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場價格波動的合同價款調整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價值工程雜志》2015年第十期
1調價基期的確定
1.1時點的確定
1.1.1基期時點“0”的確定工程的簽約大多非一蹴而就,所以確定合同中約定的基期時點就有了許多選擇,如承包商報價數據時選擇的價格時點,承包人研究報價后所提供的時點,發、承包雙方合同談判達成與最終簽約的價格時點,發、承包雙方合同達成協議的最終確定合同文件時點,發、承包雙方簽約的時點等。更有許多的工程在簽約到正式施工之間還有著一個較長的時間間隔,取這期間的任一時點作為基期時點都是有可能的。基期時點本身僅用來對于調價公式的計算,由邏輯點出發選擇其中任一時點作為基期時點均不會對合同的履行產生影響,但從履行合同的角度來看,承包方應盡量要求選擇調價公式中綜合價格指數計算結果較低的時點將其作為基期時點,發包方則與之不同,其要求明確,在施工期間價格的調整應遵循簽約價格中允許的浮動范圍中進行。
1.1.2結算期時點“n”的確定工程施工期間,通常不會在合同中對結算試點予以明確注明,這樣就會引發在實際操作中的許多爭議。比如,某承包方在2月份將未來3月份施工所需材料全部自行采購到位,3月份施工按計劃正常進行,4月10日完成3月份申請款統計工作并上報發包方,發包方將申請款批復的時間為4月15日,工程款到賬的時間為4月20日。這些取點不同的時間數據,前后時間跨度較大,將其中任一時點作為調價公式結算期時點都有其道理。許多人認為這種進度結算款數額相比合同總額比例有太大出入,不必作過分嚴苛的限定,因此大多在簽約時對其有所忽略。單結算款項的累積不會對合同總價造成影響,這就造成在合同總價的基礎上,結算期時點相差一個月對價格的調整就會出現一筆數目不菲的款項[1]。為了達到預防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必要麻煩的目的,可將結算期時點的確定方法加以注明,使其在合同中凸顯的十分重要。從承包人角度出發,如果預測合同開工至竣工總體價格指數會出現明顯上升趨勢,這就需要盡可能爭取將時間取點向后推移;如果預計合同開工至竣工總體價格指數出現下降趨勢,則應盡可能爭取將時間點向前推移[1];發包人則與之相反。
1.2調價基數的確定調價基數的最終確定對于發、承包雙方都十分重要,為預防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因調價基數而引發的爭執,可以在合同中對調價基數做出明確的規定。對工程量清單所有組成部分及其他各部分款項進行詳實的分析。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公式調整合同價格的含義,是在物價浮動的情況下對承包商進行的相應成本補償,所以調價基數P0需要與物價風險相關,也是對各款項進行判定其是否可以納入調價基數的主要證明。調價基數P0的取定如圖2所示。
2調價指數的確定
2.1調價指數的選擇調價選擇的指數必須是合同雙方都認可的權威部門的,這一條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注明,防止因此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這就對我國各省市造價信息的及時提出和很高的要求,現階段實施難度較大。但可以通過大量的文獻研究發現如果在缺少分析出相應指數的情況下,運用一些切實有效的指數予以代替,可以參考統計局的價格指數。物價風險在按年進行調整時,通常拿不到及時有效由權威部門所公布的當年各階段物價指數,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包方先行“墊資”的解決方案。工程項目規模越大所需“墊資”就越多,這會對承包方組織生產、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造成諸多不良影響。所以建議在出現不能及時獲得指數的情況下,可以用某階段有權威同時有代表性的物價指數來替代指數進行計算,并以計算值予以支付,之后在得到詳實的當年物價指數后,再對其進行計算[6],并以此為依據予以支付并調整合同價款。理論看,調價指數的數據越多越細,調價精度應越高,但是過多的調價指數,會將實際操作變得過于繁瑣,帶來諸多不便,較少的數據又無法起到精確計算的目的。所以就出現了調價指數數目與調價精度的影響究竟選擇哪一個,得出以下結論[7]:①調價公式中最少要選取5個價格指數對其進行調價計算,這樣才以可達到調價精度的基本要求。回收量落入平均回收值±10%范圍的概率為99%。若只選取其中1~4個價格指數對其進行調價計算,承包商所要承擔的風險較大,這就提升了調價的難度。②在其他條件和要求(如置信度大小)不變情況下,價格的波動過大,所以回收波動也會隨之變大。因此,如果價格出現較大幅度上漲,就要通過增加價格指數數目的方法來達到降低回收幅度變化過大的目的。
2.2調價指數的來源基本價格指數F0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指數,沒有時,可采用的價格代替,并且由招標人確定填寫。現行價格指數Ft是按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的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項價格指數填寫,該指數應首先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指數,沒有時,可采用的價格代替。
3調價因子的確定
3.1固定系數的確定
3.1.1固定系數與合同價款總調整額的關系固定系數實質上是指合同價格中不能參與調價的部分與合同總價的比值,對固定系數測算的原則通常以合同價格中規定的不因物價變動波動而發生變化的部分。例如管理費、項目利潤、稅金。但要想完全區分這部分合同價款,其過程中存有諸多困難,因此在現實操作中,固定系數的變化余地過大[3]。為定量研究固定系數與合同價格的關系,作如下假設:合同工期為n年;合同總價C,固定系數為x;調價頻率為(t按年調為1,按季調為4,按月調為12);合同工期內各年調價因子的上漲率相等設為△I,且均勻上漲;各調價因子的在合同簽訂時的初始指數均為1;合同價款在合同工期內均勻支付;各可調因子的權重系數相同。
3.1.2固定系數與合同價款總調整額成反比的驗證由式(4)還可以看出,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越到工程后期調價的固定系數對于合同價格總調整的幅度就越大。按照國際慣例,通常固定系數的確定由業主方咨詢工程師提供,也會出現在招標文件中給出規定范圍,由承、發包商雙方協商確定。對承包商而言,如果預計在合同工期中,出現物價上漲,則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量爭取相對較低雙方都能接受的固定系數,以降低因物價上漲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另外,我國的工程承包還有一獨特現象即由業主供應施工材料,通常稱為甲供料。甲供料就是由業主負責采購部分工程材料,這一特點與國際上的“指定材料供應商”又有許多不同。調價是在工程面臨物價風險的情況下給予承包方的補償,甲供料的價款由業主來支付,而合同總價又包含了甲供料價款,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就要把甲供料價款同時折算成固定系數[8][9]。
3.2權重的確定調價公式中的各調價因子的權重系數就是各調價因子的價格占總合同價的比值。一般來說,對于發包方來講。總希望將漲幅大的材料權數低一點,對于承包方則相反。
3.2.1確定權重常用方法確定各成本因素的權重,在實際的工作中一般有兩種方法:①選用因素費用分析的法,就是根據投標書中或標底中單價分析表中給予的信息,計算各成本因素如人工、鋼材、水泥等指標占有效投標價的權重比例,明確權重系數,同時得到相應的不參與調價的固定因子的權重比例。②固定因素和各參與調價的成本因素的權重,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出一個估算范圍,由投標人提出建議值。
3.2.2確定權重范圍公式中的權重是指承包方報價中調價項目的費用占總報價的百分比。但是這個項目權重必須在發包方規定范圍內,而且定值權重和各項變值權重總合為1.0。而發包方規定權重范圍的得來,本文以國內眾多世界招標的水利工程作法為例研究:第一步:確定主要調價項目。即從所有受物價影響成本變化的項目中,選出主要項目5~7項,并具有代表性的調價項目。如人工費、鋼材、水泥、機械費等[10]。其他項目的權重分別攤入上述各項目中,使其總合為1.0。第二步:用標底中各調價項目的費用占標底總價的百分比。為了更詳細地描述標底中各調價項目的費用占標底總價的百分比定權重,本文以云南省魯布革水電站引水系統工程為例進行研究:該工程中的施工設備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42,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中的權重范圍值為0.35~0.48,承包方選擇值為0.40;鋼材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11,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09~0.13,承包方選擇值為0.10;水泥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13,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10~0.16,承包人選擇值為0.12;人工費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15,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10~0.20,承包方選擇值為0.15;運輸用標底計算的權重為0.06,招標時填入招標文件的中權重范圍值為0.04~0.08,承包方選擇值為0.06;定值權重為0.17(主要是指利潤和管理費不調價)。請注意上述投標人選擇值總合為1.0。如果無標底時,只能用發包方招標項目的概預算計算其調價項目的權重替代。
4結論
目前我國建筑生產要素市場價格波動趨勢明顯,施工期間較長時必然會引起施工成本變化,所以本文主要研究了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合同價款調整的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方法。從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方法的相關法規出發,對比得出要研究市場價格波動下價格指數調整價格差額方法就必須確定調價基期、調價指數以及固定系數和權重。接著分別確定了調價基期的時點和調價基數,闡述了調價指數的選擇和來源,以此確定了固定系數和權重。
作者:楊帆柯洪單位:福陸(中國)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天津理工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