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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國家稅收政策變化很大,與高等學校相關的稅務問題一直困擾著高等學校財務部門。隨著公辦高校收入不斷增長,籌資渠道多元化,高校的稅務問題更加凸顯。本文對與我國公辦高校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研究,分析公辦高校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結合高校實際,提出優化高校稅收政策的建議。
[關鍵詞]高校;收入;稅收政策
一、引言
為推動教育進步,促進高等學校實現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四個使命,國家給予了高等學校一些稅收優惠政策。近兩年國家的改革進入了全面深化階段,與財政體制改革相比,與高校相關的稅收政策改革卻顯得有些遲緩。本文按照高等學校收入類別對我國公辦高校(下文均稱高等學校)的稅收政策進行梳理,提出政策性建議,期望對我國制定和出臺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有所裨益。
二、高等學校稅收政策現狀
(一)財政補助收入
財政補助收入是高等學校取得的由國家各級財政撥款的財政性資金,由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下撥的用于高校教育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不征收增值稅,同時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征稅范疇。
(二)教育事業收入
1.流轉稅方面(1)學歷教育收入。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2)非學歷教育收入。財稅〔2004〕39號文規定,“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但是在實務中,對高校舉辦的非學歷教育所得的收入(如在職研究生、學位班、助學班)在營改增之前按營業稅中“服務業”稅目來征稅,并未完全享受到該免稅政策。在營改增之后,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和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同樣沒有將非學歷教育納入免征范圍。《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明確了高校的非學歷教育收入要征收增值稅。(3)學生住宿費收入。高等學校按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復標準向學生收取的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學生食堂為校內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除此之外屬于應稅收入。《關于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明確了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有關稅收政策。一是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二是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2.所得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公辦高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為不征稅收入,如學費、委托培養費、住宿費、短訓費等繳入財政專戶再返還的收費。因此,高校的學歷教育勞務收入部分,凡是符合上述規定的均屬于不征稅收入。而非學歷教育勞務收入部分,在2008年前可認定為免稅收入,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取消了此項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因此,高等學校作為事業單位,也成為了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高等學校是否可以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能否將其取得的收入作為免稅收入,則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來判斷。目前稅務部門暫無統一的認定口徑。
(三)科研事業收入
1.流轉稅方面(1)縱向科研經費。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政策規定,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都不征稅。在實務中,稅務部門對縱向課題不征收增值稅。(2)橫向科研經費。橫向科研經費屬于增值稅的計稅范圍,但是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有稅收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必須取得相關科技部門的認證,經過備案可免征增值稅,否則一律按規定征增值稅。除此以外的銷售現代服務、銷售技術都要征收增值稅。2.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財政撥款屬于不征稅收入。因此縱向課題經費無須考慮企業所得稅。對于橫向課題經費,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有稅收優惠政策,如果屬于技術轉讓,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不屬于技術轉讓,均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申請到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征收由25%的稅率減為15%。
(四)上級補助收入
1.流轉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可以理解為對高等學校的此類收入不征收增值稅。2.所得稅方面根據《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高等學校的上級補助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稅法沒有明文規定。
(六)經營收入
除食堂和學生宿舍以外,全部納入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七)其他收入
1.流轉稅方面(1)學生勤工儉學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2)高校食堂餐飲服務收入。根據《關于支持文化服務出口等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18號),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屬于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給予免稅。《關于繼續執行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2號)規定,“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營業稅;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3)現金盤盈收入和存貨盤盈收入。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盤盈的存貨在沒有實現銷售時不構成增值稅應稅行為,但在實現銷售時(包括視同銷售)應依法繳納增值稅。在實現銷售時繳納的增值稅應該以盤盈的庫存商品的實際銷售收入金額或盤盈的原材料所生產產品的實際銷售收入金額計提增值稅的銷項稅額。(4)利息收入。根據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①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②國家助學貸款;③國債、地方政府債;④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⑥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⑦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除以上所列的利息收入,高校的其他利息收入均要征收增值稅。(5)投資收益、租金等資產使用收入。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全部上繳中央國庫,支出通過一般預算安排。因此,公辦高校此類收入不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6)資產處置收入。高等學校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國庫,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因此,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收入不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7)捐贈收入。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計稅的行為包括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也即原則上只有在“有償”的情況下,才屬于應稅行為,才征收增值稅,否則不征增值稅。高等學校接受捐贈收入未產生銷售行為,因此不需交納增值稅。(8)品牌使用費。根據業務實質判斷,高校收取的品牌使用費屬于讓渡商品使用權。根據《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的規定,應確認為增值稅銷項稅額。2.所得稅方面(1)高校的未納入財政管理的服務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2)《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盈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若公立學校被認定為非盈利組織,則可以按財稅(2009)123號的規定應為免稅收入,否則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3)國債利息收入可以在稅前扣除。(4)高等學校向學生代收的技能鑒定費若符合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則為不征稅收入,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高等學校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分析
通過制度梳理和走訪調研,結合高校實際工作現狀,我們發現,目前有關高等學校稅收政策還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納稅主體身份界定模糊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的規定,公辦高校屬于從事公益服務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既不是承擔行政職能類別的事業單位也不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類別的事業單位,但卻要承擔營業稅、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等主要稅種的納稅義務。在我國,企業是納稅主要力量,根據2016年12月19日中國社科院經濟學部的《2017年經濟藍皮書》顯示,企業總納稅額(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之和),2012年其占總稅收收入比重為61.4%,2014年為85.5%,2015年為62.1%。高校與企業有很大的不同,在稅務管理上如果把高校簡單地類同于企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問題。從國際上看,很多國家都將高校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美國政府將高校區分為“營利性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已是基本共識,在此基礎上,高校進一步被細分為高等教育組織,即在營利性組織中有營利性私立院校,在非營利性組織中既有私立高校,也有公立高校。聯邦和州的法律中都有類似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大學作為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日本公立大學屬于非營利組織中的公益團體,享受所得稅優惠;韓國符合有關條件的高校作為非營利組織,享受所得稅優惠待遇;英國法國也有類似規定。我國雖然對于非營利組織有明確的免稅規定,但是并沒有文件明確認定高校為非營利組織。既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也沒有明確定義高校哪些活動屬于非營利性活動。隨著高校收入的多元化,涉稅業務越來越多,若高校納稅主體的身份界定模糊,會增加稅務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產生權力尋租空間,同時也會加大高校的納稅風險,不利于高等教育事業的長期發展。
(二)適用于高校的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
與“營改增”相比,針對高校出臺的一些稅收政策顯得比較倉促,補丁式、臨時性的稅收政策較多,缺乏系統性和長期性。部分政策是以通知或補充通知的形式出現,有些政策甚至是對某一具體問題的批復。大量打補丁式的政策散落在規范企業的稅收政策中,導致涉及高校的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甚至一些文件之間還存在相互沖突的現象。如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2年底到期后,在2013年11月才出臺延續執行的政策,導致出現了11個月的政策空檔期。到2014年底,又將未到期的優惠政策變更口徑,將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歸類到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之中。出現這種情況顯然是沒有系統考慮高等學校的稅收政策。目前,我國尚無單一針對高等學校的具體稅收法規。唯一具備歸納功能的政策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并且大部分內容已不再適用。這些問題使得高等學校在納稅管理上缺少針對性。在實務中,高校財會人員與稅務機關征管人員對于稅收的優惠政策和應稅范圍的理解也容易出現較大分歧。稅務問題是高等學校必須面對的問題,如果出臺一套整合性法規或制度,對高等學校的實際工作更具現實意義。目前,對高等學校的眾多稅收優惠規定沒有融合為一個整體,教育稅收機制沒有充分發揮對高校辦學的促進作用,有些時候在某些方面甚至還產生了反作用。
(三)對高校創新和提供社會服務的支持度不高
隨著創新驅動國家戰略的落實,高等學校在發揮人才培養、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功能的同時,科學研究功能的重要性也逐漸顯現出來。高校橫向科研服務是高校科研事業的重要部分,也是適應市場需求和服務社會的重要手段,同時還有利于培養學生科研實踐的能力、對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平臺。但是,橫向科研服務收入屬于征稅范圍,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才可享受免稅優惠。從所得稅角度來看,在橫向項目研究過程或科技開發中,經常要用到學校的場地、實驗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這部分資產又常常被其他類型的科研項目和教學活動混用,會計核算上很難將資產使用耗費清晰的劃歸到某一具體科研項目上的,這就使得橫向科研項目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難免會與實際情況不符。從增值稅角度看,橫向科研收入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但是很多科研項目,特別是文科類的橫向項目大部分的服務成本是差旅支出、會議支出、勞務費支出和咨詢費支出,這些支出基本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也就導致無法進行增值稅抵扣,這就加大了高校橫向科研項目的稅務負擔。在現行稅收政策中,高新技術企業從事科技創新取得的相關收入享受減征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同樣是科技創新的主力軍,高等學校卻無法享受此類稅收優惠。高校與非盈利組織同樣發揮著服務社會的功能,但是與非營利性組織相比,高等學校卻無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此外,稅法規定了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企業所得稅免稅限額,它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產生了一定的消極影響。因為高等學校是一個納稅主體,由校內多個研究部門組成。校內各研究單位都以學校名義對外申報科技成果轉化,這就很容易突破學校的免稅額上限。校內二級單位就會搶先占用額度,導致一些成果無法及時轉化。
(四)對學生獎助學金及勤工儉學支持力度偏弱
高校獎助學生的對象主要是針對困難學生與優秀學生這兩類。從發放主體角度分為國家、學校、企業、社會組織、自然人。《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分屬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因為個人所得稅法沒有明確學校獎學金可以免稅,所以除了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和其他國務院、稅務總局已明確規定了可以免稅的項目外,學生獲得的各類獎助學金收入,均要以“勞務報酬所得”來征繳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校級獎助學金、企業、社會組織、自然人給予的獎助學金全部都應交納個人所得稅。在學生的勤工助學收入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規定,“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學生勤工儉學收入也要交納個稅,收入類型可能是兼職收入。上述規定不僅擴大了針對學生的個稅征收范圍,并不利于減輕學生負擔,甚至增加了學生的負擔。
(五)征稅口徑不一致
當前的稅收政策對于高校其他收入中的部分收入是否納稅沒有明確規定,這給稅務部門和高校都帶來了很大的困惑。比如對高校的現金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校內非法人獨立核算單位上繳收入都沒有明確規定。
(六)鼓勵社會力量向高校捐贈的導向作用不明顯
為了促進高等教育的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向高校捐贈,國家制定一些優惠政策。比如中央財政設立了配比資金,對中央級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贈收入實行獎勵補助政策,刺激高校主動爭取捐贈收入。但是對于捐贈方(社會力量),目前的稅收政策并未體現強有力的支持,而且對捐贈方繼續擴大教育捐贈進行了限制,這與國家鼓勵高校獲取捐贈的政策導向不匹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等相關的法律和文件精神,教育捐贈只有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全額扣除,否則應全額或部分繳納稅款。(1)只有通過特定機構的捐贈才能免稅,納稅人自行實施的捐贈,不能免稅。特定機構包括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特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組織。(2)必須針對特定的對象捐贈才能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國家為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向國家急需發展的公益事業捐贈,出臺了稅前全額扣除的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等政策,享受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優惠的教育捐贈有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的捐贈、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等。(3)規定了能夠稅前扣除的上限。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通過特定機構實施公益捐贈,捐贈額可以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列支,可以全額扣除。國內納稅人經過特定程序進行的公益性捐贈,除了特定事項的捐贈支出可以據實全額在稅前扣除外,其余都有限額規定。①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特定機構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②企業所得稅:國內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流轉稅方面,社會力量對高校捐贈物資的行為,增值稅法并沒有規定將捐贈總額免征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資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對高校捐贈實物等同于“無償贈送他人”,按規定捐贈方應當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對高等學校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目前我國高校在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們建議在以下幾個方面對有關高校的稅收政策進行完善和調整。
(一)建立科學的高等教育稅收體系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高等教育的稅法,有關高等學校的稅收政策分散在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等部委的各類通知、批復文件上,碎片化特征明顯。我們建議,國家應出臺一部面向高等教育的稅收法規或集成現行高校稅收的有關政策,形成涵蓋高校所有經濟業務的一部整合性法律。同時對高校現行稅收政策中一些模糊的表述進行明確界定,消除存在互相矛盾的部分,及時對高等教育發展中的新問題、新業務出臺相關解釋,減少理解上的分歧和偏差。此外,要統一征管口徑,降低執法隨意性,真正做到有利于稅收征繳和高校的稅務管理。
(二)明確高校納稅人身份
建議稅務部門結合國家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程,按照“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的改革思路,承認高等學校是不以盈利為目標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參考國際通行做法,將高等學校認定為非營利性組織,對其非營利性收入實行免稅政策。
(三)加大稅收優惠力度
1.關于高校教育勞務收入稅收政策(1)流轉稅方面。建議根據業務實質來判斷,而不是按高校的發票使用情況來界定納稅義務。(2)所得稅方面。許多高校開設的非學歷教育在新的《企業所得稅稅法》實施后沒有了稅收優惠政策。由于高等學校這部分收入屬于非營利性,且按照“收支兩條線”全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建議恢復執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2.關于高校科研事業收入稅收政策自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來,多次強調,科技創新是提高社會生產力和綜合國力的戰略支撐,必須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建議在流轉稅方面,對高校科研課題經費全部不征稅,或對該部分收入統一按3%征收率簡易征收,條件成熟后再免予征收增值稅,以鼓勵科技創新;在所得稅方面,將高校科研事業收入納入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范圍。對于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建議取消免稅金額上限。3.關于高校服務收入的稅收政策高校服務收入是“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內容中的一部分。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為對校內服務收入和對校外服務收入兩種。建議對校內服務收入部分不納入流轉稅和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對校外服務收入應照章納稅。
(四)對學生獎助學金和勤工儉學收入實行減免
學生的獎助收入和勤工儉學收入一般用于學生校內學習和生活,建議對這類獎助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勤工儉學收入超過3500元的部分再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對捐贈方給予激勵目前的稅收政策對教育捐贈行為缺乏有力的激勵,對捐贈者捐贈支出的扣除比例設限過低,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捐贈金額加上了限制,對捐贈渠道和捐款使用方向限制過死,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捐資助學者
的積極性。建議改變原12%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改為采取累進遞減稅率來取消享受稅收優惠的捐贈額上限限制;擴大捐贈渠道的限制,將高校的基金會納入到可以免稅的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之列;建議對非貨幣捐贈給予稅收優惠,減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五、結束語
高等學校的稅收問題是一個非常敏感的領域,涉及到各方利益,也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關系到高等學校的長遠發展。目前,我國已在各領域多措并舉助推大學“雙一流”建設,稅收優惠政策是重要內容之一。專門建立一套針對高等學校的稅收法規已是當務之急。我們期盼稅收政策制定部門廣納良策,為高等學校解決這一實際問題。
作者:張友昌;呂亮