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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水文;水利規劃;可持續發展水利;工程水文及水資源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661(2012)17-007-02
我國的水利工程專業、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專業以及農業灌排技術專業中,一般都設有“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或稱“工程水文及水利計算”課。水利水電工程技術人員所接受的主要是傳統的“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的思想方法。改革開放以來,代表性文獻有華東水利學院(現為河海大學)、西北農學院(現為西北農業大學)、武漢水利電力學院(現為武漢大學)合編的《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都科技大學(現為四川大學)、華東水利學院、武漢水利電力學院合編的《工程水文及水利計算,長江流域規劃辦公室水文處主編的《水利工程實用水文水利計算》,蔣金珠主編的《工程水文及水利計算》。朱歧武、拜存有主編的《水文與水利水電規劃》這些文獻為水利水電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管理運用提供有關暴雨、洪水、徑流、泥沙等方面的分析計算,為合理開發水資源、治理河流、確定水利水電工程的開發方式、規模和效益。以及擬定水利水電工程的合理管理運用方式等提供依據。隨著工程水利向資源水利轉變,傳統水利向現代水利、可持續發展水利的轉變,傳統的“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的某些內容亦越來越不適應可持續發展水利的要求。為使水利工程專業、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專業以及農業灌排技術專業中的“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的內容適應現代水利、可持續發展水利的要求,筆者對傳統“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與可持續發展水利適應性進行了分析研究。
一、可持續發展水利內涵概述
汪恕誠部長曾指出,恢復和建設良好的生態系統,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現代水利、可持續發展水利工作的基礎性目標。具體而言:就是要實現環境水利、資源水利和信息水利,通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實現水多能控、水少能引、水臟能調,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主要的防洪安全保障、水資源供給保障和水資源保護。為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保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可持續發展水利的本質特征。具體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二是建立節水型社會;三是恢復和建設良好的生態系統;四是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與傳統水利對水資源“竭澤而漁”的開發利用方式完全不同,它是循著生態經濟學的原理,實現生態水利的公平和高效發展,實現當代人與后代人、上游與下游、河道內與河道外、相鄰區域(或流域)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公平。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在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協調發展戰略下進行的,是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建立節水型社會是一項涉及社會各層面的綜合性系統工程。以循環經濟理念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和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是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新路子,而循環經濟是運用生態學規律把經濟活動組成為一個“資源開發—產品生產—資源再生利用”的反饋式流程,實現低開采、低排放、高利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提升經濟運行的質量和效益。
恢復和建設良好的生態系統,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是現代水利的基本目標。實現水資源的優化配置,也就是要實現資源、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這是建設現代水利的根本途徑。由此可見,可持續發展水利的本質特征是高等院校水利專業教學的理論指導,是現代水利水電規劃的思想方法,也是“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內容的參照系。
二、傳統“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內容與可持續發展
水利之要求差距剖析前文所提及的代表性文獻,不論內容還是形式基本是一致的,幾十年不變,只是本專科內容的多少有所不同,顯然與可持續發展水利對“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內容的要求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
1、強調河流的水文功能,忽略河流的生態功能水文循環(水分循環)是認識水資源可恢復性、有限性和時空分布不均勻性等的基礎知識,“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一般都在開篇對其做重點介紹。河流是水文循環過程中液態水在陸地表面流動的重要通道。大氣降水在陸地上所形成的地表徑流,沿地表低洼處匯集成河流。降水入滲形成的地下水一部分也復歸河流。同時,對河流的分段、河長、河系、縱橫比降以及河流的集水區域———流域等都有詳細的介紹,但是忽略了河流是形成和支持地球上許多生態系統的重要因素這一內容。河流在輸送淡水和泥沙的同時,也運送由于雨水沖刷而帶入河中的各種生物質和礦物鹽類,為河流內以至流域內和近海地區的生物提供營養物,為分子輸送種子,排走和分解廢棄物等,使河流成為多種生態系統生存和演化的基本保證條件。
2、強調人類活動對“量”的影響和“還原”,忽略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修復“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文獻中,都有對人類活動影響使徑流資料不一致而進行“還原量”計算的內容,但從不涉及由于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問題,更沒有對生態環境如何修復的內容。一方面,水利水電工程可以促進或帶動經濟社會發展,有利于解決“人口——資源——環境惡化”問題,消除因貧困求生存而導致生態環境破壞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對生態環境也有負面影響,比如河流上建水庫、電站,特別是梯級較多時,河流形態會發生顯著變化,會出現生物多樣性退化以及加劇水體污染等問題。
3、水利規劃不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在開發利用水資源時,需要對河川徑流進行水利規劃,以確定水利水電工程的興利規模。河川年徑流的分析計算在“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中一般作為一章內容介紹,其目的是提供長期年、月徑流量系列以及設計代表年的年、月徑流量,用于確定水利水電工程的興利規模,即為滿足工業、農業、城鄉生活、發電、航運、養殖等用水部門的用水需要所需的工程規模。但是,一個區域(或流域)的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不僅要考慮本區域( 或本流域)用水部門的用水要求,還必須考慮本區域(或本流域)以及臨區域(或流域、或上、下游)的生態環境用水所要求的工程規模,本文稱為“生態環境庫容”。從現代水利、可持續發展水利的本質特征來分析,后者更為重要,可這恰恰是傳統“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所缺少的。
4、水庫調度圖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工程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中,一般都含有水庫調度的內容。水庫調度可分為興利調度、防洪調度和水庫群的聯合調度。水庫的興利調度是依據徑流資料以及用水( 用電)部門的用水(用電)要求,按照經濟效益最大(比如發電量最大,灌溉面積最大,供水保證率最高) 的所謂“最優準則”預先編制一組水庫蓄水的指示線組成水庫興利調度圖。防洪調度是依據工程地點的設計洪水資料經過防洪水利計算確定水庫的一系列防洪特征水位,其目的是確保水庫大壩安全和處理防洪與興利的矛盾。水庫群的聯合調度其目的是使庫群獲得較大的綜合經濟效益。由此可知,水庫調度圖不論是在水庫的規劃設計階段還是在其管理運用階段,都沒有考慮“生態環境庫容”,也沒有考慮水庫的放水如何使下游河道還原為天然狀態,維護下游河流生態的天然屬性,更沒有考慮“減污調度”、“調沙調度”。顯然,傳統水庫調度圖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與可持續發展水利的要求極不適應。
參考文獻
[1] 華東水利學院,西北農學院,武漢水利電力學院.水文及水利水電規劃[M].北京:水利出版社,1981.
[2] 成都科技大學,華東水利學院,武漢水利電力學院.工程水文及水利計算[M].北京:水利電力出版社,1980.
一、公從參與的內涵鑒定
城市規劃作為一種公共決策,公眾參與是其應有之義。公眾參與直接對應的英文是Publicpartici—pation,由于英文與日文的語言差異,翻譯時日文的部分多翻譯成了“市民參與”,實際上“公眾參與”、“市民參與”兩個詞的基本涵義是一致的,所以本文統一采用了“公眾參與”的表述。關于公眾參與,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斯凱夫頓報告認為,公眾參與是指公眾和政府共同制定政策和議案的行為[I]。參與涉及發表言論及實施行動,只有在公眾能夠積極參加制定規劃的整個過程之時,才會有充分的參與。雪莉•R。阿恩斯坦在《公眾參與的階梯》中認為,公眾參與是公眾權力的范疇術語,是權力的重新分配,這些權力能夠使那些原本沒有權力的、當前被從政治和經濟進程中排斥的公眾擁有權力;是一種戰略,借用這種戰略,那些沒有權力的公眾可以參與到信息共享的決策中來,能夠被認真地囊括進(社會的)未來[。城市規劃學者約翰•弗里德曼在《良好的社會》中指出,公共參與是城市規劃里的公眾以團體形式出現,參與政府決策過程_3]。盡管所處的研究領域不同,但是學者都從公眾和與政府關系角度界定公共參與的。基于本文將研究確定在城市規劃領域,而且城市規劃作為一種公共行政行為,所以將本文的公眾參與限定為行政主體之外的公民個人和組織對城市規劃決策過程產生影響的一系列行為的總和。
二、美德兩國城市公從參與法律制度比較分析
(一)美國和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演變從l9世紀中葉,德國城市規劃領域人們的關注點逐漸發生改變,開始關注改善已有街道的環境,實現社區的再發展,實現地方經濟的再發展等問題。特別是如何發揮當地居民、企業、單位的能力,聯合起來加強綜合環境改造的想法都備受關注。從19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在法蘭克福、慕尼黑、西柏林等中心城市,人們對城市再開發及占地的抗議在逐漸擴大,破壞城市環境、引起住房困難等抗議的呼聲不斷高漲,對城市規劃的專家們提出疑問。在此推動下,7O年代中期城市規劃的概念發生轉變,立法上首次將公眾參與意見這項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隨著公眾意識的高漲,各種社會組織在城市規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公眾參與制度逐步完善。美國在20世紀6O年代以后,公眾對與切身利益相關的事務呼聲越來越高,在價值多元化的社會中,城市規劃沒有“公共利益”、“特殊利益”。作為社會“精英”的職業規劃師將城市規劃作為解決城市問題的方法帶有局限性。如果職業規劃師長期充當“長官意志”代言人,其職業的社會影響將會極為有限。在此條件下,要求對職業規劃師重新進行定位,尤其要求規劃師面對全體公民而非利益集團。作為職業規劃師本身也認識到,只有通過公眾參與城市規劃,使相關利益群體充分表述自己的意見,實現公眾對城市土地資源的分配和城市管理權力的監督,才能實現城市規劃的社會公正公平。在職業規劃師和公眾共同努力下,公眾參與規劃在美國應運而生。
1.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的演變注重程序是德國《建設規劃法》的顯著特點,尤其體現在公眾參與上。城市規劃公眾參與在德國的確立和完善有以下幾個階段_4]:1976年城市規劃的基本法——《聯邦建設法》的大規模重新修訂,將公眾參與意見這項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1979年《聯邦建設法》修訂中規定從兩個階段保障公眾參與。第一,早期公眾參與階段。已制定規劃的市鎮村,盡量讓公眾在早期廣泛了解規劃的一般目標、其他可能的代替手段、規劃能預想到的作用。必須給予公眾針對規劃草案發言、陳述的機會(第3條1項)。通過早期的公眾參與并不能確定規劃草案,因此在能夠吸收各種要求的可塑性高的階段,保障公眾擁有參與和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二,正式的公眾參與階段。在早期公眾參與成果的基礎上最終形成市鎮村規劃草案。這一規劃草案必須和理由書同時向公眾公示1個月。公眾可以針對規劃草案發表不同意見,而市鎮村對此必須陳述理由(第3條2項)。2004年《聯邦建設法》修正案理念上明確“通過程序保障城市規劃的客觀合理性”,明文規定“公眾參與和政府參與有利于對規劃相關的事項進行全面收集和適當評價”(第4a條1項);過去只有針對行政機關(政府)才有義務適時陳述意見,現在這一義務也被引入了公眾參與中(第3條2項2段第2附文)。
2.美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的演變在美國規劃權的行使方面,地方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社區組織發揮重要作用]。在美國,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第10條,憲法沒有賦予聯邦政府的權限由州政府保留。警察權(為了公共福利而限制私權的權限)成為城市規劃的法律根據也是歸屬于州地區。因此,郡和市為了行使土地利用規則的權限,州地區有必要制定向郡、市轉讓警察權的授權。商務部部長胡佛,起草了作為州地區標準法的《標準地域制度授權法(1922年)》。各州也紛紛以此為標準制定了州地域授權法。胡佛部長,還制定了另一部州地區標準法《標準城市規劃授權法(1928年)》,該法律制定了規劃委員會的設置、基本規劃、分劃土地規定等相關內容,各州也以此為基準制定了相應的規劃授權法。州的規劃授權法雖然指示了這類基本規劃的制定程序和形式條件,但是其內容是由地方自治體來制定的。所以,基本規劃的內容該如何確定,基準并不明示,也不進行審查,具體實際的判斷都由地方自治體來決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由于氣候溫暖自然資源豐富,從20世紀初期開始人口大量遷入,是一個人口急劇增長的州。2000年超過人口排第二位得克薩斯州的2085萬人以及第三位紐約州的1898萬人,總數達到3387萬人成為人口最多的州。位于加利福尼亞州的圣迭戈市人口達到了122萬人,居全國第七位。人口驟增的結果往往會帶來很多城市規劃方面的問題,城市規劃專家也輩出。目前,美國規劃家協會的成員有3萬人左右,其中5000人以上是加利福尼亞州的設計者。加利福尼亞州的具體情況決定了其城市規劃具有代表,成為本文研究的重點。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規定如下:(1)1927—1953年賦予了所有的市、郡制定基本規劃和設置規劃局的義務。1927年的州規劃法以《標準城市規劃授權法》的草案為基準,根據規劃委員會基本規劃制定了州規劃法。接著在1929年,對設置有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市、郡地區賦予了其制定基本規劃的義務。而且,在1937年對所有的市、郡地區都賦予了制定基本規劃的義務。根據一些州的規劃法,地域制度必須與基本規劃整合一致。1953年加利福尼亞州的規劃法對所有的郡、市制定基本規劃都賦予其相應的義務。而且1955年基本規劃制定了以土地利用和交通為主要要素的內容。(2)20世紀6O年代開始的環境評價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的引入。1969年,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導人了環境評估,加利福尼亞州也在1970年制定了加利福尼亞州環境品質法。該制度在開發審查方面賦予其情報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義務。公眾通過居民立法、居民投票以及訴訟,給有關土地利用的決定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州規劃法規定,在選定基本規劃的時候,州規劃法在州規劃委員會的決定之前和市議會決定之前,兩次承擔聽證會的義務。
(二)美國、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比較分析
1.城市規劃參與主體在西方,公眾參與貫穿了城市規劃的各個層面,其中最有效和廣泛開展的還是在基層規劃的公眾參與。這反映出政府對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宏觀控制的需要,也反映出地區層面規劃才是與公眾生活環境最貼近、利益關系最直接的領域_l6J。在德國地方,當地居民組織和企業成為參與的主體。通常,居民通過地方事務所或者類似居民組織來參與,此時,負責者或者說是管理者就成為居民的咨詢對象,成為政府和當地活動的重要橋梁。在美國,地區的開發與規劃方面具體實際的判斷都由地方自治體來決定,在美國城市規劃過程中,社區組織發揮了主要作用。由于城市規劃的法律根據是歸屬于州地區的,作為州雖然指示了這類基本規劃的制定程序和形式條件,但是其內容是由地方自治體來制定的。所以,對基本規劃的內容該如何確定,基準并不明示,也不進行審查。
2.規劃中公眾參與的程序德國《聯邦建設法》在兩階段中保障了公眾參與,見表1。德國《聯邦建設法》2004年修正法案的理由書在多方面強調“通過所規定的程序保障客觀合理性”。這樣的方向性已經在行政法院的判決中以“適度的程序遵守的意義在于通過滿足程序要求,形成符合客觀法律宗旨的決定”的形式出現。修正法案更加明確了這一觀點,將其作為制度保留下來。具體表現為:第一,城市規劃參與過程中環境報告書的引人。城市規劃公示時所附理由書中也包括了這一環境審查結果的報告,明確了城市規劃中環境保護相關程序。第二,修正法案中明確指出通過程序保障規劃客觀合法性。明文規定“公眾參與和政府參與有利于對規劃相關的項目進行全面收集和適當評價”。過去只有針對行政機關(政府)才有義務適時陳述意見,現在這一義務也被引入了公眾參與中。針對最后階段提出的意見,若非作為規劃者的市鎮村已通過其他渠道了解到的情況,可不予考慮。這一規定意味著政府及公眾必須適時提出意見,使衡量資料的調查、收集更加全面化,如此才能保證客觀正確的衡量結果。在美國各州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劃授權法,在選定基本規劃的時候,依據州的法律,在州規劃委員會決定之前和市議會決定之前,賦予公眾聽證的義務,公眾參與成為這個過程的固定構成因素。州規劃授權法雖然規定了基本規劃的制定的程序和形式條件,但對其內容由地方自治體來決定,除個別要素之外,基本規劃的內容該如何確定,基準并不明確也不進行審查,具體判斷由地方自治體決定。
3.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方式(1)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眾參與主要方式。見表2。(2)正式參與方式與非正式參與方式角度區分。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方式見表3。通過公眾參與方式的比較可以看出,德國以正一70式參與方式為主,強調法律的強制保障作用,特別是通過程序法來保障公眾實體權利的實現;而美國則多采用相對靈活的非正式的公眾參與方式,在法律上進行原則性規定,給實際實行者留下較大的自由選擇空問。
4.美國和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比較的評價從實證的角度,對美國、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主體、參與的程序、參與方式的比較發現,德美兩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存在共同之處也有各自的特點。(1)公眾參與共同性。第一,公眾參與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第二,參與方式多樣,包括了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如正式方式的程序保障、選舉代表,非正式的印發各種手冊、舉辦會議和展覽會等,使公眾全面、徹底地參與到規劃當中。第三,公眾參與面廣、程度深。從參與主體范圍看,公眾參與不是表面形式上的幾個代表或利益團體參與,而是公眾的普遍參與。從公眾參與階段看,公眾參與不僅體現在規劃編制的各個階段,還表現在規劃的執行階段。(2)公眾參與的差異性。德國城市規劃法的特征是依靠程序確保規劃實體的正當性,強調法律的強制性,通過程序保障實體正義,實現公眾實質性的參與權。而相對美國的城市規劃中就顯得更具靈活性,地方擁有充分的自治權,充分發揮居民組織的作用,運用靈活多樣的參與方式調動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3)公眾參與存在的不足。德國城市規劃法注重程序,通過程序保障公眾參與規劃實體的正當性。通過程序對民主正統性的強化有助于促進居民對規劃的理解和接受,結果是針對城市規劃效果提訟數量減少。同時,由于公眾和公共機關的參與,規劃質量有可能提高。但這一制度能否妥當地發揮作用存在若干前提。如果前提不具備,就會產生許多問題:第一是程序主體——行政機關的態度。若是在形式上或表面性的執行,那么參與徒具形式化,通過程序保障實體正當性的基本理念難以實現。施行司法審查的可能性變小,行政便有了更大的裁度余地,因此極有可能是行政主導下的城市規劃模式的形成。第二是參與程序的充實、活躍化。如果居民對城市規劃不關心,對程序參與缺乏欲望,程序就會變得形式化。與此相關,最近,各國城市規劃、城市形成的文件中,強調居民的活躍化受到關注。例如,最近德國的社會城市方案指出“通過地區實踐可知,確實大多數的市鎮村居民有參與權力,但并未被地區普通居民充分利用”,所以增強居民活躍化成為重要課題。普通公眾的參與欲望并非停止而需要的則是多樣靈活的公眾參與方案的提出。不僅要注重自發參與,而且也要直面居民參與活躍化的問題。考慮到居民參與型的城市行政、城市復興的要求,有必要將以上兩方面都考慮在內。自發性和活躍化的必要錯,形成了德國居民參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相對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法律保障而言,美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法律保障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法律層面進行原則規定,為具體實施中規定了程序性義務,又提供了自由選擇的空間。充分尊重各地方的自治權,社區組織成為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許多非營利性組織成為政府與居民間的橋梁,在公眾參與中發揮巨大的作用。運用靈活多樣的參與方式保障公眾參與,調動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但是如果沒有權力配給的程序保障,只能是一種形式主義,公眾也不能真正影響規劃的成果。
三、西方城市規劃公從參與與法律制度研究對中國的啟示
中國2O08年實施的《城鄉規劃法》首次在法律層面上確立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制度,公眾參與成為城市規劃的重要環節。在中國,城市規劃參與理論處于傳統的物質規劃向現代規劃理論轉型時期。在制度層面,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剛剛起步,因而中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范圍和深度應是個逐步擴大和增加的過程。
1.開放規劃信息保障公民盡早參與參與者對特定利益的認識能力、參與過程的學習能力、根據目標選擇手段的行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賴參與者對信息的擁有和控制。只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才能使公眾真正參與到規劃中來
2.明確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程序和方式通過程序保障實體正義,確保規劃實體的正當性,實現公眾實質性的參與權。借鑒外國的做法采取多種參與方式,除了正式的制度安排外,靈活運用多種非正式方式,增強公眾參與的靈活性與可操作性。
一是領導重視,組織機構得力,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在各項階段性工作中,大隊領導始終高度重視,指派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大隊長負責,并由大隊教導員牽頭,各中隊負責人組成專門工作機構,抽調得力、經干的工作人員,認真抓好各項工作的開展和落實。
二是認真開展學習宣傳,進行全員培訓,促進全體民警對依法行政的認知、理解、掌握和運用。自支隊統一分期分批有序地開展聲勢浩大的社會主義法制理念集中進行學習、培訓和考試后。魚峰交警大隊以“規范執勤執法示范活動”為平臺,進一步展現執法為民良好形象。一是規范路面執勤標準。以大隊為單位,每周利用一天時間對民警進行執勤動作、普通話、日常執法用語訓練和交通疏導、糾正違章等業務技能培訓,做到疏導合理,站位得當,糾違行為正規。二是規范民警執法行為。大隊建立了民警個人《執法考核檔案》和電子執法臺賬,對民警執法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按照“誰辦案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崗位執法責任主體,對有過錯案件逐一倒查,嚴格追究責任。同時,由一名副大隊長兼職的法制員,對大隊民警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強化廣大民警依法執法意識,進一步樹立了良好執法形象。
2、加強內務管理,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一是認真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在認真搞好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培訓基礎上,對民警進行執法資格認證考試,實行持證上崗,以增強違法處理民警的責任感。二是提高窗口服務水平。按照“便民、利民”和“微笑、高效”的工作要求,著力在提升服務質量上下功夫。增加了窗口服務的協警員,確立了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一站式”服務工作站,方便了群眾,提高了效率。通過法制理念教育、規范執法行為和服務意識得到了增強,服務措施不斷完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普遍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對不規范的執法行為認真進行盤查、整改和建章立制。
1、牢固樹立依法管理交通、依法行政和以人為本的思想。在交通管理執法活動中,多年來,交警在道路執勤中,少數民警我行我素思想不同程度存在,糾正和處罰道路交通違法,對人不對事、感情用事的情況時有出現。比如,同樣的交通違法,當事人經濟條件也相當,處理結果不一樣。暫扣車輛、證照不開憑證,扣留的證照私自保管,導至當事人東奔西跑,找不到地方處理。
2、打牢執法為民的思想。交通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交警究竟是在為誰執法?這個問題有的交警至今還在含糊不清,以至他們在道路執勤、執法工作中抓不做重點,主次不分,方法不但,和老百姓、和交通參與者糾纏不休,費了不少口舌,犧牲了大量時間,,又激化了矛盾。比如,一企業的一輛非營運小客車忘帶行駛證,執勤民警的確又清楚該車有合法的行駛證,該車系市內短途行駛而確有急事,就不要逼著駕駛人非倒回去拿證來才給以處理不可。外地車輛走錯了路或停錯了車。又如,一輛核載五座的小客車超座1人,核算起來是超過20,但是這種情況仍然按客運車超員20的規定處罰顯然就不夠公平了,要舉的例子還有很多。所以通過認真學習,使我們公安交警進一步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思想,處處多為民著想,多為民服務。從而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加明確執法的目的,把管理的重心放在消除重、特大事故隱患上,對營運性客車嚴重超員、對低速載貨汽車(農用車)貨廂載客,對無證開車、“黑車”非駕、彎道超速、超車等等這些事關千家萬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堅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上限處罰,決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它事關千千萬萬人民的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
3、在道路交通管理執法活動中,能夠把公平與正義準確的付諸于實踐,從而減少交通參與者、交通違法者對執法交警的一些誤解和不滿。比如,有兩個駕車人出現相同的一起交通違法行為,被執勤交警查獲,按法律規定應處200元罰款,但張三是企業老板,經濟條件很好,200元錢對他來說毫無半點影響,而李四是下崗工人,每月僅靠400元基本生活費維持家庭生活,李四拿出的200元和張三拿出的200元錢顯然價值懸殊就太大,所以對張三處罰200元、對李四處罰50元都屬于執法上的公平和正義,不能視為法律上的不平等。過去在道路執勤中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不理解的群眾弄得交警很難處理。
4、增強交警識大體、顧大局的觀念。過去,交警在強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考慮單一的保暢通、保安全多,對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一些特殊情況、企業發展的艱難以及加快區域經濟快速發展思考得少,對道路交通管理的最終目的和方向不夠明確,沒有從根本上認識到交警工作的最終點和落角點是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人民大眾服務,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5、進一步增強民警工作責任心和責任感。培養民警養成不拈輕怕重、不損人利已、遇到困難和矛盾不回避,遇事不推諉、勤奮好學的好作風,進一步規范民警的言行舉止,保障民警文明執法、禮貌糾章、熱情服務、助人為樂、吃苦耐勞一以貫之,盡心盡職完成好各個時期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總之,堅持社 會主義執法理念,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是我們公安機關每一個民警義不容辭的職責,我們要從“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深入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全面深化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實際工作中自覺認真貫徹執行,并在執行中邊學邊用,邊領會邊整改,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能,提高執法水平,推進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更好地規范執法行為。真正把促進執法公正作為執法活動的基本準則,做到嚴格執法、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真正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落到實處。
__*交警大隊副大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