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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最新版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北京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提高執業律師的素質,北京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北京市律師協會章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申請律師執業前參加實習的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其實習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協會根據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指導律師事務所做好實習人員的教育、訓練和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實習考核標準和考核程序,確保實習質量。
本協會對實習活動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當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和律師事務所安排的實務訓練,遵守實習管理規定,實習期滿接受本協會的面試考核。
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管理工作由本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管理考核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申執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實習登記
第五條 申請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品行良好,無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六)無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記錄。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發生在申請實習人員十八周歲以前或者發生在申請實習登記五年以前,且申請實習人員證明其不良品行確已改正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執業十年以上、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當地資深律師為其出具的品行評價和推薦書,經律師協會設立的品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準予實習登記。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營狀況不良的;
(二)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三)不能為實習人員提供固定辦公場所和必要辦公條件;
(四)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未滿一年的;
(五)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屆滿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懲戒期限未滿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訴處理,且有充分理由認為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
第八條 接收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實習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和《實習協議》。
第九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專職律師;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三)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
(四)執業過程中未受到過行政處罰和通報批評及其以上行業處分;
(五)五年內未受過訓誡行業處分。
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
第十條 實習人員應當按照本協會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請實習,通過擬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復印件(外省戶籍需另附暫住證或居住證復印件);
(二)《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人事檔案關系存放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無刑事處罰證明原件;
(五)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人員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為其出具的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證明(教師證或工作證復印件)和同意其實習的證明;
(六)《實習協議》復印件;
(七)實習人員與申請實習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八)本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 本協會將在收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遞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核,并向審查合格的申請實習人員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十二條 實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撤銷實習登記,收繳實習證,已進行的實習無效:
(一)申請實習人員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實習登記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實習人員準予實習登記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準予實習登記的。
申請實習人員因有前款第(一)項情形被撤銷實習登記的,應當同時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第三章 集中培訓
第十三條 集中培訓由本協會或其委托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進行。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個月。
第十四條 集中培訓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律師執業管理規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律師實務知識和執業技能等。
通過集中培訓,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當熟悉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內容,確立良好的律師職業道德觀念,自覺遵守律師執業規范,了解律師實務知識。
第十五條 集中培訓采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培訓大綱和指定的教材。本協會可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增加其他教學材料。
第十六條 本協會可根據培訓內容需要,選聘執業律師、專家、學者和司法工作人員擔任授課教師,但應當以執業律師為主。
第十七條 受聘擔任授課教師的執業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業五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二)在某一領域有突出的業務專長;
(三)品行良好,無不良執業記錄;
(四)關心律師行業發展,熱心律師教育事業;
(五)具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六)本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實習人員在集中培訓期間應當遵守本協會及培訓機構的有關規定,按規定時間到培訓地點參加學習。
第十九條 集中培訓考核合格的,由本協會頒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二十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第四章 實務訓練
第二十一條 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負責安排。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在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時,應當按規定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三)指導實習人員學習掌握律師執業業務規則;
(四)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訓練;
(五)監督實習人員的實習表現,定期記錄并作出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在實習結束時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出具考評意見。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定期或者適時召開會議,通報實習人員的實習情況,研究改進實習工作的措施;
(二)對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嚴重違背規定職責的,應當停止其指導實習的工作;
(三)對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表現及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查,并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出具《實習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 實習人員接受實務訓練,應當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身份在委托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或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律師業務;
(六)不服從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七)擅自中斷實習活動;
(八)出借、出租、抵押、轉讓、涂改或者故意損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九)其它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指導律師的指導下辦理律師業務,接受刑事案件辯護及、民事和行政案件、非訴事務、擔任法律顧問、法律咨詢以及代書法律文書等技能訓練,掌握律師業務基本程序和執業規則。
第二十七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實務訓練,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在實習指導律師指導下參加接待當事人活動;
(二)在實習指導律師指導下參與訴訟、仲裁或者非訴法律事務工作;
(三)在實習指導律師指導下進行案卷整理歸檔工作。
第二十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完成實務訓練項目并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鑒定合格,且沒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簽發實習鑒定,并按要求向本協會提交該實習人員的實務訓練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因指導律師生病、離職等原因中斷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實習人員重新安排符合條件的指導律師,并將變更后的指導律師報本協會審查,已進行的實習有效。
第三十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間不得轉所,但所在律師事務所發生終止、合并、分立等變更事項的除外。
實習期間轉所的,應當注銷其原實習登記,交回實習證,并重新辦理實習人員登記手續。
實習人員申請注銷實習登記的,應在其取得實習證滿三個月后提出申請。
第五章 面試考核
第三十一條 實習人員應當在實習期滿兩年內申請參加本協會組織的面試考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重新申請實習。
第三十二條 實習人員申請面試考核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三)《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鑒定書》;
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實習鑒定意見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等方面的情況如實作出評價;
實務訓練材料應包括不少于10份實習人員參加主要實務訓練項目形成的工作文書、操作記錄、訓練心得以及指導律師的點評意見等;
(四)本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條 實習人員應當按照本協會的統一安排參加面試考核。面試考核時間安排在本協會網站公布,實習人員須按照考核時間安排準時參加。
第三十四條 面試考核應當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實務訓練情況、執業基本技能掌握情況、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實習紀律的情況以及語言表達能力、儀容儀表等進行全面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考核人員將根據實習人員的應答情況,按照評分標準獨立進行評分,作出考核評價。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將在面試考核結束后七日內,在本協會網站公示面試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名單,公示期為十日,在公示期滿后公布實習鑒定合格的實習人員名單,核發《北京市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鑒定意見書》。
第三十六條 對于面試考核不合格的實習人員,本協會將以書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應當對在公示期內收到的投訴或者舉報進行調查。對有證據證明通過面試考核的實習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協會應當撤銷對該實習人員的面試考核合格意見,并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
第三十八條 實習人員對面試考核不合格結果或被撤銷面試考核合格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自收到書面考核結果或被撤銷面試考核合格意見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所在律師事務所以書面形式向本協會申請復核。本協會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
第三十九條 實習人員面試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銷面試考核合格意見的,本協會可做出給予延長實習期三至九個月的決定。實習人員可在按照延長期限完成實務訓練后,重新提交面試考核申請。
第六章 實習監督
第四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同時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并給予二年內禁止接收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管理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律師事務所負有管理責任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 與實習人員簽訂虛假勞動合同的;
(六) 以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提供辦公條件等理由向實習人員收取費用的;
(七)為實習人員安排指導律師,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超過二名的;
(八)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實習指導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同時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并給予二年內禁止指導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行業懲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實習指導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人員出具《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人員出具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的;
(五) 以為實習人員進行實務訓練等理由向實習人員私自收取費用的;
(六)一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超過二名的;
(七)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報告本協會。本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人員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私自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違規行為的;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項目的;
(四)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
(五)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發生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本協會報告。經查證屬實的,本協會應當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并給予其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實習人員憑不實、虛假的《實習鑒定書》、考評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面試考核的,由本協會撤銷對該實習人員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已進行的實習無效,并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理發生在實習人員已獲準律師執業之后的,本協會同時將處理決定通報北京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市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組織管理工作,依據本規則執行;司法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計算。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本協會理事會通過并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所具備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另外,根據其他法規規定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本辦法所稱造林綠化企業,是指從事林地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企業。
三、本辦法所稱資質,是指企業的人員質素、技術及管理水平、工程設備、資金和效益情況,承接工程經營管理能力和建設業績等。
四、全市造林綠化企業凡從事林地造林綠化工程施工,均應向*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造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經核準取得資質資格的企業可以在*地區承接50公頃以上的造林施工工程。
五、*市造林綠化企業資質條件:
1.持有在*地區注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具有三年以上林地造林綠化經營經歷,承接過連片造林綠化面積為30公頃以上的工程;
3.企業經理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管理工作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林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財務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4.企業具有林業中級職稱以上人員2名,有專業資格證書的助理會計師1名;
5.企業有相應的林地造林綠化工程設備;
6.企業固定資產凈值和流動資金30萬元以上,年總產值30萬元以上。
六、*市林業行政部門主管全市造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和資質核準工作,按企業屬地由區、縣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市造林綠化企業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復審,復審合格后核準發證;市屬企業直接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證。
七、申請資質的企業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原件:
1.造林綠化企業資質申請表;
2.法人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
3.企業法人代碼證正副本和企業法人身份證;
4.企業工程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技術工種人員明細表;技術職稱證書;崗位資格聘書;
5.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資產評估單位審查的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和流動資金總額證明書;
6.企業業績證明;
7.其它文件資料。
八、《造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實行年度審核,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接受資質審核部門的年度審核,對不符合資質標準,審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資質資格。
九、每年十月份為企業資質年審時間,企業須在九月底前填寫好“造林綠化企業資質年審申請表”報屬地區、縣級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后,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市屬企業直接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十、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資質資格,取消資質資格的企業三年內不受理資格申請。
1.不按規定申辦資質審核的;
2.申請資質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3.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資質證書的;
4.違反資質標準超越營業范圍承接工程項目的。
關鍵詞:實習;規范管理
中圖分類號:G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3-00-02
當前,在教育思想和觀念的轉變上,一個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是,樹立理論聯系實際,強化實踐教學的思想。實踐教學主要承擔著如下任務:為學習專業理論提供權威性認識;使書本知識深化并提高觀察理解、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應用知識,激發學生學習的自覺性。由于高職高專旅游管理專業是操作性強,內容直觀,學生能力素質的重要性,我們需要在教學中加大實踐課的內容比例。
一、重視實踐基地建設,提高學生能力素質
高職高專類院校在教學中定位于培養素質高、能力強、應用型的高級專門人才。為實現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就要在課程設置、學科建設、資源配置等方面加強力度,從培養學生能力出發,在實踐基地建設上不斷的開拓創新,從各個角度拓寬學生實習實訓途徑。
高職高專旅游管理專業實習基地建設要按照“全面規劃、分布實施、逐步完善”的思路,建成服務于旅游企業,集導游、旅游企業管理、酒店管理、餐飲管理等專業方向,形成一個多元化、科學化、現代化的綜合旅游實踐教學基地,成為具有高職高專特色的示范性實踐教學基地。高職高專院校在實習實訓環節一般根據課程的需要,有目的的選擇實習方式,有在校內設置的校內實習基地,有與各大企業共建的校外實習基地。
(一)校內實習基地
校內實習基地,主要是根據旅游管理專業設置需要,按照學校設施條件來確定校內實習基地的規模。校內實習基地主要承擔面向高職高專旅游管理專業在校學生參加導游現場模擬訓練、旅行社團隊組織、旅行社計調業務、景點線路設計、旅游景區規劃等實訓任務。校內實習經濟實用性強,學生可以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基礎上直接實踐,教學效果直觀,學習興趣濃厚。
(二)校外實習基地
旅游管理專業操作性強,能力素質直觀,現代企業不愿在培訓員工上投入更多精力,往往看重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這成為學生就業的一個硬性指標。如果實踐能力不過關,勢必影響學生就業和學校聲譽。因此,每個學校都非常重視與管理經驗豐富,硬件設施優質,實地對客服務優良的旅游企業進行合作,幫助完成學生的實踐工作能力訓練。
二、合理安排實踐環節,嚴格要求、規范管理
實踐教學環節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證實踐環節的有效進行,我們不僅要在嚴格要求和規范管理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安排,還應考慮設定合理的實踐環節考試考評模式,幫助簡化實習管理工作,對學生實習實踐結果有一個正確、嚴謹的驗收,從各個環節把住實習實踐質量關。
(一)嚴格按照教學計劃安排實習實踐環節
實習前,必須將實習時間、實習地點、實習要求、實習內容和實習負責人等情況詳細準確進行安排。依照實習實踐教學計劃,對實習實踐各環節安排進行審核,然后制成實習計劃表進行備案。
(二)嚴格組織系統,保障實習實踐環節的實施
1、組織管理系統
學生實習實踐管理的組織工作,一般由校實踐教學部門統一管理,具體指導實施工作由各系自行完成。在實施的過程中,各系組織安排相應的任課教師作為實習帶隊指導老師,實習基地也同時派出相關人員管理指導實習生的具體實習工作。
2、主要職責
(1)實習實訓工作的組織實施。按照旅游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實習實訓計劃及實習實訓大綱,明確實習實訓的目的、內容、要求、時間安排和考核方法;依據實習實訓大綱、實際條件及校歷制定具體實習計劃和實習經費預算,填報實習實訓計劃申報表,由校實踐教學部門和系主任審核同意后執行;組織有實習實訓教學經驗的教師編寫實習實訓指導書,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修訂;選派責任心強,有實習實訓教學經驗的教師作為指導教師。教學管理單位要認真組織好實習實訓前的準備工作,簽訂實習協議,建立一批穩定的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做好對學生的動員工作,帶隊教師要聯系落實校外實習實訓基地,最后做好學生實習實訓成績的評定、管理和實習實訓工作的總結工作。
(2)系教學部門在實習實訓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研究制訂有關實習實訓工作的政策、條例、規定及匯總、編輯實習實訓大綱。在實習實訓中,對實習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監督和指導。
(3)實習實訓領隊和指導教師的職責。實習實訓領隊和指導教師是與學生直接接觸的校方管理人員,工作具體而瑣碎,工作難度較大,職責如下:參加制訂實習實訓計劃,做好各項實習實訓準備工作;認真執行實習實訓計劃,保證實習實訓任務的完成;全面關心學生的思想、紀律、生活和安全;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嚴格管理學生的考勤;對違紀學生及時進行教育,發現嚴重違紀等情況應及時匯報;不論什么原因缺席實訓1/3以上者,本門實習成績不及格,不予畢業;檢查學生業務學習情況,檢查實習實訓日志或筆記,解決學生在技術業務方面的疑難問題;指導學生完成實習實訓調研報告。
實習實訓領隊要主動與實習實訓接收單位聯系,匯報實習實訓情況,爭取實習實訓單位的支持,密切與實習實訓接收單位的關系。實習實訓結束,領隊組織全體指導教師總結工作,寫出書面報告。還清借用物品,結清賬目,最后將實習實訓教學文件及實習實訓成績交管理部門留存。
3、嚴格執行實習實訓驗收工作
組織實習實訓考核,評定實習實訓成績。實習實訓是必修課,不得以任何理由免修。在實習實訓過程中,要分步驟、全方位地進行。
(1)考核人員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的360度考核方式,參與考評的人員也就是在實習工作中的所有參與者,包括實習基地指導教師、帶隊教師、實訓單位客人、學生之間的自評和互評。
(2)考核梯度上,學生的工作實際能力訓練有一個漸進性發展過程,這樣在實習中才能檢驗在學校學習的成果,并找到不足不斷進步。在學生實習期間,分梯度進行實習結果測評,分期初測評、期中測評和最后測評。在不同梯度中,學生可以找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實習中及時鍛煉該方面的實踐技能。
(3)成績結果上,學生全部完成實習工作后,要寫出相應的實習實訓報告方可參加實習實訓考核。考核成績要嚴格掌握,尤其嚴格控制優秀和不及格的比率,真正防止實習實訓流于形式。
(三)嚴格的反饋制度
為保證實習實訓的質量,嚴格的反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1、實習實訓定期檢查制度
教學部門要以實習實訓大綱作為檢查依據,對該學期開設的實習實訓進行檢查,總結階段性情況并及時調整安排,提出改進意見,并把檢查及調整結果記錄備案。
2、期末總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