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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作為一門高等教育的知識學科,其知識體系至少可以粗略地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形而下的所謂“死知識”。這類知識內容以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名詞概念的具體含義等為代表,掌握這類知識,對于學生而言,主要就是識記,教師稍加解釋和輔導即可。第二個層次的知識是形而上的抽象內容。這類知識以法學教育所要灌輸的各種價值觀、各種理念精神為代表。掌握這類知識更多的是要靠“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的模式,即教師只能將一些框架性的內容傳授給學生,同時加以點撥、引導。對于學生而言,這類內容不能僅僅停留在“知道”的層面,還應當進一步內化為自己的主動認知,只有這樣,才算是教育的成功。這一問題以往常常被我們忽視,在教學過程中,形而上的內容被等同于法律條文一般,教的人認為宣講了即可,學的人認為記住了就行。如此一來,價值觀停留在內心之外,流于形式也就不可避免了。
對此,有學者就從心理學、教育學的角度進行系統研究并提出,價值觀不能僅僅停留在“知道”的認識層面,還應當“內化”。這一認同的內化機理具體來說包含五個環節,即理性認知、情感共鳴、思想轉化、心理調適和沉淀固化。結合目前我們的價值觀教育可以清晰地看出,問題在于現行教育模式把重點放置在了第一個環節,即僅僅強調理性認知這一認識環節,而在這一基礎之上的其余四個環節則幾乎被忽略。事實上,后面的四個環節才是決定價值觀確立的關鍵。
除此之外,我們目前法學專業大學生價值觀教育的不成功還與另外一個原因有關,那就是愈發嚴重的應試化傾向。眾所周知,目前國內法學專業大學生的就業壓力很大。由于這種壓力的存在,它回溯性地產生了一種連鎖反應,導致我們的法學教育走上了一條越來越應試化的道路。具體來說,就業壓力首先影響了高中畢業生的專業選擇,畢業之后的就業難使得很多學生在進入大學之前就對法學專業有所顧忌。近年來一些法學院系招生規模的萎縮即表明了這一點。招生困境反過來會直接影響大學的很多方面,其中就包括教育思路和教育理念。國內前些年熱議的法學教育該不該走向法律職業教育的討論即源自這一背景。同時,國內高校的評估評價體系中看重畢業生的就業率,又返回來推動或者說加劇了這種應試化。就學生自身而言,就業當然更是頭等大事,作為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入校以后就會考慮要準備將來的一系列考試,如司法考試、研究生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等。由于這些考試決定了他們未來的人生,因此學生們對其都格外重視,校方由于考慮到就業率的壓力,對此也往往持積極鼓勵的態度。最終,各種因素匯聚成的無情現實使得國內各高校的法學專業教育義無反顧地走向了應試這條道路。
這種應試化帶來的負面效應迅速累積,并引發連鎖反應,使得當前的法學教育陷入到一種退化的困境之中。其突出表現就是對簡單識記的強調,對閱讀和思考的忽視。而這一狀況又與前述第一個原因密不可分,即能夠量化、標準化地以統一試卷的形式加以考查的多是形而下的知識,形而上的知識雖然與此不同,但也只能無奈地與“死知識”一同以試卷形式考查,最終使得知識層次不加區分,考查方式無區別,進而造成教學模式也完全同質化。
以司法考試為代表,探討其與法學教育的關系,以及法學教育自身的定位,是前些年學界的一個熱點問題。經過了多年討論,目前對此基本上已經形成了比較一致的看法,即考試不能成為法學教育的單一化指標,法學教育應當有自身的品格。正如北京大學的潘劍鋒教授所言:“法學教育的性質是多維而非單一的。一方面,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律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學知識的講授,而應當向學生提供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知識講解和學術訓練,使學生養成‘多知識角度的觀點’,并進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氣質。”
二、法學專業價值觀教育的改進路向
筆者認為,加強法學專業的價值觀教育,應當著重從以下兩大方面入手:第一個方面是要注重價值觀的“內化”。正如本文之前所述,價值觀可以說滲透在整個法學體系之中,我們在進行價值觀教育的時候,不能僅僅停留在膚淺、抽象的理論認知的層面,而是應當向學生強調從案例、事實中發掘價值觀的方法。將抽象的價值理論融會貫通到具體的部門法領域,不僅強調了價值觀培育的重要性,而且也更容易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加強價值觀與社會實踐的結合。法學專業的本科生都有至少一學期的時間要安排實習,盡管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規定了教師對實習活動的指導制度,但大部分都流于形式,沒有真正落實。實習是學生走出校園親身接觸和體驗社會的重要渠道,在實習過程中,學生們能夠遇到各種課本上所沒有的問題。但與此同時,涉世不深的學生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社會現象,那么如何評價和對待一些社會現象,如何在各種事件中選擇立場,這對學生而言就顯得至關重要了。假如實習指導教師能夠像制度中所規定的那樣跟隨指導,在一些環節上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理念,在遇到一些價值沖突的時候給學生以正確的指導,那么,這樣的實習環節一定會讓學生受益終身,也會將價值觀教育的積極效果最大化。總之,避免法學教育的應試化,重新找回法學教育的立身之基和追求目標,這樣才能更好地進行價值理念教育。
作者:羅強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