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關鍵詞:公司治理評價;評價方法;指標體系
中圖分類號:F276.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2-0024-02
1 對國外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回顧
國外較早的公司治理評價實踐始于1998年標準普爾的評價體系,隨后各個地區和國家的投資機構、指數公司、評級機構等紛紛推出了自己的評價體系。其中比較著名的有Deminor(1999),里昂證券亞洲(2000),穆迪公司Moodys(2003),世界銀行,富時國際 (FTSE)以及泰國、韓國、印度等國家和地區的評級機構。
1.1 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以下簡稱SP)
SP的公司治理評價包括國家分析(反映治理環境)和公司評價(反映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機制)。國家分析主要對法律基礎、監管機制、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場基礎四個方面的構成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公司評價則圍繞所有權結構與影響、公司與金融相關人的關系、財務透明性與信息披露、董事會與經理層結構和運作綜合得出。
1.2 Deminor公司治理評價系統
Deminor公司治理評價系統,其評價項目體系包括四個方面:股東權利和義務、接管防御范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董事會結構與功能。Deminor評價體系特別強調接管防御措施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如接管防御的范圍(涉及指標包括董事會是否可以運用毒丸條款、金降落傘、期權條款等)。
1.3 里昂證券亞洲的公司治理評價模式
里昂證券亞洲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專門針對新興市場,其評價要素包括對管理層的約束、公司透明度、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履責基礎、違責追究、公平性、公司的社會意識等方面,側重于對內部治理機制的考核。
1.4 世界銀行的公司治理評估
世界銀行關注股東權利、股東的平等對待、利益相關者角色、披露及透明度和上市公司董事會職責。該評估為發行者和投資者的選擇提供依據,主要是對一國治理環境的評價。
1.5 穆迪公司的公司治理評估
穆迪公司(Moodys)的公司治理評估是作為增強信用分析的一部分而引入的,一般包括以下7個部分的分析: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關鍵審計/責任功能、利益沖突、主管薪酬和管理層發展及評價、股東權利、所有權、治理透明度。
2 國內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研究回顧
國內對于公司治理評價研究的實踐相對較晚,但是發展較快,并且成果較豐富,公司治理評價主體主要表現為學術研究機構、商業機構和監管方,在研究實踐上呈現出了學術化、市場化和官方化的特點。
2.1 北京連城國際的董事會評價體系
連城國際將董事會治理分為經營效果、獨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誠信與過失、決策效果5個方面。并以2001年披露年報的深滬兩市1135家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對董事會治理的優劣進行排名。
2.2 大鵬證券研究所裴武威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裴武威(2001)的治理指標體系主要包括四大部分:所有權結構及影響;股東權利;財務透明性和信息披露;董事會的結構和運作。該指標體系更為集中和簡潔地反映公司治理的四個重要因素,但是局限于內部機制的評價而缺乏外部機制和環境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2.3 海通證券研究所吳淑坤(2002)等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吳淑坤提出的評價體系包括三個部分:公司治理環境評價;公司治理個性化評價;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的匹配性評價。從股權結構(18%)、股東權利(17%)、財務及治理信息披露(25%)、治理結構(25%)、治理與管理的匹配性(15%)等角度構建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2.4 施東暉、孫培源(2003)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
施東暉、孫培源(2003)指出,中國現行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主要是“關鍵人控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治理結構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控股股東行為的規范和內部人控制問題。其指標體系為控制股東行為(35%);關鍵人的聘選、激勵與約束(25%);董事會的結構與運作(25%);信息披露的透明度(15%)。
2.5 香港大學張俊喜對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指數的研究
張俊喜結合中國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三大方面的機制:內部機制―控制模式,外部機制―市場機制以及中國特色的國有股“一股獨大”,認為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指數包括八個組成部分:CEO是否兼任董事會主席或者副主席、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例、高管人員薪酬、第一大股東的持股量、上市公司是否擁有母公司、第二大股東到第十大股東持股的集中度(衡量其他大股東對第一大股東的制約制衡作用)、是否境外上市以及第一大股東是否為國有法人。
2.6 臺灣葉銀華等(2003)的公司治理與評級研究
臺灣學者葉銀華從董(監)事會組成(40%)、股權結構(20%)、管理形態(10%)、關聯交易(20%)、大股東介入股市程度(10%)等五個方面,設置17個變量考核臺灣地區上市公司治理狀況,將治理績效評為七個級別。
除以上評價體系之外,還有證監會長沙特派辦、福州特派辦提出的對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研究,中誠信國際的上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鵬元資信的治理評級,利華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的評級實踐以及學術研究領域眾多學者所提出的評級體系。隨著巨潮治理指數(399322),深證治理指數(399327)在深交所的運行,上證公司治理指數在2008年推出,H股也即將推出治理指數,國內有關公司治理評級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正不斷被引向深入。
3 對國內外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再評價
3.1 各種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評價內容不盡相同
首先,在評價內容上各有不同和側重。SP特別注重對公司治理外部環境的分析評價,側重于評級的嚴格性。里昂證券亞洲側重于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考核,孫培源、施東暉(2003)強調控股股東行為的規范和內部人的控制問題,南開治理指數強調公司治理的合規性。其次,在評價的指標體系上差異很大。不同的評價體系對于公司治理結構中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信息披露等都有極大地關注,但同時基于對公司治理水平相關影響因素的認識不同,指標體系尚有很大差異。如吳淑坤(2002)設計了治理與管理匹配性的指標;葉銀華等(2003)設計了關聯交易指標。更為突出的區別是指標體系中是否含有財務指標的衡量,如連城國際、證監會長沙特派辦、巨潮治理指數(代碼:399322)、深證治理指數(代碼:399327)和即將推出的上證治理指數體系中都涉及財務指標,這似乎顯示了治理評價實踐領域中指標設計的一種趨勢。
3.2 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適用范圍各有側重
SP試圖建立全球不同市場都可通用的評價體系,Deminor將評價對象的目標限定為歐洲上市公司,里昂亞洲將評價對象的目標限定于泰國、韓國等新興市場國家的上市公司,而國內商業性評價機構將評價體系的使用范圍限定于中國上市公司,香港,臺灣也有適合于該地區自身的治理評價體系。所以,一種具體的評價體系因評價主體的不同也會有側重和傾向。機構投資者和各種官方指數的治理評價可能對于投資者更具價值;商業性評價機構的評級對于上市公司提升自身治理水平和聲譽更具意義,比如中化國際聘請SP所作的治理評級提升了其自身價值;而學術領域的研究對于引領和推動治理評價實踐的發展意義重大。
3.3 賦值方式、權重分配和計算原理不盡相同
大部分體系都采取對評價要素主觀賦值,要素分值在要素內部項目之間進行分解,加總計算要素評價得分而得出評價結論的量化評價方法。這是一種以經驗為主、逐步調整優化的建模思路,但是由于不同的體系評價內容差距大,需要對定性的治理特征進行定量描述,所以在賦值、賦權和計算方法上差別很大,由此也必然造成在最后的評價結論上的非標準性和不一致。
3.4 與國外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相比,國內的評級重形式而輕實質。
比如從指標設計可以看到,我們的評價在反映公司治理形式的治理結構方面比較多,而國外評價較多的是反映在運行機制上的公司治理質量。而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在結構上日趨完善,但是在運行機制上存在著較為突出的問題,恰恰這一點,在設計指標體系時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
4 對于我國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總體性思考
4.1 公司治理評價體系評價了什么
學術界對公司治理評價的研究似乎有另外一種傾向,就是指標體系的“大而全”,理論上講,指標越全面,越能反映公司治理的全面情況。如果評價的指標體系只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則這種評價是典型的“公司治理特征評價”;如果評價指標包含了例如財務指標和市值指標,則這種評價是典型的“公司治理績效評價”;而如果評價指標甚至包含了對滿意度、社會責任等的考慮,則這種評價實質上已經超越了一般意義的“治理評價”或是“績效評級”。而在現階段公司治理評價實踐的領域來看,筆者比較贊同“公司治理績效評價”。另一方面,評價體系的指標設計過多會因為數據的“可獲得性”而使評價缺乏“操作性”。所以指標的設計要在不斷的實證檢驗中加以提煉,以使指標具有反映治理績效的“顯著性”。
4.2 公司治理評價由誰來評價
國內現行的評價主體大致分為三類:商業機構、學術群體和官方監管機構。隨著公司治理評級商業機構的不斷發展,學術研究領域的不斷深入,各種官方治理指數的出現,中國公司治理評價已經顯現了市場化、學術化和官方化的特點。實質上,這是一種合理的評價主體架構,體現了對公司治理評價的不同需求,應該鼓勵多種商業性機構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的競爭發展,使其在實證檢驗中不斷發展。
4.3 公司治理評價指標體系要不斷發展,與時俱進
治理環境的客觀變化要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的相關內容也要作出相應的變化和調整,這也是評價體系在不斷實踐驗證過程中的必然反映。這一點在學術領域和實踐領域都得到了支持,比如南開治理指數在每年實證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公司治理評價報告并適時調整指數體系;連城國際在2002年較早的董事會評價體系的基礎上已經發展到了現在涵蓋品牌、文化治理狀況的評價;深證和上證的治理指數也會在每年適時更換樣本公司。公司治理評價,無論是對其進行學術研究還是商業實踐,都要與時俱進的圍繞著如何真實反映公司治理狀況這一核心。
參考文獻
[1]北京連城國際.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價值(治理)評價體系綜述[N].證券日報,2003-08-03.
[2]裴武威.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研究[J]. 證券市場導報,2001,(9).
[3]吳淑坤,李有根.中國上市公司治理評價體系研究[J]. 證券市場導報, 2002,(10).
[4]李維安.公司治理評價與指數研究[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林志平.中國上市公司治理評級體系研究[J]. 證券市場導報, 2004,(6).
關鍵詞 平等 規范 外在價值 內在價值
中圖分類號 B82—0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1539(2012)04—0030—05
隨著社會的不斷變革與發展,平等作為一種核心價值在世界范圍內逐步深入人心。進入現代民主社會以后,古代專制社會的種種特權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平等的公民權,政治上的平等可以說基本實現。與此同時,它也使在這樣的社會中依然存在的經濟不平等顯得格外刺眼。從對政治平等的追求過渡到對經濟平等的追求,這是一個很自然的結果和趨勢。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現代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一個向平等目標不斷邁進的過程。為此,我們有必要發掘和說明平等的價值,尤其是它的內在價值。
一、平等作為規范
盡管“人生而平等”是一個很重要的政治哲學命題,在現代社會可以說是盡人皆知,而且基本上都對它表示認同,但“平等”的含義卻令人困惑。人究竟在什么方面是平等的呢?在現實生活中,從最直觀的角度來看,我們會發現人們在很多方面是不平等的,如身高、體重、外貌、智力、財富、地位、權力、聲望和家庭背景等方面。當然,有人會說人們在正常的身體構造的某些方面是平等的,在正常的生理機制的某些方面是平等的,這種看法觸及問題的某個方面,但是還沒有充分揭示出“人生而平等”所真正要表達的意思。還有人可能會說,這句話指的是人們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或者用法律的話語來說就是,人們在作為人的權利上是平等的。這兩種說法看似合理,其實卻并不符合事實,因為在歷史和現實中人們的人格或具有的權利并不平等。
其實,當人們說“人生而平等”這句話指的是人們在人格或權利上的平等時,已經暗示了平等的兩層意思,即平等既可以指一種事實,也可以指一種規范。盡管事實上人與人在人格或權利上可能是不平等的,但在這方面他們應該是平等的。我們上面提到的人與人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的特征,實際上指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平等。而平等在作為倫理詞被使用的時候,所涉及的往往是它的規范意義。因此,“人生而平等”這句話同時暗含著平等的兩層意思,它既指人們具有某些相同的特征,又指人們應該具有平等的人格或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后一層意思可能更為側重。此外,這兩層意思之間還存在著某種內在聯系。在很大程度上,后一層意思是從前一層意思中派生出來的。在阿蘭·格沃斯(Al—an Gewirth)看來,任何人的權利主張,如果想要基于理性而不是非理性(如欲望、偏好等)而得到辯護的話,那么權利主張的內容必須擺脫任意性和獨斷性,必須只能基于與權利主張的標的(subject—matter)——行動——具有普遍必然的聯系的事物,而這種事物就是作為具有他自己想要實現的目標的未來的行動者(prospective agent)。也就是說,任何人都不能基于與作為行動者的人無關的特殊性如膚色、種族、姓氏等,而必須基于人的一種根本的普遍性即人們都是未來的行動者,才能在理性上為他的權利主張提供辯護。行動者的本質特征是能夠自愿且有目的地行動。既然任何人的權利主張都必須基于人作為行動者之上,那么這一特征就要求任何人在作為行動者而行動的時候都不能妨礙其他人作為行動者的行動。這個要求實際上表明了人人都具有兩種平等的權利,即自由行動的權利和追求自己的目的(善)的權利。相應地,人人都有兩種平等的義務,即不妨礙他人自由行動的義務和不妨礙他人追求自己目的(善)的義務。
因此,如果我們從規范意義上來理解“人生而平等”這句話,那么它的真實含義應該表述為:人生來就應該是平等的。當今世界,不平等的最典型表現莫過于經濟上的貧富懸殊。所以,平等作為一種重要規范,在其中將具有深遠的指導意義。也正因為如此,作為一個規范概念的“平等”成為了現代政治和社會爭論的重點。
二、平等的外在價值
然而“平等的價值何在”卻是一個需要作進一步澄清的問題。而一旦我們開始追問平等的價值,實際上也就在追問“平等為什么是好的”的問題了。
【關鍵詞】 四肢骨折;交鎖髓內釘;外固定支架;臨床效果
四肢骨折是臨床骨科常見疾病,四肢骨折患者若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不僅會影響到患者的運動功能和正常生活,嚴重者還會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治療時如何正確的、合理有效的選擇固定物是近年來困擾骨科醫師的一項重要難題,理想的治療四肢骨折的固定物即要牢固的進行固定,又要避免因為應力遮擋效應而影響對患者的骨折愈合度[1]。本研究通過對比交鎖髓內釘與外固定支架治療四肢骨折的臨床效果,將進一步探討科學有效的治療方法,提高臨床治療水平,現將相關研究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我院2010~2012年間收治的78例四肢骨折患者作為研究對象,隨機將患者分為交鎖髓內釘治療組(觀察組)和外固定支架治療組(對照組),每組各39例。其中觀察組男性患者23例,女性患者16例,年齡17~67歲,平均年齡(428±16)歲。開放性骨折患者13例,閉合性骨折患者26例,其中肱骨骨折21例,股骨骨折11例,脛腓骨骨折7例。受傷原因:交通事故傷28例,墜落傷7例,跌傷4例。對照組男性患者21例,女性患者18例,年齡21~69歲,平均年齡(436±19)歲。開放性骨折患者18例,閉合性骨折患者21例,其中肱骨骨折24例,股骨骨折12例,脛腓骨骨折3例。受傷原因:交通事故傷32例,墜落傷5例,跌傷2例。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骨折性質、部位以及原因方面的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療方法 對照組患者行外固定支架治療,消毒清創去除污染的軟組織及失活組織后行連續硬膜外麻醉,以骨折部位為中心向前外側做弧形切口,暴露骨折端,復位固定骨折。在骨折的遠端和近端各鉆一骨孔,于四肢骨折處安放外固定支架,將螺釘擰入鉆孔處,安裝好外固定支架,確認對位對線良好后擰緊螺母,并進行骨折端加壓,以使外固定支架與骨組織構成一穩定的整體。
觀察組患者行交鎖髓內釘治療,連續硬膜外麻醉成功后,取四肢骨折結節上緣切口,逐層切開組織,顯示骨折端,復位骨折部位。根據術前X線片檢查結果選擇長度、直徑合適的髓內釘,選擇正確的插入點進行擴髓,然后將髓內釘與連接器牢靠固定,在瞄準器下安放好2枚鎖釘,沖洗術野,逐層關閉切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