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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學校層面上的統籌規劃
當前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統籌規劃,該制定什么,不該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沒有統一的安排。導致大學內部的規章缺乏體系性,顯得零散雜亂,也容易出現規章之間管理范圍的交叉、重疊;也容易出現無人管理、無規矩可循的“制度盲區”,“管理盲區”等問題。
(二)規章制定人員缺乏相關專業知識
多數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都是由各個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草擬。雖然草擬人員在其所從事的工作領域中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但是,草擬規章制度同樣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規范,制定的規章很可能起不到預期的管理效果,甚至還可能出現制定的規章在程序上或內容上存在違法情形,最終導致規章無效或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等情況。
(三)規章制度制定過程論證不充分
當前很多部門的規章制度,受到部門領導主觀影響比較大,受領導換屆、輪崗影響大,不同領導對同一項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臺不同的的規章制度。同時,規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廣泛的論證,往往只在部門內部達成一致意見,對外征求意見流于形式,多數情況下得不到有針對性、負責任的修改意見。這使規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從而導致規章制度自身的穩定性大大降低,嚴重影響了規章制度各項規范功能的實施效果。
(四)規章制度的內容結構不完整
當前學校職能部門為了開展某項工作往往通過制定某項規章制度予以開展,但是多數規章制度中缺乏相關罰則的規定,即如果相關人員沒有按照規章制度執行,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會受到什么處罰,這些內容規章制度本身沒有涉及。這使得很多規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強制力,對規范相關教職員工的行為上起不到實質性的管理作用。
二、完善大學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的對策
根據當前大學在規章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通過將規章制度管理部門與制定部門相分離,在各職能部門設立規章制度建設專員,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建設規程等方式來完善。
(一)將規章制度建設的統籌管理工作劃歸綜合性部門
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需要有一個綜合性的部門來負責統籌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內部職責劃分上,避免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在權力邊界上出現重疊、交叉。如果一項事務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共同管理,那么這類規章制度就由一個部門作為牽頭部門,會同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相關規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項有多個文件管理,給實際工作帶來不便;二是有利于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管理,對于學校規章制度的“廢、改、立”都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便于學校站在全局的、整體的高度去管理,去統籌規劃;三是規章制度有一個統一的機構,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統地了解學校內部所有規章制度,既便于規章制度的宣傳推廣,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執行。
(二)各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規章制度建設
大學內部是一個非常龐大復雜的系統,涉及的管理內容、專業知識非常多,要想通過設立一個部門來專門負責校內各類規章制度的擬定工作有很大的難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將各部門業務知識熟練,工作經驗豐富,熟悉本領域工作的教職工確定為本部門規章制度建設專員。由他們負責本部門的制度建設工作。學校負責定期組織各部門的規章制度建設專員開展相關業務培訓,以不斷提高相關人員規章制度建設的專業能力。
(三)學校層面對規章制度建設程序制定統一規范
管理一個班級,就如同管理一個國家,必須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所以,管好一個班級,先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從學習、紀律、衛生、品德、儀表等各個方面嚴格規范學生的一言一行。具體來說,制定規章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制度要全面細化
班級管理制度的制定應涉及到學生學習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要使學生在校期間的所有言行都受到制度的規范和約束。比如,在課堂上應該如何表現,在課間應該如何表現,在宿舍應該如何表現,在集會時應該如何表現,在穿著打扮方面應該注意哪些問題……這些看起來比較瑣碎的問題,恰恰是學生最愛出錯的地方,而有了相關的制度,學生就有了一個參照的標準,知道什么是應該做的,什么是不應該做的,就不容易做出過于離譜的事情。
(二)制度要切實可行
班級管理制度要符合本班學生實際,不能定得過高,給學生造成太大的壓力,否則適得其反。比如,我在制定有關學習方面的制度時更注重對學困生學習態度和學習過程的規范與要求,而對于學習成績則沒有固定的指標。因為我校學生普遍學習基礎差,對知識的領悟能力不高,若給他們定下過高的學習目標,他們就會因為目標的難以實現而厭學,反而不利于他們的健康發展。再說,針對中職學生,重要的是培養他們的生活技能和積極樂觀的人生態度,不能只注重書本知識的傳授。
(三)制度要有獎有懲
班級管理制度的內容既要有懲罰的條款,又要有獎勵的條款。如果只懲罰不獎勵,就會挫傷學生的積極性;如果只獎勵不懲罰,也不能起到對個別調皮學生的約束作用。比如,我在課堂紀律方面有這樣的規定:凡在課堂上睡覺、閑談、吃東西、玩手機等的學生,每次扣除品德積分3分,而一周之內沒有違反過一次課堂紀律,上課能做到認真聽講、積極回答教師提出的問題的學生,本周的品德積分在正常加分的基礎上再加3分。因為我校學生的品德積分與他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所以對于品德積分的加減,學生還是比較重視的。
二、發揮好班委會的職能作用
一個班級的管理不能只靠班主任一個人,更重要的是要發揮好班委會的職能作用。班委會的職能發揮得好,學生的主動性就調動得好,班級管理工作也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班委會的組建
班主任接管一個班級以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組建得力的班委會。班委會的組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進行:一是毛遂自薦,二是同學們的舉薦,三是班主任的考察。大多數學生還是比較希望加入到班委會的陣營中來的,有些自信開朗的學生經常會毛遂自薦,也有一些有責任心也有能力但行事謹慎、低調的學生不愿毛遂自薦,卻會被其他同學極力舉薦出來,班主任要通過平時的觀察、側面的調查、當面交談等方法,對這些學生進行慎重的篩選,重點應考慮責任心和能力這兩方面的因素。
(二)班委會的分工
班委會一般都由以下崗位組成:班長、學習委員、衛生委員、文體委員等。班主任要按照學生的性格特點、能力和特長等,讓他們對號入座。擔任班長的學生,首先要有全局意識,任何事情要能以全班的利益為出發點,其次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和管理能力,再次就是要在全班同學中有一定的威信,這樣的班長才能得到大家的擁護。而學習委員應該選學習踏實、成績較優異的學生;衛生委員應該選責任心強而又能吃苦耐勞的學生;文體委員則應該選活潑開朗且有特長的學生。
(三)班委會的團結
班委會成員雖然都有明確的分工,但他們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需要相互協調配合,不能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班主任要教育好班委會全體成員,要求他們有大局意識,在干好自己本職工作的同時,協助其他成員搞好班里的各項工作。某個班干部缺勤的時候,其他的班干部要積極接替缺勤班干部的工作。比如,學習委員不在的時候,其他班干部要及時替其收發作業,不能出現因某個班干部的缺勤而導致一些工作沒人去做、班級秩序陷入混亂的局面。
三、關愛是最強大的武器
在班級管理中,很多教師只強調對學生要嚴格,卻很少提到對學生要關愛。殊不知,在班級管理中,關愛比嚴厲更有效。如果學生感覺到了教師對自己的關愛,他就會心存感激,愿意和教師接近,愿意聽教師的話,也愿意用同樣的愛心來回報教師。如果一個教師不懂得關愛學生,只對學生提出種種苛刻的要求,這反而會成為學生的一種負擔,久而久之便會引發學生的逆反心理,不利于班級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一)關愛要面向全體學生
每一個學生都渴望得到教師的關愛。教師面對全班學生,一定要公平對待,不能有半點私心。即無論學習優劣、品德好壞、家境貧富,都要一視同仁。很多教師總是喜歡學習認真、遵守紀律的學生,對這些學生的關心和照顧總是多于其他學生,這雖說是人之常情,卻恰恰是引起一些差生叛逆的因素之一。那些各方面表現差的學生,你越忽視他,他越想用各種方法引起你的注意,激起你的憤怒,以此來獲取你的關注。另外,一個偏心的教師,也很難得到全班學生的尊敬。這就對我們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因此,教師要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學生,做到一視同仁。
(二)關愛要做到無微不至
關愛學生,就要從細微處著手,就要從學生學習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去關心、關注。對于學習較差的學生,要從學習方法等方面多加指導。如果學生生病了,要及時去看望,病中的人是渴望關愛的,也是最容易被感動的,如果教師在學生生病期間去探望他,他一定會心存感激,在以后的日子里,也會更聽教師的話,服從教師的管理。對于家庭條件困難的學生,教師也可以適當給予一些物質上的幫助,讓學生切實感受到教師和父母一樣關心、疼愛自己,從而也就會更愿意聽教師的話。
四、總結
【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單邊模式;雙邊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雙邊模式是以雙邊保護協定的存在作為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前提,即美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只有在于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可以申請保險。當規定的政治風險出現,美國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權求償權。美國政府就有權向東道國索賠。
(二)單邊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美國截然不同的單邊模式。即不以日本同東道國訂立的雙邊保證協定為前提,只依據日本的國內法,就可以對海外投資進行保險。
(三)多邊模式
多邊模式又稱混合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多邊模式將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結合在一起,以雙邊模式為主,以單邊模式為輔,比單純的雙邊模式和單邊模式更具有靈活性。即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雙邊模式,未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單邊模式。將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結合在一起后者,交相為用,以便更好得促進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保護海外投資。
三、關于建立我國海外頭投資保險制度模式選擇的幾種學說
目前,過于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學界的學說基本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一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取日本式的單邊主義模式。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主張單邊模式的理由是,我國與他國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數量并不多,若實行雙邊模式,會使許多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資者,得不到投資保險的保護,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也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二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實行美國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即,投資者只能在與母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加入保險。也就是將國家間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投資母國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定前提。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第三種主張,采用德國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學者主張,采取單邊模式還是雙邊模式要依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的大小而定,對于在政治風險小的國家投資,采取單邊主義的模式,對于在政治風險大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主義模式。另一部分學者主張,對于在于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模式;對于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采用單邊便模式。
我國在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依據現實,根據實際需要,全面考察三種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設計。
四、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的比較分析
就雙邊模式而言,他有許多單邊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1.雙邊保險制度可以解決本國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中的出訴權問題。出訴權是指,投資國母國政府將本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機構的向東道國政府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提交國際法庭,或通過外交渠道支持這種代位求償請求權的資格。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國籍不連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出訴權是否要遵守國籍連續原則,國際上尚無共識,而雙邊保護制度中投資國和東道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商定是否適用“國籍連續”原則。
2.雙邊保險制度能加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機構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效力。投資母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通過代位權的行使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投資母國同東道國間的官方的關系。對于求償主體的變更往往會遭到東道國拒絕,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機構可以尋求外交保護或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然而外交保護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嚴格原則的制約,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可以使代位權確定化、公法化,為保險機構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證。
但是,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和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以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雙邊保護協定為前提,這就排除了一部分與投資母國未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無法享有投資保險制度的保護。而單邊模式投資保險制度下的海外投資者不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限制,在任何國家地區投資的海外投資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護。但是單邊制度下通過外交權途徑行使代位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國籍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沃爾條款”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施行處于不確定狀態。
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雙邊模式的確立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現實以及我國國情,我國適合采用美國式的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雙邊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能保證海外投資承保機構的代位權的實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認兩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前提下,國際法上的履約義務使得原屬國際私人契約關系的這類代位賠償關系上升為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得海外投資行為受到國際法層面的保護。相對單純依靠外交權追償的單邊保證模式,雙邊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東道國政府援引“卡沃爾主義”條款拒絕投資母國依據外交保護提出國際索賠。也可以避免因“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給糾紛處理帶來的不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將本國的意志施加給別的國家,因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權,只有在東道國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順利實現。因而雙邊模式是在兩國訂立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前提下,投資母國的代位權得到東道國的認可的前提下實施的,因而雙邊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通過外交保護來行使代位權相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行使代位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護權只有存在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時,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救濟不合理時,投資者要求母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保護。但實踐中外交權的行使是相當瑣碎復雜的。在國際慣例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求償,要受到嚴格的條件(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際持續原則)制約。除非投資者得不到東道國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時,要求投資者受侵害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屬于被請求國國民。可見如果不符合“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便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的實現受到阻礙。除此之外,“卡沃爾主義”被拉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東道國投資。目的在于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以此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我國目前海外投資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代位權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捷地解決投資爭議。從對海外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跟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要看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及時得到賠償,更要看賠償后投資者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此過程耗費時間和精力使整個運作過程效率低下。而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脫離糾紛,把精力盡快地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去。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無休止的繁瑣的政治紛爭絕非投資者所愿。所以,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能使經濟糾紛通過商業化途徑解決,避免了國際經濟糾紛的政治化。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補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下,投資國與東道國之間沒有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東道國的政治風險活動不受協議約束,同時對投資國沒有保障對方投資安全的義務。這就造成了在東道國制造有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時就可以肆無忌憚無所顧忌。尤其是在某些發展中國家,事后利用“卡沃爾條款”來拒絕投資母國的外交保護。而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相對政局動蕩、法律不健全,采用單邊模式風險太大。而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相比最大的優勢在于,投資母國與東道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兩國之間的關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國家關系,轉化為東道國對投資母國具有保護其投資安全的國際義務的關系。在東道國違約時就不得不顧及由違約導致的國家責任。在制造政治風險時就會有所考慮,從客觀上降低了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
用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確立,應由我國的現實國情和投資發展的現狀來決定。即根據國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維護好國家利益是選擇投資保險制度模式的根本標準。雙邊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資東道國的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這個缺陷與投資母國代位權的順利實現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整體水平比較弱,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海外投資的規模、質量、效益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還是資金不足,所以引進外資和國際融資一直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的主旋律。目前,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走出去”,但是國家的政策只是鼓勵、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國的海外投資還處于初級階段,發展還不成熟完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引導。而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對投資項目的審批,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向與我國訂立雙邊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這樣的國家一般與我國的關系比較友好,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完善,在這樣的東道國投資會更有利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對海外投資的引導調控作用是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所不具備的。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事業的發展也至關重要。根據國際慣例,海外投資保險都是由國家財政支持,一旦代位權無法實現,就等于用國家財政補貼私人海外投資的由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這對于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對海外投資事業的長遠發展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相輔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國內法層面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需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支持。國際法層面上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補救損失于已然”,兩個功能相互補充、相互作用,從而防范風險的發生,補救風險帶來的損失,促進我國海外投資的發展。目前,我國已經與世界100多個國家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其中已經包括了我國海外投資的相對集中的20多個國家,其中絕大多數條款都規定了“代位權”,而且目前簽約國的范圍還在不斷擴大。這樣從簽約的數量和范圍上看基本能滿足我國海外投資處于初級階段的發展要求。
綜上所述,雙邊模式順利的解決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核心最關鍵的代位權問題,具有單邊模式不可比擬的優勢,根據我國國情,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海外投資的長遠發展都十分有利。
參考文獻:
[1]余勁松。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傳麗。國際經濟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3]王春燕。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模式研究。湖北法學,2007,(02)。
[4]孫曉暉。借鑒外國經驗,構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信用保證制度的設想。財經研究,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