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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在城市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集體土地不得進入市場交易。
二、市政府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凡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一律由市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出讓或劃撥、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土地一級市場的經營活動。對現有建設用地,由市國土管理部門組織力量進行清理。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根據市政府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時編制。經批準的各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時,應按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四、城市規劃區內新增建設用地,凡需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一律由市國土局代表市政府進行統一征用,根據不同地段確定安置補償標準,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村、組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買地和協商征地補償等事項。區人民政府和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辦事處)、村(居委會)及其他部門在征地過程中不得收取超出國家規定的任何費用。
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服從國家建設用地需要,遵守國家有關征地規定,不得提出政策規定外的要求。
五、各類建設使用國有土地,除有明文規定可以劃撥以外,一律通過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提供使用權。
土地出讓必須有計劃地進行。土地出讓年度計劃由市國土局會同市計劃、財政、規劃等部門及園開發區、 工業小區、工業小區制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出讓土地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方式;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土地的招標拍賣由市國土局組織專門公司實施,其它任何單位不得從事土地一級市場招標拍賣活動。
土地有償使用必須由市國土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合同。
六、園經濟開發區、 工業小區、工業小區范圍內土地出讓的前期工作由市國土局分別委托園國土分局、國土公局、國土分局辦理。上述三區域的土地開發分別委托所在區域的管委會組織實施。
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基準地價為主體的地價體系,實行地價統一管理。基準地價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物價、財政、規劃管理部門組織評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頒布,每二至三年更新一次。
宗地出讓底價必須經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評估,由市國土局確認,其中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價格須報市長辦公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查批準。
八、土地有償使用費及相關費用統一由市國土局負責收取,繳市財政專戶管理。其中屬園經濟開發區、工業小區、工業小區范圍內的土地(不包括市以上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及開發用地)有償使用費,除上交中央、省里外全部返回,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管、用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九、行政劃撥土地用于自行經營、出租、轉讓、抵押的,應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或逐年收取土地收益金。收益金收取的標準及辦法由市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十、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者必須按批準的用途、條件和期限開發利用土地,未按批準的用途、條件和期限開發利用土地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凡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除依法處罰外,還必須按程序報原審批機關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按新批準的用途補交出讓金及相關費用。
(二)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未達到轉讓條件,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三)凡閑置滿一年(從批準之日起)的土地,要向土地使用者征收閑置費。其中以劃撥方式提供使用權的土地,按該宗土地征地總費用征收閑置費;以出讓方式提供使用權的土地,按該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征收閑置費。如果土地使用者愿意由市政府原價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不征閑置費。
(四)凡閑置時間滿二年(從批準之日起),不論是以劃撥方式,還是以出讓方式提供使用權的,原則上無償收回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若不是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閑置,允許從通知之日起,積極具備開工條件,三個月內開工建設。若逾期仍不開工的,要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原批準文件。土地上屬土地使用者所有的建、構筑設施,能搬遷的自行搬遷,不能搬遷的,可能予適當補償。
十一、必須按規定權限審批土地,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權。
(一)下列建設用地,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查后,數量較少的報市長審批,數量較大或影響較大的,必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批:1、市以上國家重點工程新增建設用地;2、需要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使用權的建設用地;3、以土地作價抵付工程款;4、國有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的處置;5、收回閑置土地;6、調劑、置換土地價值在萬元以上或土地面積在畝以上的土地。
(二)上述所列以外的國家建設用地以及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個體私營企業用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代表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居民及村民個人建住宅用地授權市國土局審批,每半年向市政府報告一次審批情況。
(四)經批準的各類建設用地必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發證辦公室依法登記,提供土地使用權。
十二、市政府建立土地儲備制度,通過建設用地的整理、征用、收回、置換、調劑等方式,保持一定的土地儲量并適度開發,適時投放市場,滿足建設用地的需要,提高土地價值和利用率。土地儲備金由國土局通過滾動開發解決。
十三、市土地執法監察和規劃監察機構要對建設用地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巡回檢查,及時制止和處理土地違法行為。、區人民政府和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協助做好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