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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微企業發展現狀
小微企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穩定增長、擴大就業、促進創新、繁榮市場和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的數據顯示,小微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GDP總量的60%,納稅占國家稅收總額的50%,吸納了全國75%以上的就業。然而,自2008年經濟危機以來,小微企業經營形勢日益嚴峻。由于原材料成本、融資成本、人工成本、稅費成本相對于大中型企業來說更高,企業產品不具備價格競爭力,利潤空間有限。而且由于融資困難,財務風險高,財政支持少,造成企業的發展舉步維艱,發展空間有限,發展速度緩慢。因此,小微企業的發展急需政府在財政、稅收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
2 小微企業在納稅主體中的地位
小微企業是納稅主體之一,但顯然不應將其視為保證財政收入的主要納稅主體。從數量上看,占全國企業納稅人總數80%的小微企業,其繳納的稅收總額權占20%左右,因此,小微企業并不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小微企業實行減稅政策對國家收入的影響相對較小。而對于小微企業來說,適當的減稅對于企業降低成本、增加市場競爭力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從長遠來看,犧牲部分暫時的稅收以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可以保證將來稅收增加,對政府財政收入也是有長遠利益的。而且,小微企業吸納了75%以上的就業人口,在解決民生,維護社會穩定、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應從保障弱勢社會成員生存發展權,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出發,制訂相應的財稅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的良性發展。
3 增值稅方面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探討
小型微利企業一直是國家稅收政策扶持對象,截至目前,全國已有955.35萬戶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營改增稅收優惠政策。在增值稅方面,經國務院批準,2013年7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另外,可考慮提高增值稅銷售貨物的月起征點,或將起征點改為免征額,并將增值稅中關于起征點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小微企業。在出口退稅方面,建議實行規范的出口退稅政策,取消對新辦企業、小型出口企業加強退稅管理的政策。
4 營業稅方面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探討
根據國家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試點中對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計稅,這部分納稅人原營業稅稅率為5%,相當于稅負降低了40%。因此,建議可以從營改增入手,降低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涉及營業稅的行業恰恰是小微企業聚焦的行業,而我國現行的營業稅實行的重復征稅政策。這樣,許多小微企業營業稅稅負明顯偏高。雖然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文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起征點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其受惠范圍主要是個體工商戶,仍有許多小微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因此,營業稅起征點可適當抬高,并且起征點僅針對個人的要求也可適當放寬。
5 所得稅方面對小微企業的扶持研究
雖然自2010年以來,我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實行了優惠政策,但實際效果并不明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要求,達到征稅點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在基本稅率為25%的情況下,20%的稅率是偏高的。美國的基本稅率為35%,法國的基本稅率為33%,而這兩個國家小企業的優惠稅率為15%;加拿大的基本稅率為19%,其優惠稅率僅為11%。
我國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一年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企業畢竟有限,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賬證不健全,稅務機關往往對其采取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因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可考慮提高可享受優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標準,擴大可享受所得稅優惠企業的范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等個人所得項目一律以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使得有些中小企業主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又再次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應考慮采取正確的核算方式,避免重復征稅的現象。
通過采取以上建議,可以對支持小微企業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穩定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公平。而由于小微企業在稅收主體中的次要地位,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則非常有限,并且可以培育稅源,為將來穩定的稅收財政收入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李雅峰.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淺析[J].企業家天地(理論版),2010(09).
關鍵詞:財政稅收政策;小微企業;稅收收入
1引言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群體的統稱。根據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趨勢政府大力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策,為了推動國家社會經濟的發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發展小微企業的重要舉措。因為小微企業對提高就業機會,推動技術成果的創新,加快向創新型社會轉變的步伐,拉動我國經濟的增長,促進國民消費,維護社會安定和諧,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2小微企業財政稅收政策的現狀
2.1小微企業財政稅收收入占比情況
從不同規模企業的稅收收入角度分析,小微企業的財政稅收收入占總收入的55.80%,其中,小型企業的財政稅收收入占總收入的26.20%,微型企業的財政稅收收入占總收入的29.60%;小微企業的增值稅收入占國內增值稅總收入的60.13%,其中,小型企業的增值稅收入占增值稅總收入的27.70%,微型企業增值稅收入占增值稅總收入的32.43%;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占國內企業所得稅總收入的41.02%,其中,小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占企業所得稅總收入的26.10%,微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占企業所得稅總收入的14.92%。從增值稅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業的增值稅收入高于小型企業的增值稅收入;從財政稅收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業的財政稅收收入高于小型企業的財政稅收收入;然而從企業所得稅收入角度分析,微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收入低于小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收入。
2.2小微企業主體稅種的稅收負擔情況
小微企業的主體稅種分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小微企業增值稅稅收負擔情況,小型企業增值稅稅收負擔情況在逐年降低,而微型企業增值稅稅收負擔在逐年上升,小微企業增值稅稅收負擔隨微型企業增值稅的稅收負擔增加而增加。其中,2012年微型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為3.77%,小型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為1.94%,微型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明顯高于小型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微型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是小型企業增值稅稅收負擔的1.94倍,小微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為5.71%;2014年微型企業增值稅稅收負擔達到6.29%,這幾年增值稅稅收負擔在一直增加,原因在于一部分企業未享受到減免優惠政策,稅收稅率比較高,一部分企業存在重復征稅現象,造成了稅收負擔增高。
3小微企業財政稅收政策的問題分析
3.1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建設還不夠完善,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其原因就是現有的稅收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同時由于缺少相應的監督機制使得稅收工作人員缺少約束,從而會出現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出現會使得納稅企業在繳納稅款的過程中出現偷稅漏稅的情況,從而導致我國財政稅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稅收體制不夠完善其中相關的條例也不明確,這很容易造成人們的誤解從而影響稅收的效率,并且偷稅、逃稅現象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一些不法分子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票面數額巨大,在財務核算成果方面是人為控制的,虛報企業的經營情況。
3.2稅收負擔較重
在全面“營改增”政策實施前,小微企業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增值稅附征、營業稅、營業稅附征、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等等。一般情況下,增值稅是按不含稅收入的3%繳納稅款,營業稅按收入的5%繳納稅款,如果一個小微企業同時有增值稅和營業稅,就會造成重復征稅,增加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果小微企業的不含稅收入高于3萬,應繳納增值稅就必須按不含稅收入的3%全額繳納及其繳納附征稅;不含稅收入低于3萬,免征增值稅也不需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征稅,可見,不含稅收入超3萬會造成稅收負擔突然加重。目前,一部分超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不愿意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通過停歇業后新辦重開、失蹤或零申報等狀態存續,還有一些是被動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由于部分行業企業實際經營中難以取得進項發票來抵扣,稅負上升較多。
3.3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
我國政府在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上有嚴重脫節,尤其是在“最后一公里”的問題上。政府出臺的政策在實施的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阻力,有些地方甚至不能夠進行下去,無法使小微企業得到財政稅收政策的優惠。國務院在這種情況下開展了督查工作,但是效果一般,大多數小微企業依然不能夠享受到財政稅收政策帶來的好處,“最后一公里”的問題不能夠有效地解決,政策就不能得到很好的推廣,這個問題的形成原因復雜,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主觀的認識以及客觀的執行是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長時間的改進與堅持,但是在這個問題沒有結束之前,小微企業依然不能夠很好的享受到各種優惠政策。
4小微企業財政稅收政策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4.1完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
國家應該完善有關稅收的法律法規,量化各種稅制要素,在修改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同時也需要有相關的法律來約束,這樣才能夠使稅收法制化進程得到大大的提升。對于與稅收有關的法律來說要有以下特點,法律條文要清晰不能有歧義同時要做到盡量簡潔、條例規定要細致明確這樣方便執行,并且相關法律的實施細則要同時出臺,以便于規范稅收征管的操作,避免工作人員因在工作操作中對條文的誤解,另外,需要對企業檢查賬務上的問題,要求企業及時糾正錯誤,對財務人員定期作相應的培訓,嚴處偽造、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4.2降低稅收負擔
借助“營改增”政策的實施,降低小微企業的流轉稅稅負,從而降低小微企業的稅負,減輕小微企業的經濟壓力,同時應適當上調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將標準提高到年應稅銷售額為500萬元,與“營改增”應稅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一致,并簡化計稅步驟,避免重復征稅。另外,應嚴厲查處那些由于稅收負擔重做出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的企業,對違反法規者取消其經營企業的資格,補繳其偷稅、漏稅的稅款,征收其應繳的罰款,嚴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4.3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要扎實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其管理規定的稅收宣傳和納稅服務工作,擴大宣傳聲勢,引導社會輿論,做出良好的納稅服務。在移動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網上申報納稅越來越成為企業繳納稅款的主流方式,同時稅收的網絡監督也在迅速的發展。各地政府應該跟上形勢充分發揮移動互聯網的高效與便捷,加強線上與線下的互動與結合,同時制定新的監督體制確保居民企業能夠按時按量申報納稅。一個好政策的實施是需要有人來監督的,這就要求管理人員在日常生活中時常巡視,提高稅收工作的效率,小微企業盡量向“一站式”服務方向發展,這樣就能夠使稅收工作效率得到大大的提升。在“互聯網+”的影響下要想引入并完善績效的評價機制,在日常工作中還要有創新,就該使得服務體系與互聯網更加緊密結合。
參考文獻
[1]施鳴楓.新經濟環境下中小微企業財政稅收政策的創新[J].財經界(學術版),2016(16).
[2]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J].湖南農業,2015(10).
(一)我國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1.增值稅、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營業額)統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3)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申請減免。
2.企業所得稅政策。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12年將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提高到6萬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萬元,同時擴大稅收優惠范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也享受該政策。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條件及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規定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政策
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將計征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稅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該政策的適用范圍不僅是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還包括與其簽訂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業,其實質是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5.進口環節稅
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創業投資、鼓勵研發創新、改善融資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稅收政策,小微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同樣適用。
(二)現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1.小微企業概念不統一
2011年,國家出臺新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但是目前在稅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業這一概念的僅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而企業所得稅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政策使用的是小規模納稅人,這使得主管稅務機關在落實相關稅收政策時需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把握,從而產生一些實際操作方面的困難。
2.相關稅法體系不盡完善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統的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稅法體系,有關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數都分散在各條例、通知、辦法中。這種零散的稅收政策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業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影響了政策的實施效果。而現實中,小微企業因自身財務核算能力有限、信息獲得渠道不暢等原因,往往很難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3.稅制結構復雜制約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小微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多,且有些稅種的計稅依據計算復雜。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扣除的項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現多次計算結果不一致的情況。而個人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減征的政策,計算過程繁瑣。稅制結構復雜造成小微企業難以準確計算其應納的各項稅額。
4.稅收優惠門檻較高
我國鼓勵研發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要求的條件比較嚴格,小微企業因人員、資金等條件的限制,在技術研發上處于弱勢地位,很難滿足稅收優惠條件。比如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六個標準才能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絕大多數小微企業受自身發展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條件,也就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5.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數小微企業因為銷售額未達一般納稅人標準而被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納稅,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而只能以3%征收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若小微企業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但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或者已經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小微企業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就必然承擔較重的稅收負擔。此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企業再銷售或者銷售以免稅農產品為原材料生產加工的產品時則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增加了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廣西2013年蠶繭和生絲產量分別達32.24萬噸和3.54萬噸,分別占全國產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稅“高征低扣”,全區每噸生絲需多負擔1.15萬元的增值稅,全區繅絲企業每年將要多負擔4億元的稅收,加重了企業負擔,不利于廣西絲綢產業的發展壯大。
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統一小微企業認定標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由多部門共同制定,規范了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因此,國家在制定稅收政策時應盡量采用現有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政策目標附加相應的限制條件。
(二)提高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法律層次
通過立法形式規范我國小微企業相關的稅收政策,特別注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協調性。通過對現有稅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競爭、稅負從輕、促進發展的原則,清理、完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從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創業等多方面建立規范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體系,從而促進我國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三)注重對小微企業生存能力的保護
對新設立的小微企業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免除其非生產經營收入需要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稅費,保障創建初期的小微企業能順利地生存下來。對于處在發展上升期的小微企業,著力從解決企業資金困難、鼓勵其再投資、促進企業安置就業等方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
1.進一步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最終都是由消費者承擔的,降低稅負有利于促進消費,進而刺激企業投資和生產。建議適當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可提高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5萬元。
2.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待“營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基礎上,可考慮降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同時取消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只區分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和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兩類經營主體,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而對不具有增值稅扣稅資格的企業免稅。
3.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所得稅制度。一是實行小微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具體可設置三檔稅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稅率為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至20萬元的,稅率為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的稅率為10%。二是提高小微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標準,提升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水平;同時批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提取一定數額的科研開發準備金;為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人才培養,適當提高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費的扣除標準。三是允許小微企業購進新設備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沖抵應納稅所得額;適當提高小微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比例,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計提折舊;放寬小微企業虧損結轉期限,在企業現有的虧損彌補向后結轉5年的基礎上,允許小微企業同時向前結轉2年。四是賦予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選擇權。我國現行稅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其他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進行利潤分紅時,還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加重企業和投資者的稅負。為促進小微企業經營發展,建議給予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一定的納稅方式選擇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
(五)完善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
1.簡并納稅期限。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對小微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降低其納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