貸成本,中小企業融資難也就不難理解了。
2.1.3管理制度與財務信息不透明
鑒于自身實際情況,中小企業往往缺乏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幾乎沒有財務信息公開制度,使得資金方難以了解企業真實的財務信息。另外,因為中小企業的財務信息透明度不如大型企業,現實中也容易出現項目資金到位后并沒有按照原先承諾的用途使用,而是挪作他用,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導致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2.2外在原因
近幾年,國家已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重點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但受益者仍未覆蓋絕大多數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放貸標準并不一致,信用擔保機構對于中小企業的作用有限,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也還待強,加之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傾斜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等原因,中小企業的外源融資環境與大企業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2.2.1銀行信貸困難
現行經濟體制下,商業銀行出于自身效益和交易安全的考慮,往往將絕大部分的資金集中投向極少數的大型優質企業以及能源、電信、電力、煙草等壟斷性行業,中小企業信貸困難。而且,金融業普遍加強了金融放貸的風險管理,不僅貸款審批權層層上收,還加大了對信貸員的考核力度,信貸員放款不慎給銀行造成損失的,就會面臨下崗危險,更加使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請求很少給予積極考慮。另外,我國中小型銀行尤其是非國有的中小型銀行的數量并不充足,運作質量也不高,不能成為有效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有力推手。
2.2.2信用擔保不力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公民,才具有保證人的資格;國家機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不能作為保證人。這就為中小企業尋找擔保人提出了難題。在我國,具有代為清償能力非政府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有幾家愿意為規模小、資產少、信用低的中小企業冒清償債務的風險呢?而且,《擔保法》調整的是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之間的一般擔保關系,對于信用擔保問題未加具體規定。雖然原國家經貿委在1999年6月了《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但意見屬于行政規章,法律位階低于《擔保法》,效力有限,對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作用不是特別明顯。
3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途徑
3.1完善自身法律制度
首先,中小企業自身應當加快成長,建設現代企業制度。包括進一步接觸傳統家庭經營模式對企業發展的束縛,建設產權明晰、管理科學、權責統一的現代企業制度,從根本上改善經營管理狀況,增強企業信用能力。其次,應當進一步強化信用意識,中小企業本身應當重視自身的信用商譽;整個社會也應當深化信用意識,建設有利于中小企業的信用考核機制和信用檔案庫。再次,中小企業應當進一步提高會計透明度,取得金融機構的信任,從而拓寬外源融資渠道。
3.2優化外在法律環境
首先,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增強業務發展的協調性,著力開拓中小企業信貸市場,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信用評級制度,在自身情況允許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適當的信貸放寬政策。其次,應當進一步完善信用擔保制度,通過行政立法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性質上定性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以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為宗旨,從而為中小企業融資保駕護航。
作者:韓文津單位:武漢理工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