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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違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違約責任的擴張
「 正 文
1999年10月1 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內容較之原有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有了較大的豐富和改變,且極具法制經濟特點。其中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最能體現強制性的規定,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探究違約責任的前提。從《合同法》的新規定中可看出,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呈擴張化趨勢。
一、過錯責任原則的困惑
應當承認,我國原有的合同立法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實質上是過錯責任原則。原《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這一規定明確界定了過錯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沒有過錯即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其后,我國的《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雖沒有否定過錯責任的違約原則,但均沒有規定過錯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我們發現,關于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立法原則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中國早期的合同立法,不自覺地采用了傳統大陸法系原則。從世界法治觀念的演進歷史看,原有的歸責原則存在一定的缺憾。
(一)大陸法系歸責原則的自身變易
雖然傳統的大陸法系對合同違約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但近期尤其是后以來,這一原則已受到英美法系合同違約歸責原則的,其表現在于已從過錯責任跨入到“過錯推定”原則,即過錯責任是以合同守約方的舉證為前提,而“過錯推定”是以違約方不能證明自己的無過錯而視為有過錯應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舉證責任置換的作用絕不僅僅在于訴訟程序意義上的換位,更重要的在于擴張了違約責任的范疇。大陸法系的合同立法原則的演進對當今世界的合同立法原則趨同不可避免地產生了重大影響,中國的合同立法也不例外。盡管在這一演進過程中,立法原則受到了來自傳統道德觀念的障礙,甚至有對英美法固有的批評眼光的限制,如將導致合同一方當事人刻意追究無過錯違約方的責任等等。但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仍然牽引我們做出更為嚴謹的立法原則。
(二)英美法系的違約歸責原則對世界貿易的滲透和影響
雖然最初大陸法系排斥英美法系關于合同違約的歸責原則,但自戰后貿易的迅速膨脹,英美法系的合同立法原則已從單純的英美法國家走進了世界經濟循環體系。從最早的關貿總協定,到今天的世界貿易組織,其依從的游戲規則均承襲了英美法系合同原則。至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嚴格責任違約歸責原則已在世界貿易體系內無所不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全面采用了這一標準。某種程度上,這是國際經濟貿易規則對中國立法原則的挑戰。如果我們仍然堅持既有的道德準則(事實上,這一道德準則也僅僅是某種信念),將難以融入世界貿易的體系,這對中國市場的是極為不利的。而面對加入世貿組織的形勢,我們不得不借鑒英美法系的合同違約歸責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思辨
一方面,由于原有的以過錯為前提的違約歸責原則存在固有的缺陷,而且大陸法系自身已做出了相應的原則調整;另一方面,《合同法》之外的立法并沒有明確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基于對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認同,新的《合同法》終于接納了違約責任的嚴格責任原則。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我們認為,對這一條文的理解,絕不能望文生義。換言之,合同立法所采用的嚴格責任原則,是一種與國際慣例的接軌,但又不是無過錯責任的絕對化。《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我們認為,對違約責任擴張化的趨勢,必須從兩個方面正確理解。一方面,既有以嚴格責任違約歸責從而強化市場信用的立法功能,又有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規則選擇;另一方面,又不能將嚴格責任絕對化。立法上同時賦予當事人對免責以某種選擇的權利。被告可以通過免責事由,例如可通過法定事由主張不可抗力,或通過證明有免責條款來要求免責,當事人所約定的免責條款只要不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兩種例外原則上有效。換言之,不受禁止的違約免責是受到保護的。并且,應該注意的是,《合同法》總則上規定了嚴格責任,但分則上有很多部分講到了有沒有過錯。如保管合同,保管人只要盡了注意義務,就不承擔責任。在這里應理解為以沒有過錯作為免責事由,可見嚴格責任原則也不是絕對化的,應對其全面地理解和運用。
三、違約歸責原則的衍生
新《合同法》的違約歸責原則的改變,究其本質是違約責任的擴張化。具體表現在前契約責任、附隨義務責任和后契約責任方面的擴張。
(一)前契約責任
即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四十三條都是關于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即沒有履行前契約義務,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前契約義務不是當事人約定的(因為合同沒有生效),而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是符合國際市場需要的合同原則。
(二)后契約責任
后契約責任包括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和合同終止后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六十條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的義務”。這一條款表明,合同生效后,履行中,除了一般權利義務外,還有附隨義務;如果違反了附隨義務,當事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這實質上是違約責任在合同履行中的擴張。并且,《合同法》第九十二條還規定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些義務即后契約義務,違反了后契約義務,也要承擔違約責任,這是違約責任在合同終止后的擴張。
一、世界貿易組織引入日落復審規則的初衷及實施效果
(一)引入日落復審規則的初衷
反傾銷措施是對本國遭受傾銷損害產業的一種保護性的暫時限制貿易的措施,從貿易政策上分析,反傾銷措施是促進貿易自由化的例外;而從法律意義上分析,反傾銷措施是針對出口國不公平貿易而采取的制裁性的措施。《反傾銷協議》從法律地位上肯定了反傾銷措施執行的合理性,但是從法律理論角度研究救濟性質,反傾銷措施應當在其違法或損害行為得到更正時予以撤銷。反傾銷措施的實施若沒有合理的時間期限,不但不能夠緩解國際貿易中的“貿易扭曲”問題,反而會降低自由貿易體制的運行效率,形成新型貿易壁壘。因此,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反傾銷協議》引入日落復審條款無疑是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法的一項重大進步,它對反傾銷措施在法律效力上作出的時間限制,旨在促進自由競爭貿易格局向更為廣闊開放的空間發展,有效維護公平競爭的自由貿易體制。
(二)日落復審規則的實踐效果
《反傾銷協議》中引入的日落規則是各成員國基于自身貿易利益基礎上作出妥協而達成的初級談判成果,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可以在不違背《反傾銷協議》的前提下自由地對其國內有關日落復審的法律法規進行構建。由于《反傾銷協議》中日落規則的模糊性以及各成員國反傾銷日落復審國內法的自由裁量,使得日落規則的例外情形:即延長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在日落復審中頻繁地獲得肯定性終裁。根據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資料統計,自2003年起至今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提起的140多起反傾銷日落復審案件中,最終真正實現了反傾銷稅5年期后順利終止的案例屈指可數。一些案件甚至反復經歷了2至3次的日落復審依舊未能順利終止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執行時間長達十多余年,例如美國對我國生產的高錳酸鉀、氯化鋇、二氯硝基甲烷、鑄鐵件等產品的反傾銷日落復審案于2009年進行了第3次日落復審調查,并作出肯定性終裁。值得關注的問題是,反傾銷案件中啟動日落復審程序而最終獲得肯定性裁決的比例遠遠高于反傾銷初審調查中最終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比例。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是反傾銷原始調查的簡易程序,日落復審規則遠遠不如原審程序的規則要求嚴格和明確,在一定程度上為合法實施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了捷徑。
二、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日落復審規則的缺陷
(一)日落復審啟動規則不明晰
《反傾銷協議》第11條第3款要求調查機關基于復審中的肯定性證據而作出有關傾銷是否可能繼續或重現的合理性裁定,但是該條款并未對主管機關自動發起日落復審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即如何對主管機關主動發起日落復審的必要性進行審查,這一點尚無明確的規則標準。《反傾銷協議》第6款中雖然規定反傾銷原始調查的有關證據和程序的規則適用于日落復審,但該條款并未對日落復審適用原始調查的啟動標準作出任何指引。這也導致了各成員國在理解日落復審的相關程序規則上帶來了諸多靈活性和差異性,日本訴美國抗腐蝕碳鋼板日落復審案的爭端解決案例中,日本與美國關于啟動日落復審的證據標準上的理解上就產生了爭議。
(二)日落復審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尚不明確。
《反傾銷協議》中規定調查機關應該在合理取得的充分證據基礎上裁定傾銷和損害繼續或重現的可能性,該條款從字面含義可解釋為著調查機關理應在日落復審中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盡管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各成員國都在此問題上作出妥協達成共識,但是日落條款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上沒有明確責任承擔主體,致使成員國的反傾銷國內法傾向于將實際由調查機關承擔舉證的責任轉移到國外的出口商身上。例如較為爭議的美國國內法的“棄權”條款和“快速復審”條款,明顯是賦予了出口方更多的舉證責任,而且最終裁定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可能性也更大。2010年3月,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天然豬鬃漆刷作出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終裁,維持反傾銷措施。這已經是美國商務部對該案進行的第3次的日落復審,究其原因在于我國出口商多為中小企業,無力承擔了過多的舉證責任,從而在“快速復審”上屢屢失敗。同樣的案件比比皆是,今年美國對華皺紋紙、鎂金屬等低端產品也采取了快速日落復審,并最終裁定為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三)日落復審申請期限及審理期限具有模糊性。
申請期限及審理期限的模糊性實際上延長了反傾銷措施的執行期限。《反傾銷協議》中關于復審申請期限及審理期限,只是給出了模糊的原則規定:一是沒有明確申請期限中“合理期限”究竟是多久,成員國實際在復審中的調查期限是從6個月到18個月不等;二是僅規定日落復審應迅速進行,通常應在自復審開始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由于不是強制性規定,各成員國即使不予遵守期限的規定,也無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因此,通常情況下,日落復審案件如果最后裁決終止反傾銷措施,實際的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基本上都是超過了5年期限。
(四)可能性審查方式缺乏客觀性。
日落復審環節中對于傾銷和損害事實的審查要求與初審有著較大差別,在初審程序中要求確定傾銷事實、損害事實等確鑿的證據支持,而在日落復審環節上采用前瞻性的預測方式來進行評估與審查,即是對未來傾銷和損害事實發生的可能性作出判斷。復審期間的傾銷和損害事實方面的考察在復審環節中并不是關鍵性的決定因素。即使出口商傾銷行為消失,也并不意味調查機關會作出否定性裁決。歐盟和美國就可能性審查的理解方式上也存在著差異,分別采用“可能”標準 和“不可能”標準 ,其中美國的“不可能”標準明顯增加了日落復審順利通過的難度。
(五)可能性審查的考察因素缺乏統一標準。
可能性審查追究的是未來一段合理期限內傾銷和產業損害的可能性,而目前是否存在傾銷事實不是日落復審的關鍵考量因素。關于傾銷可能性審查的考察因素,主要是征稅期間的傾銷幅度和進口量;有時還需要參考出口商的出口意愿和出口能力、涉案產品的價格、成本費用及其它經濟因素。但是大多數日落復審案件中,傾銷可能性審查結果是通過進口量和傾銷幅度兩者的數量關系來裁決的。關于產業損害的可能性考察因素上,《反傾銷協議》中雖明確了在可能性審查中無需證明傾銷和損害的因果關系,但對于“合理期限”造成損害的規定尚無明確的指引,也未明晰日落復審的具體調查方法,例如對于損害認定中“累積評估”的適用、傾銷幅度的計算方法、微量傾銷幅度、“公共利益”問題、反傾銷稅吸收問題等考慮因素在各成員國的反傾銷日落復審國內法中的采用標準不盡相同,以至于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日落復審貿易爭端案件。例如在傾銷幅度的計算方法上,“零位調整法”的適用在歐盟對原產于印度的棉麻床上用品進行反傾銷審查案件中被確認違反了《反傾銷協議》,而在美國從日本進口的抗腐蝕碳鋼板反傾銷日落復審案件中卻沒有確認是否違反《反傾銷協議》。
三、 完善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日落復審規則的建議
第一,進一步明晰日落復審規則適用問題。《反傾銷協議》明確了日落復審制度適用《反傾銷協議》第6條關于證據和程序的規定,而在日落復審的其他規則上給予各成員國過度自由裁量權構建日落復審國內法。因此,各國日落復審的規則不僅差異性大,而且各國的日落的規則、程序和方法與初審有較大差別,損害了法律的穩定性和反傾銷日落復審的透明度。反傾銷原審程序和日落復審程序上的不同,實際上構成了反傾銷審查的雙重標準,嚴重削弱了反傾銷規則。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反傾銷原審程序和日落復審程序上適用條款的相關規定,如有不能適用的,則應另立相關規則以統一規范各成員國的裁量標準。
第二,明晰程序性規則,限制過度自由裁量權。《反傾銷協議》中對于日落復審程序性規則過于原則化,亟需修正與完善以限制各成員國的自由裁量權,明確主管機關立案審查的細節、準予立案的標準程序、證據“充分”的具體標準以及明確“合理性期限”等問題。首先,明晰日落復審啟動的標準,建議由本國國內產業或國內產業代表申請啟動日落復審程序,盡可能避免由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自動發起復審。其次,要確認5年后反傾銷措施會自動終止是日落規則的真實含義,使得日落復審案件中延長反傾銷措施真正成為“例外”,切實履行反傾銷協議中引入日落復審條款的宗旨。再次,合理公平配置舉證責任,申請復審并以期延長反傾銷稅征收期限的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被訴一方需要積極配合調查,以及搜集證據以作申辯,即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最后,日落復審的“合理”期限應給出明確規定,并且建議將延長反傾銷措施期限縮減至2至3年。
第三,完善實體性規則,細化考察因素。《反傾銷協議》中日落復審制度的實體性規則的完善,主要在于日落復審程序中可能性審查方式需要再斟酌和進一步規范,同時明確傾銷可能性審查中征稅期間的進口量和傾銷幅度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考察,清晰界定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還有其他因素的考察,建立統一標準以減少主管機關的主管隨意性。其次,在損害可能性審查上關于損害可能性裁決的期間標準,即所謂的“可預見的合理期限”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再次,在日落復審實施環節上,近年來關于日落復審案件的貿易爭端案件日益增多,從而需要加強成員國反傾銷透明度,進一步規范各國的反傾銷日落復審國內法,以約束其在復審環節的過分自由裁量。
第四,利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澄清并發展日落復審規則。由于各成員國的反傾銷國內法上的差異性,導致了日落復審的程序性規則和實體性規則在運用過程中存在諸多爭議,爭端解決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協調矛盾并形成統一意見,進一步完善日落復審規則在反傾銷法中的應用。目前,典型的關于日落條款的爭議在爭端解決機構中解決的案例,有日本訴美國耐腐蝕碳鋼板產品反傾銷日落復審案和墨西哥訴美國的石油國管狀產品反傾銷日落復審案等。爭端解決機制有助于協調各成員國反傾銷國內法上的不同意見,并作出中肯的修改建議,為日落復審規則的澄清和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幫助各成員國在進行反傾銷日落復審問題上獲得更為合理統一的意見。同時,也為隨后解決日落規則的爭議和新一輪談判中關于修改和完善世界貿易組織日落復審規則提供了依據和重要借鑒主要是有關日落復審是否需要計算傾銷幅度,以及使用怎樣的計算方法;日落復審是否需要對每個生產商、出口商進行調查;日落復審的證據要求等問題。
四、 結論
反傾銷日落復審的重要性絕不亞于原始裁決程序,它決定著行將終止的反傾銷措施是否繼續有效,也意味著實施國國內產業受保護期限的長短。雖然各成員國都先后確立了日落復審制度,但在實踐中還是傾向于維護著本國產業的利益,漸漸使其成為了一項新型的貿易保護非關稅壁壘。因此,研究WTO日落規則問題具有理論和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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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經驗教訓:定好位置,明確目標
作為新成員,我國入世后確定了一個目標、五項職責。即以逐步成為成熟成員為目標。五項任務是:熟悉規則、運用規則和參與規則制定;在享受過渡期權利的同時,履行承諾的義務;擔當成員職責,如接受政策審議,運用貿易爭端經濟機制,繳納會費等;參與2002年開始的多哈回合談判;維護世貿組織。
入世后,中國牢記目標,完成五項任務,為自身帶來九大積極效應:一是中國成為“言必行,行必果”信譽很高的成員;二是加大對外開放,深入參與經濟全球化;三是中國成為貿易第一、世界經濟第二,外匯儲備第一,綜合國力大大增強的大國;四是市場經濟法規體系建立,市場經濟活力涌現;五是現代企業制度建立,新興產業崛起;六是國民福利加多,法制觀念有所加強;七是“兩岸四員”經貿關系不斷密切;八是對世界經貿貢獻加大,大國形象顯現;九是增強深化改革開放的信心。
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不可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在:第一、貿易高速發展,但嚴重失衡。如貨物貿易比重過高,出口貿易發展速度高于進口貿易發展速度,貨物貿易順差而服務貿易逆差,貨物價格貿易條件與貨物購買力貿易條件逆向發展,出口依存度過高,等等。第二、尚未形成與中國外經貿地位相匹配的國際貿易談判權。第三、參與世貿組織的深度和廣度,影響力有限。第四、貿易爭端加多、加深,貿易摩擦頻發。第五、國內有些部門出臺的法規、決策和表態與世貿組織規則出現背離,使世貿組織主管部門被動。第六、某些企業世貿組織規則淡薄,常因產品假冒偽劣,侵權盜版等劣行,屢屢違規,引來投訴和爭端。
今后,隨著日漸成為新興經濟體和世貿組織的核心成員,中國新目標是成為貿經強國。面臨至少七方面的新任務:即糾正上述問題,做到全面協調發展;主動加大和堅持對等的開放;以互利共贏理念構筑與世貿組織成員的關系;推動多哈回合談判成功;主動與世貿組織成員溝通與協調,化解貿易爭端;加強雙邊與多邊貿易體制有機結合;促進多邊貿易體制向更加公開、高效、公平的方向發展。
第二條經驗教訓:切實遵守和執行世貿規則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認真學習,熟悉世貿組織規則,全面履行加入承諾,建立起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貿易法律體制;以規則為準繩,積極參與世貿組織例會,監督其他成員履行義務的情況,推動解決中國與其他成員關注的貿易熱點問題;掌握和運用世貿規則,妥善處理中國與其他成員的貿易摩擦與爭端解決案件;積極參與多哈回合新規則的制定。
中國對世貿規則的負責態度,產生五大效益:即贏得世貿組織和成員的信任和好評,為中國利用世貿組織平臺發展貿易,加深開放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使中國政府、企業和學術界加深了對世貿規則的認識,推動思維方式與執政觀念的更新,加速了政府職能的轉變;企業逐步擺脫“關系”學的羈絆,經營和貿易行為逐步法制化,主動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維護正當權益;為中國對外開放提供法律保障;為中國后十年深度運用和參與世貿規則制定積累了經驗。
然而,由于受計劃經濟體制下管理思維的束縛和規則意識的不自覺,中國人世后在遵循和執行世貿規則上出現了以下問題,諸如,國內尚未形成世貿規則整體意識,政府部門主管人員對世貿規則存在生疏和斷檔現象;政府一些部門出臺的一些政策、規定忽視和背離WTO規則;企業在貿易活動中,忽視、背離世貿規則現象不時出現;出現貿易爭端,國內媒體、公眾不以規則判斷是非,感情大于理性;離開時代背景研究中國接受的特殊條款,提出不切實際的應對辦法;在多哈回合中,提出的議案數量和質量不及發達國家和印度等成員。
隨著過渡期政策審議的結束和接受正常審議階段的到來,世貿組織其他成員對中國的審議訴求進入深層次。為此,今后我國在世貿規則上應朝以下方向進軍:一是就三大領域規則相互關系,特別是“灰區”規定要下功夫研究與運用;二是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研究與改革,早日擺脫《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第15條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中有關市場經濟條件的羈絆;三是在參與多哈回合談判中,在單獨議案和共同議案提出上下功夫;四是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各類企業和中介組織,就世貿組織規則進行全面學習和深入的掌握;五是盡早結束加入WTO諸邊協議《政府采購協議》的談判和應對;盡早啟動參加另一個諸邊協議《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的談判;六是加強對貿易對象國和投資東道國的貿易規則的深入了解和研究,為企業加大“走出去”步伐提供規則支持。
第三條經驗教訓:加強實力,加大作為
在世貿組織中,經濟貿易實力決定世貿成員運用規則和參與規則制定的有效程度。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堅持通過開放引進競爭與合作,促進產業競爭力的提升。由此,社會主義市場活力激發,比鉸優勢發揮,經濟貿易實力增強,增強了中國在世貿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例如,中國逐步成為核心成員;加大運用規則和參與規則制定的能力;加大參與政策審議和運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能力;成為貨物、服務、投資、知識產權等領域的主要談判方;加強與其他世貿組織成員交往、溝通與合作的能力;獲得世貿組織在中國舉辦相關國際會議的機會;加大支持世貿組織建設的能力,中國提供的會費逐步加多,2010年開始主動資助;進入世貿組織機構的人員逐步增多。
但同時也應該看到,下述問題正在影響我國經貿實力的強固:市場發育程度滯后;國內市場供應與需求失衡,外貿依存度遠遠高于世界和發達國家整體水平;資本運用失當,在外資大量流入的同時,境內大量民間資本無處正常投放;市場法規體系不夠健全,執法不力,痼疾頑存;我國外貿高速發展的基礎不牢,如加工貿易占整個貿易的一半,三資企業占進出口貿易一半以上,出口增長靠出口物量帶動,品牌滯后于規模擴張,成本提高和人民幣升值困擾出口,企業尚未形成整體、厚實的競爭力。同時,中國大企業與國際一流企業相比,在國際化經營水平、生產鏈與銷售鏈的構建上,在全球資源整合掌握能力、技術創新能力與機制、經營管理能力、市場營銷能力、風險調控能力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距;中小企業融資艱難,人才缺乏,產品檔次低,競爭方式落后,我國號稱“制造大國”,但處于全球產業鏈U字型的低端;雖是資源性產品進出口大國,但未掌握價格的主導權。
為此,今后十年,我國應加強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改革經濟和貿易發展方式,加強自主創新研發能力,注意品牌培育,培養可持續發展能力,切實提高實力和競爭力。否則,將削弱我國在世貿組織中的地位和影響力。
第四條經驗教訓:做好談判,爭取最佳條款
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談判中,采取的是“戰略決策、原則靈活、堅持循進、權義基平、全民應對”的談判方式;入世后,則采取“以規為本、循序前進、安穩求實、方式多樣、服從裁決”的談判方式。在局部和具體貿易爭端談判中,我國采取了切實有效的多種形式。這些談判方式,達到了預定的目標,取得了比較理想的結果,也為貿易環境的改善提供了法規保障。
隨著我國地位的提高和世貿組織內外環境的變化,我國今后將面臨以下的談判環境,即談判對象加多,內容向縱深發展;對我國談判訴求多樣化,發達國家要求我國加大開放度,新興發展中國家成員與我國“碰撞”談判加多,最不發達國家成員對我國的談判訴求提高;局部和具體談判任務繁重。同時,隨著我國國內經濟利益的多元化和訴求的多樣化,對外談判協調難度加大。
為此,我國需要在全局談判上加大參與、主動積極、多方協調、關注整體;而在局部和具體談判策略上,要區別對待、針鋒相對、方式多樣、量力而行。為提高應訴局部和具體爭端談判的成功率,應在以下幾方面努力:加強應對談判的戰略謀劃和具體實施的談判團隊的組織;研究清楚投訴案件的緣由與根據;以充實可靠信息和資料對投訴案件緣由檢定;找出投訴案件應對解決的途徑與方式;2016年前,我國需要從企業、行業乃至整體上擺脫非完全市場經濟條款上功夫;做好應對后果的預測與補救工作。
第五條經驗教訓:支持世貿,加強應對機制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積極支持世貿組織的運行,諸如:建立和加強與世貿組織相應的政府組織機構;在日內瓦建立精簡高效的使館;全面履行入世承諾,接受過渡期審議和定期審議;通過例會等方式監督其他成員履行義務情況;遵循世貿規則,妥善處理貿易摩擦與爭端;積極參與多哈回合談判;支持機構建設,如期繳納會費和提供資助。我國與世貿組織建立起了和諧的關系,成為負責任的成熟成員。
今后,應從兩個方面加強中國與世貿組織的關系:首先,努力擴大在世貿組織的空間,如增加議案提交,擴大任職人數,爭取漢語成為工作語言,增加非政府組織參與世貿組織活動的授予權;其次,國家需要設立由商務部牽頭的權威性更高的多邊貿易談判委員會,主管國內外所有的有關世貿組織方面的事務。
第六條經驗教訓:加強研究和培養世貿人才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對世貿組織研究轉入正常、持續地研究。比如:應對的專題性研究增多;出現了專業性刊物,如《WTO經濟導刊》、《世界貿易組織動態與研究》、《中國世界貿易組織年鑒》等;一些大學還開設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專業,培養專門人才;出現了針對世貿組織的非政府研究組織;媒體也加強了對中國與世貿組織成員貿易關系的關注;中國已成為了解世貿組織人數最多、世貿組織知識普及最廣的國家。以上的努力,均有力支持了中國的世貿組織工作。
與此同時,我國在對世貿組織研究、人才培養和報道中也出現一些問題,值得記取和改進。
首先,對WTO本身研究不足,出現“四化一割”現象。“四化”集中表現在:一是外在化,離開世貿組織本身,先《為主地研究世貿組織;二是泛化,把不屬于世貿組織的領域納入世貿組織;三是理想化,以為人世后天下太平,貿易爭端消失;四是妖魔化,把加入世貿組織后的問題都歸咎于世貿組織。而“一割”是把經濟理論、政策分析與世貿組織本身割裂開來,缺乏實用性。
其次,一些研究離開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背景,抽象地研究一些條款。如離開時代背景去研究我國入世文件中的“兩反兩保”條款,與我國入世時兩個文件的整體相割裂,輕易上綱上線,形成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